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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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方面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药学方面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医院药房,药师李某在2018年5月的一个工作日,为患者王某调配处方。

王某患有慢性胃炎,长期服用某中药制剂。

此次就诊,王某再次开具了该中药制剂的处方。

李某在调配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将王某的处方与另一患者的处方混淆,错误地将另一种中药制剂发放给了王某。

二、事件经过王某在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出现呼吸困难、面部肿胀等症状。

患者家属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紧急救治,王某的病情得到控制,但身体受损严重。

患者家属对李某的违规调配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李某的失职导致王某受到伤害,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李某在调配处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 李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李某在调配处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3. 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其违规调配行为发生在医院工作时间内,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1. 医院对李某进行处罚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停职检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牵涉到了一个有关“生产专利权”的问题。 在1983年签订合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尚未出台,合同中所用 的“生产专利权”一词,无准确的定义和说明,上述两法中也没有这一用语。纠纷发 生后,双方都将“生产专利权”这一含混的提法朝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释。原告金陵制 药厂认为,“生产专利权”是独家生产权,即通过5年给予研究所的利润提成,将 “脉络宁注射液”的生产权独家占有,研究所不能再行转让。研究所认为,“脉络宁 注射液”的成果所有权属于自己,金陵制药厂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指一种普通的 生产使用权利,5年内有偿占用,5年后无偿使用,但金陵制药厂并未将此发明成果 买断,研究所完全可以另行处分。
专利权属: 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 请权的归属,也就是说,谁是真正 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有权力 的人 “爱露明9311”专利权属行政纠纷案
原告:王海雁 被告:格特公司
涉及者:北京专利局 纠纷对象:专利“94”;专利“95”
北京专利局对95专利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1.95专 利与94专利申请相比,二者的发明目的相同、技术方案 实质等同、发明效果也相同。2.格特公司未能提供95专 利是在其成立之后,利用其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 发明的相关证据;而1994年5月14日的生产申请报告及 与此相关的5月16日的购货发票恰恰证明格特公司成立后 是进行94专利注射液的试生产即实施工作。3.格特公司 在对94专利申请进行违法撤销和变更的同时,又提出了 与撤销专利等同的95专利申请,进一步证明该专利申请 的技术方案是取自94专利的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决定:95专利权(95104482.6.) 归王海雁所有。
4.1中国药物专利保护现状:
• 2001年加入WTO后, 每年的专利申请都超过2 500 件,是开始受理时的几 十倍。中药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上的变化,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医药企业 的专利保护意识较以往有了大大提高。 • 但是国内医药专利发展的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不仅在专利技术水 平和技术内容上存在差距, 在专利研发上也相差甚远。 • 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新药研发能力比较薄弱,因此,对药品仍然给予除知 识产权保护以外的行政保护,但保护期不宜过长,以8年以下为宜,并且强 调在我国首次生产的新药才给予这样的保护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注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药品注册纠纷案为例,分析医药行业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药品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研发出一种名为“XX”的新药,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提交了药品注册申请。

在等待审批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YY”的药品与甲公司研发的“XX”新药在成分、适应症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拥有“XX”新药的知识产权?2.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拥有“XX”新药的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2. “XX”新药的知识产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实用新型。

甲公司研发的“XX”新药属于产品发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1)新颖性:甲公司提交的“XX”新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过,不属于现有技术。

(2)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甲公司的“XX”新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甲公司的“XX”新药能够应用于实际生产或生活。

本案中,甲公司已向食药监局提交了“XX”新药的注册申请,表明其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

经查,甲公司提交的“XX”新药在成分、适应症等方面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差异,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因此,甲公司拥有“XX”新药的知识产权。

(二)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专利权:(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药物专利纠纷案例是指涉及制药行业中的专利权纠纷,涉及到新药研发、专利保护、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分析三个药物专利纠纷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案例一:InterMune v. Actavis该案以抗癌药Esbriet(pirfenidone)为中心,涉及到InterMune 公司对Actavis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

InterMune公司持有Esbriet的专利,并通过该药物治疗肺纤维化病患者。

Actavis公司推出与Esbriet相似的通用药,并申请了对应的生产和销售批准。

InterMune随即起诉Actavis侵犯了其专利权。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InterMune的专利是否有效和Actavis是否构成了侵权。

