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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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海[2006]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6.10.23

【实施日期】200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交海〔2006〕11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和“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交通部2003年公告第17号)的要求,切实推进京杭运河挂桨机船舶禁航工作,省厅制定了《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京航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浆机船舶实施方案

2.禁挂警示标志式样(略)

3.宣传标语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

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

一、禁航目标

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确保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京杭运河苏北段(以下简称苏北运河)顺利实施禁航挂桨机船舶工作,进一步推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船型标准化进程,切实改善苏北运河通航秩序、通航效率和船舶污染、噪声污染状况,提高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充分发挥苏北运河水上主通道的社会效益。

二、禁航范围

苏北运河(蔺家坝至六圩口 404公里)、中运河(福运港至大王庙 13.5公里),禁航里程计417.5公里。

三、实施步骤

本次禁航工作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1月1日-12月10日)。主要工作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做好禁航前的宣传工作,营造禁航氛围,确保禁航工作宣传到位;

第二阶段:预执行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对仍需要进入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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