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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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8.1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换届选举工作知识考试题(参考答案)

换届选举工作知识考试题(参考答案)

换届选举工作知识考试题一、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1、参加民主推荐的党员、村民代表,须分别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

不设村民代表的由户代表参加,户代表数量应不低于总户数的2/3。

A、2/3,4/5B、4/5 ,2/3C、3/4 ,4/52、“两推”产生候选人初步人选时,要按照不低于应选人数30%、35%的差额比例,根据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A、20%B、30%C、35%3、今年省里专门下发了《关于严肃村、城市社区党员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纪律的通知》,规定党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须提前3日向村(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按请假处理。

A、3B、5C、74、党员无故不参加选举大会,或以影响选举为目的拉拢其他党员不参加选举大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A 、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A、六十三、六十四B、六十五、六十六C、六十七、六十八5、村党组织新老班子交接应在新的党组织班子产生后5天内进行。

A、3B、5C、76、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C )A、正式党员B、预备党员C、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7、在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A、B、C)A、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B、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C、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8、“两推一选”参加民主推荐的党员、村民代表,须分别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A 以上。

不设村民代表的由户代表参加,户代表数量应不低于总户数的。

A、4/5,2/3B、3/5,2/3C、4/5,1/39、高密市委对村党组织书记的任职年龄有具体要求,对年满周岁的农村党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特别优秀的提名年龄可放宽至 A 周岁。

A、60,65B、62,65C、60,6310、按照党章规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5.10•【字号】•【施行日期】1992.05.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完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三)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五)讨论通过村集体提留的提取和使用方案;(六)讨论决定责任田、口粮田的划分与调整;(七)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九)讨论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十)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选举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选举会场准备

选举会场准备

村委换届选举会场准备1、选举会场一般设在学校、广场或平方开阔的地方。

要设立主席台,主席台上悬挂“村第十届村民委员推选大会”、“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会标。

如有来宾或观察员,可在主席台的侧面设立来宾和观察员席。

2、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就坐区域,每小组前应有“第村民小组”标牌,每小组之间应留出一定间距,以方便工作人员维持秩序。

每小组计划好投票路线,工作人员分别负责验证、签字、发票、审核等工作,选民领票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到本小组票箱投票。

3、提前准备工作,如选举会场音响设备、国歌磁带、放大的选票票样、密封票箱的封条、胶水,每个小组统计用的黑板、粉笔,《登记参加选举村民花名册》、《选民证》、印台、签字笔、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用的工作证、选举结果报告单、会议主持词、封存选票用的档案袋、封条、公布选举结果用的红纸、毛笔,划分小组用的石灰及适当多的座位。

票箱最好使用木柏制作,可以长期使用,一般做成直立长方体,每个小组有一个固定票箱及2-3处秘密写票处。

流动票箱应坚固,便于携带,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带领一名监票人和一名工作人员登门接受投票。

4、投票程序的安排,应设立入口处,验证选民证处、发放选票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出口处。

每个处间隔两米以上,票箱桌与其他间隔三米以上。

注意事项:(1)、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2)、现场启封选票、清点选票;(3)、所有工作人员先行投票后,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先领取《选民证》,并在《登记参加选举村民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

领票时,工作人员在《选民证》上做上标记;(5)、所有现场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律在投票箱、秘密写票处四周3米之外,不得目视参加登记的村民填写选票;(6)、规定好投票时间时至时,超过时间未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作自动放弃;(7)、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开箱计票;(8)、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出处:作者:责编:李世波时间:2011-03-04 13:07:21 浏览:69次评论:0条(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鲁办发[2004]2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4]21号 2004年9月29日)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陆续任期届满,将进行换届选举。

为做好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党规国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

这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农村干部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骨干力量。

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到农村基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完善“干部经常受教育,农民长期得实惠”工作机制,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当家作主、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政权基础和群众基础,推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2•【字号】鲁办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2]7号2002年9月2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素质,增强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加快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1年冬季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地组织乡村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目前全省乡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已经结束,村“两委”换届选举基本结束。

总的看,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健康。

但个别地方存在着思想认识不足、领导措施不力、发扬民主不够的问题;还有少数村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突出,换届选举工作难度较大,没有如期完成换届工作;有的地方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抓好巩固提高工作。

最新版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最新版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村大多数居民自治的依托,是连接政府和农村居民的桥梁。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村庄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一套规定和程序,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强调选拔人才,照顾社会各界利益,推进村庄的发展。

在这里,公开是指选举过程和结果是公开的,而不是非常私密的;公平是指选举程序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为阻挠,使得所有选民在选举过程中都处于同等的地位;公正是指选举的结果是客观和公正的,所有的选民都遵守了相同的规则和要求;公认是指选举结果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肯定。

2.选举的主体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选民,即村庄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人员,包括户口注册在该村庄内的成年居民、符合选举原则的党员、部队军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员工等;二是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由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团队,他们负责制定村庄的各类计划、项目和政策,落实村庄发展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关键部分,它包括选民注册、候选人推举、筛选、公示、投票、计票和公布结果等一系列程序,每一个步骤都要按照规定进行。

(1)选民注册: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村委会注册选民,领取选民证,方可行使选举权。

(2)候选人推举:在选举程序中,候选人推举是关键之一,村民有权推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选村民委员会。

(3)筛选:在推选中,应该制定详细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以便筛选出真正贤达的人才。

(4)公示:把通过筛选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让村民各方面人员评价,进行监督维护选民权。

(5)投票:投票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要求严格监控和场地安排等工作安排,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

(6)计票:选完后,应当在公约的计票场地严格执行,统计投票情况,完成计票工作。

(7)公布结果:在计票工作结束后,应当即刻公告成功选举的人员名单,同时关注被判定无效选票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各位选民:今天,我们村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

我受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选举大会。

本次选举大会有两个主要内容。

第一,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第二,举行正式选举,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员。

现在清点到会人数,本村共有选民_______人,初步统计到会_______人,委托投票_______人,流动票箱______人,超过选民半数,符合法定人数,可以开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搞好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村换届选举会场纪律,望选民共同遵照执行。

1、与会选民要服从选举大会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在指定地点就坐。

2、与会选民应注意维护好会场秩序,做到不在会场内来回走动,不随便乱说话,会议未结束,不提前退出会场。

3、选民要认真写票、投票,珍惜自己的选举权,领取选票时,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严格按顺序,凭选民证或委托书领取。

填写选票时,要按每次一人的原则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

投票时,选民要将自己的选票亲自投入票箱,弃权票也不要带走。

4、正式选举时,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的人要严格遵照选举人的意愿写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

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任何组织工作,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追查选民投票情况,不得改变选举结果,不得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

6、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严禁在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抢票箱、撕选票等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

凡有违犯此规定并危害会场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换届选举宣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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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

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确定选举日期;(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预选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候选人放弃资格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不足名额,按照预选结果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

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第十五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十六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和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承诺拒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选举的方式、方法和当选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当场推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选举时,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条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第二十一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

每一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

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第二十二条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

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二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能够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

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但是,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按照各自职务的得票数确定其当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是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

因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按照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三人的,是否继续进行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当选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三十人。

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组织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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