InterMune论证其专利是有效的,并且Actavis的通用药与其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相似。

而Actavis则主张InterMune的专利无效,并且其通用药不侵犯InterMune的专利权。

最终,法院裁定Actavis侵犯了InterMune的专利,并禁止其在专利有效期内生产和销售通用药。

该案例对于制药公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明专利有效性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

案例二:Bayer v. Natco Pharma该案以抗癌药Nexavar(索拉非尼)为中心,涉及到Bayer公司对Natco Pharma公司生产和销售其通用版本的专利侵权指控。

Nexavar是一种口服的多激酶抑制剂,用于治疗肝癌和肾癌。

Natco Pharma在印度获得了生产和销售Nexavar的许可,但其通用版本的价格远低于Bayer拥有专利的原始药物。

Bayer公司指控Natco Pharma侵犯了其对Nexavar专利的独家权益,并要求法院禁止Natco Pharma销售其通用药。

该案例的争议点在于Natco Pharma是否违反了Bayer的专利权,并且是否构成了非法的竞争。

Natco Pharma主张其通用药没有侵犯Bayer的专利,并且提供了低价药物使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治疗。

专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专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专利权的保护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以某生物科技公司新型药物专利侵权纠纷为例,探讨专利法律制度的实践应用。

二、案件概述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是我国一家从事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6年,原告自主研发了一种新型药物,该药物具有显著的治疗效果,并已在我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然而,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且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了专利侵权。

2. 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启示1. 企业应重视专利保护,加强专利申请和维权意识。

2. 专利权人应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4. 公众应提高对专利法律制度的认识,共同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和尊严。

综上所述,某生物科技公司新型药物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实践应用。

该案件对于企业、专利权人及相关部门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2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型节能照明设备在市场上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过多年的研发,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节能照明设备,并申请了专利保护。

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保护个人或公司创造的有形或无形财富。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例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犯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药物专利侵权一家制药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抗癌药物,并申请了专利。

然而,在药物上市后不久,另外一家竞争公司突然推出一种类似的药物,并在市场上大肆销售。

原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问题分析:这个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专利侵权的证明和损失的计算。

原公司需要证明竞争公司确实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同时还需要估算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

解决方法:原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收集证据证明竞争公司的药物与他们的专利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同时通过市场调研和销售数据来计算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他们可以请求法官下令停止侵权行为,要求竞争公司赔偿损失,并保护他们的专利权益。

案例二:商标侵权一家著名的运动品牌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标。

然而,近期一些小企业开始使用类似的商标,并销售相似的产品,给运动品牌公司的销售额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和损失的评估。

运动品牌公司需要证明这些小企业的商标与他们的商标存在相似性,并且需要计算因此引起的市场份额下降。

解决方法:运动品牌公司可以雇佣专业的品牌保护机构,进行商标相似性评估和市场调研,以证明侵权事实。

他们可以同时向商标侵权者发出警告信件,要求其停止使用类似商标,并配合律师起草诉讼文件。

在法庭上,运动品牌公司可以请求法官判决侵权者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并索赔相关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一位知名作家的作品在各大书店中畅销,然而,近期该作品的盗版问题日益严重,导致作者无法从中获得应有的稿费和版税。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版权侵权的举证和损失的计算。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是一种用于治疗和预防锌和钙缺乏症的药物。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该药物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成为医药行业的热门产品。

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专利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某制药公司研制并生产的一种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

该公司拥有该药物的发明专利权,并在市场上销售该药物。

然而,另一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也开始生产和销售类似的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侵权分析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主要理由如下:1.技术实质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采用了相同的主要成分、生产工艺和用法用量等。

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比,仅在部分辅料和包装方面有所不同,但这些差异并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核心技术和治疗效果。

2.侵犯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原告的发明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指出,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以相似的名称、包装和宣传手段进行销售,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原告发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五、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诉讼法律案例(3篇)

专利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物制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

被告是一家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药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专利背景原告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名为“一种新型抗癌药物及其制备方法”,该专利技术具有显著的抗癌效果,已在中国、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获得授权。

2. 被告侵权行为被告生产的某药品在成分、结构、制备方法等方面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药品在市场上已经销售多年,销售额可观。

