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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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 月份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差旅费
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案例1】某所某科室主任段某,于2014年3月,在赤峰函授点报名参加中南大学护理专业远程网络教育,函授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2015年8月,段某在与亲属梁某共同吃饭时,
称其参加赤峰函授花了不少钱,准备以到赤峰出差的名义报销一些费用,来弥补赤峰函授学习的花销,让梁某帮助弄些住宿发票。2015年9月初,梁某托人购买了面额0.1万元的住宿发票交给段某。段某以9月份去赤峰出差名义找疾控所主任韩某签字报销。韩某未经核实便签字同意报销。
由此,段某在没有出差的情况下,在单位财务虚报冒领住宿费0.1万元。段某身为锦州疾控所中层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下发之后,仍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差旅费0.1万元占为己有。经疾控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某身为锦州疾控所主任,在审核报销单据过程中把关不严失职失察,致使管内发生虚报冒领差旅费行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经局纪委、监察处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韩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2015年3月,时任某办主任林某与时任监察(后任某办主任)于某商定,将2014 年10月至2015年2月账内违规报销的0.3万元出租车票据进行处理,通过熟人帮忙从某旅社索要定额宿费发票0.6万元,然后将财务账内的出租车票据凭证进行替换和涂改,其余0.3万元定额宿费发票,于2015年3月至11月分6次在单位财务账报销,报销款被林、于二人私分,每人分得0.15万元。
2013年10月,于某母亲去世期司,于某夫妇和儿子、林某夫妇一行五人去山东老家吊唁,往返发生的交通费、宿费共计0.4万元,以假借5名该队队员出差名义在单位财务账报销;2014 年3月至10月,于某先后4次在单位财务账违规报销个人餐费发票共计0.2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林某夫妇多次去北京、哈尔滨等地办私事,在单位财务账违规报销交通费、宿费等共计0.4万元。
2014年8月,林某通过个人关系在中石油某分公司虚开 1.5万元汽油发票,在该办财务账内报销,其中,存入单位加油卡0.5万元,提取现金1万元.现金用于支付2014年春节和"五一"为职工搞福利购买米、面、油等支出。
2009年11月,该办在加油站开办一张加油卡,该卡山林某保管,用于单位汽车加油。2010 年6月,于某请示林某想给自己私家车加油,林某考虑单位有时用于某私车进行接待,便同意于某以个人名义在加油站开办了两张加油卡,分别由林、于二人保管。2016年6月至2013年6月,
于某先后10次以支票转账形式向其保管的加油卡内存入4.1万元,开据的汽油发票均在单位账内报销,于某个人实际加油消费4万余元。
2010年6月至2013年8月,林某先后10次使用保管的两张加油卡用于个人购买饮料等其它物品,消费金额共计0.4万元。
林某、于某身为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淡薄,公私不分,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经局纪委、监察处会议讨论,应给予于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于某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该办主任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4.7万元;应给予林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
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决定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0.9万元。
【相关规定】
《沈阳铁路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沈铁财【2014】247号)第三十条、《沈阳铁路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沈铁财【2015】32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核算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财务处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