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市政办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挂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适用区域】西安市【发布时间】2007-01-25【生效时间】2007-03-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住房困难,西安市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集体储蓄机制,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相关的资金支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西安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用途、申请流程等方面。
二、提取条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西安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2. 增购自住住房:已拥有住房的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增购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
提取比例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商业性个人住房并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 住房大修:职工在西安市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支付大修费用。
三、提取方式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 现金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前往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现金提取。
2. 划拨提取:职工可以通过与购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将公积金直接划拨给购房单位作为首付款或部分支付房款。
四、提取用途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增购自住住房。
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大修: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的大修、维修等费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缴存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提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现乙方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 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2. 乙方因离休、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3. 乙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4. 乙方因出境定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5.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6. 乙方因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7.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首付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8. 乙方因其他法定理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2.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离休、退休时账户余额;3.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账户余额;4.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出境定居时账户余额;5.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还款金额;6.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当期支出金额;7.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首付的金额;8.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他法定理由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程序1. 乙方符合提取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3.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将乙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西安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可
1.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 对于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要提供:
- 提取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已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同时提供查询方式);
- 首付房款凭证。
- 对于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要提供:
- 提取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房产买卖合同;
- 房屋产权证(如因办理购房贷款无法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 契税完税证。
2. 提取公积金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果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要提供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如果提取购房人子女或父母的公积金,需要提供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 提取公积金流程:
- 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 单位进行初审,若符合提取条件,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带上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经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 审批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综上所述,西安市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且满足提取条件。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三大细则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三大细那么(一)提取额度1、职修改文章工在购置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2、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3、职工购置住房时,假设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假设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4、职工在被拆迁后购置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5、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6、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7、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凭证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三)提取期限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假设购置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西安公积金提取流程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1.1 参保条件。
根据西安市公积金管理条例,参保条件包括: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稳定就业的单位职工,以及自行创业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职工。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1.2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因个人、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3)因个人、配偶、子女入学需要支付的教育费;(4)因个人、配偶、子女的残疾需要支付的残疾费;(5)支付住房贷款利息;(6)租住住房;(7)因离休、退休、下岗、失业等原因需要支付的住房租金。
二、提取流程。
2.1 提取申请。
在满足提取条件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医疗证明、教育费用发票等。
2.2 材料审核。
人力资源部门会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并且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通过后,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 中心审核。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一步审核提取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能够顺利提取公积金。
审核通过后,中心将通知相关银行进行资金划拨。
2.4 资金划拨。
银行收到资金划拨通知后,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将公积金提取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
2.5 提取完成。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其他指定渠道,查询到公积金提取款项已经到账。
提取流程至此完成。
三、注意事项。
3.1 提取时限。
公积金提取的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所在单位和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提取时限内,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以免影响提取进度。
3.2 提取额度。
不同类型的公积金提取有不同的额度限制,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提取申请。
同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3 提取记录。
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备案之需。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6.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7.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8.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015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7-02-04 22:25 | #2楼(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7-02-04 20:33 | #3楼1、离、退休职工;2、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的干部职工;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7-02-04 17:32 | #4楼(一)缴存人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有公积金贷款的,须将账户余额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贷款);(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调离本市、出境定居;(五)一次性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六)支付租住住房房租(无房户);(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八)完全或部分丧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超过两年(含两年)以上;(九)在异地或本市跨县区购房、多人共同购房、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1、缴存人必须是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购买住房;2、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7-02-04 8:24 | #5楼(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七)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陕西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成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流程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2、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有关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4、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三、西安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1、商业贷款的购房: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书面提取申请(或在提取审批表上签名);③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还款计划原件及复印件;⑤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即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贷款购房: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本人书面提取申请(或在提取审批表上签名);③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借据(即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⑤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即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市政发[2008]21号二○○八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转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家负责管理公积金的机构,为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帮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积金的重要性,申请公积金已经成为了很多人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途径。