3.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院审理1. 被告答辩被告承认其生产的药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但辩称原告专利技术存在缺陷,无法达到原告所宣称的治疗效果。

同时,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过保护期限,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

2. 法院判决(1)关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权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被告关于原告专利技术存在缺陷的辩解,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2)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药品在成分、结构、制备方法等方面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且被告在明知原告专利权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3)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 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避免侵权行为。

3.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严格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五、结语本案是典型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例,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专利权纠纷二、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科技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技术的创新。

2015年,A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技术,并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该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方法,具有高效、环保等优点。

2017年,B公司开始生产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似的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A公司发现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A公司于2015年成功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方法。

2. B公司于2017年开始生产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似的生物制药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3. 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1. 关于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 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关于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 B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B公司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一)专利权纠纷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专利授权条件;2. 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 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药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的一种药品(以下简称“乙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多年,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然而,近期甲公司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服用乙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

为此,甲公司对乙药品进行了质量检测,发现部分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遂将乙药品召回,并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

然而,部分消费者仍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乙药品部分批次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部分消费者因服用乙药品而受到人身损害,甲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1. 判令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 判令甲公司对乙药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 判令甲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根据甲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同时,甲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医药领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专利侵权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抗癌药物专利,并于2012年6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123456。

该专利涉及一种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等优点。

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日开始生产一种抗癌药物,其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2. 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侵权期间,其专利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利润率为20%。

被告侵权期间,其销售额为500万元,利润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2)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3)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中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例

中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例

中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例一、药品专利申请权纠纷药品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在药品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申请权归属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申请人之间,或者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人之间。

案例:某制药公司与某科研院所就一种新型抗癌药物的专利申请权产生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药物的研发主要由制药公司资助,但科研院所认为其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持,因此应共同享有申请权。

二、药品专利权属纠纷药品专利权属纠纷是指,药品专利权的归属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出现在发明人、申请人或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

案例:某教授与其研究生共同研发了一种新型抗高血压药物,但双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产生分歧。

教授认为研究生是在其指导下完成的研发,因此专利应归属于他。

三、侵犯药品专利权纠纷侵犯药品专利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制药企业生产并销售了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但该药物的制备方法已被另一制药公司专利保护。

后该制药企业被诉侵犯专利权,需赔偿巨额损失。

四、药品专利合同纠纷药品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在药品专利的转让、许可、质押等过程中,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科研机构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新药的专利转让合同。

后因制药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科研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五、药品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药品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未获得相关药品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了一种仿制药物。

被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六、药品专利申请不当得利纠纷药品专利申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在药品专利申请过程中,因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申请费用的退还等问题。

案例:某个人或组织在申请药品专利时,因疏忽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申请被驳回。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药品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甲公司凭借其研发实力和优质的产品质量,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一次药品销售过程中,甲公司因涉嫌侵犯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的专利权,被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简介1. 专利权背景乙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药品研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新型药品于2018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涉及一种治疗高血压的新型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2. 侵权行为甲公司于2019年开始研发一款与乙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并在2020年投入市场销售。

经调查,甲公司的药品在成分、疗效、制备方法等方面与乙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

3. 诉讼过程乙公司于2021年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赔偿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权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观点。

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的药品在成分、疗效、制备方法等方面与乙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足以认定甲公司实施了侵犯乙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3)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4)专利权的价值。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甲公司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自身陷入侵权纠纷。

医药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医药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利纠纷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案涉及某制药企业与另一家制药企业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一)专利权人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

其中,一项名为“一种新型抗肿瘤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是我国医药行业的重要技术成果。

(二)被告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制药企业,主要从事抗肿瘤药物的研发和生产。

在得知甲公司拥有上述发明专利后,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

(三)纠纷起因甲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某抗肿瘤药品与其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经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2. 甲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3. 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审理过程(一)证据认定1. 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发明专利证书、产品说明书、市场调查报告等;2. 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产品生产批号、销售记录、进货渠道证明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专利权的合法性和乙公司涉嫌侵权的事实。

(二)侵权认定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的药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成分、疗效、生产工艺等方面高度相似,且乙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未提供任何合法授权或许可证明,因此,乙公司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三)损失赔偿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市场调查报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认定甲公司损失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医药行业专利侵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专业性强,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2. 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3. 损失赔偿数额较高,对双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影响较大。

