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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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内容

地方标准审查工作是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与法律及现有标准体系的协调性、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形式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覆盖标准制定全过程,包括制修订项目立项评估、标准送审稿审查、标准报批稿审查及已发布标准复审等。

对标准制定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审查,是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立项评估是从源头上确保地方标准质量的关键,严把入口关将大大提升地方标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本文重点介绍地方标准立项评估的内容。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性、程序合法性进行检验,不符合材料齐全性和程序合法性任一要求的项目不宜立项。一是材料齐全性。材料齐全性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二是程序合法性。申报单位是否事先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

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中,不符合标准性质符合性、适用范围符合性、标准协调性任一要求的项目不宜立项。其余评估指标不符合

要求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标准性质符合性。新《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说明地方标准的性质全部变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不再作为地方标准。

(二)适用范围符合性。首先,适用范围符合性。新《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标准的内容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变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根据《标准化法释义》,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方标准还可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标准范畴,不适合作为地方标准。

第二,与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协调性。对于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也不宜立项。

第三,适用范围内的普遍性。地方标准应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标准制定之后有一定的使用量。如果标准制定后只有某一狭小领域使用,则不符合普遍性的要求。

第四,制定的必要性。标准立项取决于标准是否必要,是否能解决问题,是否能产生相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

目制定的必要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是否为当前经济社会、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对象,省内相关工作情况以及在全国的地位等)、拟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等是立项与否的关键。

第五,制定的可行性。对研究水平、技术成熟度、产业化情况、标准实施以及推广应用,项目申请单位的科研能力、科技人才的专业水平、技术装备、科技项目的管理能力以及单位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标准协调性。比对申报项目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及国家、行业、本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之间的协调性。新《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即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但是,新规定没有强制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当申请项目的技术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时,则该标准不予立项。但是,当申报项目与已下达的国行地标制修订项目相似时,为避免项目重复,这类项目暂缓立项。

第七,技术内容规范性。根据国家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的要求,标准完成时间应控制在两年内,同时,标准作为一

种成熟的技术文件,申报时应提交较完善的标准草案。标准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提交的标准草案应符合GB/T 1.1 的要求,具备标准的封面、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基本要素。对于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或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项目不宜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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