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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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易贷通”贷款管理办

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农户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圆鼎借记卡章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易贷通”贷款是本行为推行阳光信贷、规范贷款手续、提升服务质量,按照普惠型、创新型、配套型支农服务要求,对“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

第三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以“阳光授信”为基础,以“圆鼎易贷通贷款卡”为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动态调整。坚持“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辖区内“诚信新农户”户主或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诚信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稳定的经营项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诚信易贷通”贷款原则上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农户创业、消费等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微小加工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用途;

四.其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诚信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诚信易贷通”贷款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最高为3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40%、不得超过阳光授信额度、不得高于家庭净资产。

第九条“诚信易贷通”贷款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日必须控制在所签订合同的期限内。

第十条“诚信易贷通”贷款利率按本行当期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诚信易贷通”贷款可以采取下列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按年、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

采用第(三)种还款方式的,贷款3万元(含)以内采取按年结息方式;3万元以上采取按季结息方式。

第四章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诚信易贷通”贷款可采用自然人保证、联保、信用、抵押等担保方式。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农业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

一.自然人保证

1.“诚信易贷通”贷款合同金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可以采取一般自然人保证的担保方式;

2.“诚信易贷通”贷款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担保人中需含有公职人员或个体大户或工商个体户;

3.“诚信易贷通”贷款保证人“阳光授信”额度不得低于“诚信易贷通”贷款合同金额(公职人员除外);

4.每个保证人家庭净资产需高于所担保贷款额度。

二.联保

联保是指本村本组范围内的“诚信新农户”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自发组成联保小组(特殊情况需跨村跨组联保的,也要在邻村邻组范围内,须经支行负责人批准),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每个联保小组在小组成员共同推举的基础上,经支行两名客户经理共同确认,选定一名小组成员作为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联保成员不能超过3名,取消5户联保, 每户诚信新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2.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3.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集中;

4.联保小组组长需积极协助本行贷款清收等工作,并及时向本行反馈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5.在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任一成员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6.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禁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任何形式的新贷款;

7.三户联保合同的总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

8.单户金额不得超过联保合同总计金额的50%,且不低于联保合同总计金额的20%。

第十四条信用贷款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短期信用贷款,同时须报经总行个人贷款审批中心审批: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

四.星级诚信新农户;

五.在本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产权明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主要为可上市交易的商品住房、街面商业用房、别墅、写字楼及其他符合本行规定的资产。

不同类别抵押物抵押率分别为

(一)写字楼、别墅抵押率最高为40%;

(二)市区民房、厂房抵押率最高为50%;

(三)市区门面房、复式跃层抵押率最高为60%;

(四)住房抵押率最高为70%;

抵押物价值由本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评定(评定价值需经客户经理双人调查确认)的方式进行确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行可视情况确定借款人是否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原件等(国家或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均由经办机构保管。经办机构收妥后,应向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六条企业保证、企业法人保证

一.如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即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各类担保的,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应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借款人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

二.其他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各类担保的,按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取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接受超过规定限额的担保。

三.原则上不接受单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采取企业保证担保不论额度大小必须报经本行个人金融部复审。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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