药品发明专利确权纠纷案例

药品发明专利确权纠纷案例

药品发明专利确权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阿某(瑞典)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02509.5、名称为“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的新晶形和非晶形”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深圳信某药业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为证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阿某(瑞典)公司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拟证明涉案专利具有说明书中记载的“高代谢稳定性”,故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某(瑞典)公司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不应被接受,且即使考虑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

阿某(瑞典)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阿某(瑞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补充实验数据不应被接受的认定有误,但其关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该案结合医药化学领域的研发规律与研发实践,在区分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接受和证明属于不同层次问题的基础上,阐释了接受补充实验数据与维护专利先申请制的关系,明确了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有效合理保护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启示:在药品发明专利确权纠纷中,补充实验数据的效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积极条件:原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

如果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为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可认定申请人完成了相关研究,有关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不违反先申请原则。

医疗专利法律案件(3篇)

医疗专利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专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专利法律案件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包括专利权保护、侵权判定、赔偿标准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医疗专利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医疗专利法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专利侵权案情简介:原告拥有一种新型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主要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药物组合物。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焦点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侵权行为的认定3. 赔偿标准的确定四、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的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新型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原告的权利要求明确了药物组合物的具体组成和用途,因此,法院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原告的权利要求为准。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药物组合物,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是否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药物组合物;(2)被告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目的;(3)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3. 赔偿标准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权利人损失的,可以参照该利益确定。

药品知识产权案例

药品知识产权案例

药品知识产权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医药产业的壮大,药品知识产权案例频频出现。

知识产权对于药品行业来说,是保护创新的核心,也是促进产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几个药品知识产权案例,以及这些案例对药品行业和创新的影响。

1. 赛诺菲与默克爱民达的专利纠纷在2017年,法国制药公司赛诺菲与德国制药巨头默克爱民达之间爆发了一场专利纠纷。

赛诺菲拥有一项针对肺癌药物的专利,该专利在其还未过期之前被默克爱民达提出异议。

赛诺菲认为默克爱民达的药物侵犯了其专利,并提起了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于病患的影响。

专利的保护是药品创新的动力之一,为制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研发和市场回报环境。

而在此案中,如果赛诺菲的专利被认定无效,那么默克爱民达将获得生产和销售这一药物的权利,可能导致赛诺菲在市场竞争上的弱势。

因此,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专利保护的讨论和对于药品创新的担忧。

2. 索非布韦与印度的辅助新药专利申请索非布韦是一种用于治疗艾滋病和乙肝病毒的药物,由美国制药公司默沙东开发。

然而,该药物的高昂价格使得许多患者难以负担治疗费用。

为了降低药价,并增加更多患者的获得性,印度政府对索非布韦的辅助新药专利申请提出了异议。

辅助新药专利是为了解决药物价格高昂和患者获得性问题而设立的,在印度的专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印度政府主张,索非布韦的辅助新药专利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呼吁默沙东降低药价。

这一案例引发了全球对于药品定价、专利保护和患者权益的关注。

3. 中国与印度的通用药专利纷争中国和印度是全球最大的药品制造国之一,其之间的专利纠纷备受关注。

通用药是指在原药物专利过期后,其他制药企业生产的同等效力而价格更低的药物。

然而,由于专利保护和适用法律的差异,中国和印度对于通用药的专利侵权定义存在分歧。

中国和印度的通用药专利纷争对于两国制药企业和国内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药品市场的多样性和价格竞争性得到了提升,患者获得了更多的选择和更经济的药物。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3篇)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专注于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原告研发的一款新型生物制药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在2018年,原告发现另一家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且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于2017年获得授权。

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生物制药产品的制备方法。

2. 被告在2018年开始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新型生物制药产品,且未经原告许可。

3.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

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五、判决依据及理由1. 关于专利权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生物制药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高度相似,且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进行生产、销售,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药行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专利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专利保护了自己的技术成果,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医药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医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一家新兴医药企业(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拥有多项药品专利的国际知名制药企业,其生产的某新型抗癌药物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被告是一家新兴医药企业,其生产的同种药物在市场上与原告的药物形成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同种药物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药物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 原告提交了其专利证书、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专利权的合法性和产品的技术特点。