因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班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引导。
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西安市房地产行业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由西安市政府授权设立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西安市区内的住房公积金。
其职能包括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助力居民实现安居梦想,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住房福利和优质房源。
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为能够满足人们对公积金的需要,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开始营业,下午5:00结束。
周末和节假日中心不对外开放,因此居民在申请公积金时要特别注意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是中心工作的时间段。
如果需要咨询公积金相关事宜,也可以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拨打咨询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流程1、注册开户西安市区内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均可以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账户。
个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再进行开户,获得公积金账户。
2、缴存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银行自助缴存、银行柜台现金缴存、银行网点存款或现金上缴入账等多种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
时间为工资的15号至当月份最后一日,单位应将公积金存入不少于该月工资额的5%。
每年定时核算,企业有权进行缴存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部分。
3、提现缴存时间满12个月以上或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支持购买住房、还房贷、护理照顾、大病医疗等多种用途的提取方式,且提取不受职业等条件限制。
西安退休领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西安退休领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一、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二、提取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三、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职工需到单位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薄(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如果户口卡上没有盖章的必须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提取额度时限为: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手续,业务办理完成后,将支票递交出纳柜台,正常情况下将于三到五个工作日之内到账,如有意外,出纳柜台将会通知单位经办人。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住房:未在城市范围内或周边30公里范围内拥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首套住房。
2. 购买二手住房:未拥有住房且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二手住房。
3. 支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且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贷款。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住房装修。
5. 养老入住:年满60周岁并具备一定收入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院入住等相关费用。
三、提取方式1. 自助提取:职工可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提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银行柜台提取:职工可前往指定银行柜台提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3. 网上提取: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通过在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金额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30%。
2. 购买二手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20%。
3.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70%。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装修费用的50%。
5. 养老入住: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养老院入住相关费用的50%。
五、提取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提取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2. 填写申请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等。
3.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加装电梯合同产权人的亲属签名有效
加装电梯合同产权人的亲属签名有效加装电梯是不能直接代替签名的,只能业主写委托书,因为这是一个楼道里的业主全部同意并且签字,才可以安排电梯公司进场施工的,如果是其中有一户业主不在家,或是外出不方便回来签字,那么也要写一下委托书,委托自己的亲戚代签才可以,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了《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相关解读。
增加老旧小区加建电梯提取条款明确“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明确提取时限:“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的‘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5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明确提取资料: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单位房改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职工不予提取的三种情形明确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职工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等三种情形的不予提取。
取消借款人相关提取限制删除“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条款。
放宽了提取限制,有公积金贷款,符合其他提取条件也可以提取。
西安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可
一、提取条件1. 购房合同已备案:购买一手房或二手房的市民,需确保购房合同已备案。
备案是指将购房合同信息上传至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系统。
2. 房屋产权证已办理:购房人需取得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3. 提取人须为房屋产权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
4. 提取人须有公积金账户:提取人须在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公积金。
二、提取材料1. 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首付房款凭证:购房首付发票、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等。
5. 配偶公积金提取:如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6.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提取流程1. 提交申请:提取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网点提交提取申请。
2. 审核材料:工作人员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资料录入系统。
3. 提取审批: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提取审批结果。
4. 提取资金:提取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提取公积金。
四、提取额度1. 无个人住房贷款: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2. 有个人住房贷款: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3. 保留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总之,西安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为市民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减轻购房压力。
市民在购房后,可按照上述流程和条件,及时提取公积金,享受政策红利。
同时,市民在提取公积金时,还需注意合理规划使用,确保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及流程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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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对于广大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相关的规划、建设等批准文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3、租赁自住住房的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离休、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6、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境定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翻建、大修费用。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租金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三、提取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费用发票等。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4、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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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第五条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
第九条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
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第十二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第十八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职工未全额交清房款的,按照《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其提取的公积金将转入售房单位在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用以抵交房款。
第十九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第二十条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第二十一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户主的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
第二十七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第三十二条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