- 被告提交了其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证据,证明其产品的技术来源和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区别。

2. 专家鉴定法院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原告和被告的产品进行鉴定。

专家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核心技术和结构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 庭审辩论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核心技术和结构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专利权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原告的专利权,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同时,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充分了解相关专利法律知识,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赔偿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合理计算了经济损失,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医药市场竞争本案反映了医药市场竞争的激烈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注重自身产品的创新,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共同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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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国药物专利保护现状:
• 2001年加入WTO后, 每年的专利申请都超过2 500 件,是开始受理时的几 十倍。中药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上的变化,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医药企业 的专利保护意识较以往有了大大提高。 • 但是国内医药专利发展的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不仅在专利技术水 平和技术内容上存在差距, 在专利研发上也相差甚远。 • 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新药研发能力比较薄弱,因此,对药品仍然给予除知 识产权保护以外的行政保护,但保护期不宜过长,以8年以下为宜,并且强 调在我国首次生产的新药才给予这样的保护
3.2.3传统药物被侵权的共同特点及否定
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导致了越 来越多的利用高新技术不当占有发展中国家以及贫困地区的各种资源的 现象。但是由于传统医药的传承性和经验性等特征决定了传统医药领域 的个人成果与集体成果之间很难清晰划界, 从而增加了确定被侵权主体 的难度。所以对于传统医药不当占有的共同特点有两点: 侵权行为的高 度技术性; 被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不能否认如今的许多生物技术来源于传统的医药知识。从经济方面讲, 专利的技术化将阻止社区对他们最先发现的核心成分的使用。商业化使 得大量由市场供应的产品可能在同一个地方被低价转售, 由此破坏了当 地的经济支柱。从环境的角度讲, 把对生物多样性的传统使用方式转变 为现代的方式, 其重点在于开发而不是保护, 注重一致性而不是多样性。 为工业化社会度身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适用于传统医药保护时, 很难 实现其既促进知识创新又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初衷。事实上, 对于传统 医药保护的诸多争论, 其本质是对利益分配公正性的追求。
在本案中,牵涉到了一个有关“生产专利权”的问题。 在1983年签订合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尚未出台,合同中所用 的“生产专利权”一词,无准确的定义和说明,上述两法中也没有这一用语。纠纷发 生后,双方都将“生产专利权”这一含混的提法朝自己有利的方面解释。原告金陵制 药厂认为,“生产专利权”是独家生产权,即通过5年给予研究所的利润提成,将 “脉络宁注射液”的生产权独家占有,研究所不能再行转让。研究所认为,“脉络宁 注射液”的成果所有权属于自己,金陵制药厂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指一种普通的 生产使用权利,5年内有偿占用,5年后无偿使用,但金陵制药厂并未将此发明成果 买断,研究所完全可以另行处分。
• 在我国,药物专利主要有行政保护与专利保护保驾护航,这两个保护殊 途同归。保护新药研究开发和药品专利不受侵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于“罗格帕酮”事件的再次发生,中国设立了专利预 警
•日本汉药专利政策:
权利要求方面独具特色, 利于构建专利网
•韩国韩药专利政策:
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 以全面电子化方便专利申请
专利权属: 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 请权的归属,也就是说,谁是真正 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有权力 的人 “爱露明9311”专利权属行政纠纷案
原告:王海雁 被告:格特公司
涉及者:北京专利局 纠纷对象:专利“94”;专利“95”
北京专利局对95专利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1.95专 利与94专利申请相比,二者的发明目的相同、技术方案 实质等同、发明效果也相同。2.格特公司未能提供95专 利是在其成立之后,利用其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 发明的相关证据;而1994年5月14日的生产申请报告及 与此相关的5月16日的购货发票恰恰证明格特公司成立后 是进行94专利注射液的试生产即实施工作。3.格特公司 在对94专利申请进行违法撤销和变更的同时,又提出了 与撤销专利等同的95专利申请,进一步证明该专利申请 的技术方案是取自94专利的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决定:95专利权(95104482.6.) 归王海雁所有。
•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抢先注册专利 •日本以我国的六神丸开发出来的救心丸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
二、专利权属行政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四、展望: 1、化学药物专利权纠纷 1、中国药物专利保护现状 2、传统药物专利权 2、借鉴国外药物专利政策 3、基因药物专利权纠纷 附录一:专利申请步骤 4、药物靶标专利申请分歧 附录二:我国海洋药物专利申 请现状
被告:美国密西西比大学医疗中心
新颖
如何判断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新颖 性, 以及传统医学作为公知技术的公 开标准。判断新颖性有3 种标准: •国内新颖性 •国际新颖性 •混合新颖性
《本草纲目》记载姜黄主 治: “心痛难忍, 用姜黄 一两、桂三两, 共研为末, 每服一钱, 醋汤送下。疮 癣初发, 用姜黄研末擦上, 甚效”。 在《新修本草》中也早有 记载:“姜黄主心腹结积, 下气, 消痈肿”。
化学药物专利权纠纷
•罗格帕酮专利案
•盐酸吉西他滨生产方案专利纠纷
•罗格帕酮专利案
原告:葛兰素史克
被告:中国N家以生产罗格列酮为主药的 糖尿病药物的药厂
如果侵权事实成立,浙江海正等十几家企业为此投入的近 亿元研发费用无疑将化为乌有。这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我国 医药产业而言实在是一种说不出的痛。一位业内权威人士 指出,这种情况是企业自酿的苦酒。首先是很多企业对专 利的了解不够深入。有些医药企业为图方便省事,往往就 近找一个所谓的专利事务代理机构来打理专利事务。而这 些专利代理机构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机构对专利代理业 务工作并不精通,更何况对药品的成份缺乏深入的研究, 难保不出问题。事实上,一般药品申报专利后都有半年的 公示期,只要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就能看个明白, 企业只要稍加重视,就可以避免在专利问题上翻船。
•盐酸吉西他滨生产方案专利纠纷
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
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对象:三个专利 •专利一是取得中间体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 •专利二是提纯和分离富含β异头物核苷的混合物的方 法。 •专利三是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
非也
从姜黄专利案分析对传统药物的不当占有问题
原告:印度科学和产业研究理事会( CSIR)
国外基因工程药物开发的专利保护
国外制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一方面自身投入巨资积 极参与人类基因组、微生物基因组以及基因工程等方 面的基础研究,使基因工程药物得到最全面或最根本的 保护,并不断地创新或改进与基因工程药物开发有关的 产品、技术或方法,以申请更多的专利、相关专利和依 存专利,另一方面,他们相互之间还通过合作、合并、 收购等方式得到合法使用别人专利的许可,这样还能降 低成本和风险,克服新药开发周期以及自身能力的限制, 以研制开发更多的基因工程新药
本案特殊之处: 在本案中,王海雁向北京专利局就格 特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权提出调处申 请。北京专利局在调处过程中,未要 求王海雁将专利申请权纠纷变更为专 利权纠纷,也未向格特公司明示该案 案由变更情况;在处理决定书上未按 有关规定签署调处人员的姓名;将专 利权名称(公告文本)错写成专利申请名 称(公开文本)。
药事管理学 期末论文考核答辩report:
学 院:食品学院 专 业:08生物技术(海洋生物制药)
2011.11.02
In today’s competitive society,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are the contes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trength. The patent system, on the beginning, has put its creativity and innovative on sharpening the human intelligence.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edicine which relied mainly on word and deed,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has developed in practice which emphasized on rational and rigorous experiment. For the reason that patent could bring a lot of interest to economy in the society,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in the course of patent application. Our world has entered the molecular era when the gene medicine has joined the human health rebuilding actively. So this report will not only display famous disputes of traditional medicine and chemistry medicine in the course of patent application, but also cite some patent disputes on the gene drug and drug targets. At the same time, this report will discuss the lessons from above cases in order to avoid the similar failures of medicine patent application in the future.
基因药物专利权纠纷
世界首例基因药物陷入专利纠纷:“今又生”事件 原告:赛百诺公司 被告:彭朝晖 涉及者:“今又生”专利属于谁
药品专利纠纷已成为当前药品生产企业、科 研单位发展进程中一个不能不让人重视的现 象。一些企业也曾为专利纠纷付出了惨痛的 代价。业内权威人士指出,药品企业必须从 以往的经历中吸取教训,在走自主研发之路 的同时学会用专利知识来保护自己,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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