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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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苏交海[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08〕2号)各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李盛霖部长去年11月18日在《交通部专报信息》上所作的确保京杭运河畅通、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徐祖远副部长的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省厅制定了《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苏北运河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苏北运河安全、畅通、高效、便捷、美观,充分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调水等综合效益,省厅将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苏北运河开展为期6个月的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六个进一步和两个确保”。

即:船舶的通航秩序进一步改善;船闸的通过能力进一步提高;港口、码头、船舶的作业秩序进一步好转;船舶污染防治成效进一步凸显;水上交通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文明服务形象进一步提升;确保船舶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确保苏北运河通航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苏北运河,即:蔺家坝至六圩口 404公里。

扬州、淮安、宿迁、徐州四市的具体整治范围是:(一)扬州市的具体整治范围:从扬州六圩口到与淮安交界的宝应双闸渡口向北50米界牌处,全长123.5公里。

(二)淮安市的具体整治范围:从与扬州交界的宝应双闸渡口向北50米界牌到与宿迁交界的京杭运河宿淮高速公路泗阳特大桥下游处,全长60.5公里。

(三)宿迁市的具体整治范围:从与淮安交界的京杭运河宿淮高速公路泗阳特大桥上游到与徐州交界的骆马湖60号航标下游处,全长103公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3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进一步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9页(P29-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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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交水发[2003]55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3]552号)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交通部、财政部制订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京杭运河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各地依照本办法,于2003年1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2004年度所需中央补贴资金的数额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附件:《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附件: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加快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组成,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

中央补贴资金在内河航运建设资金中安排;地方补贴资金由船舶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第三条政府补贴的对象是在《行动方案》实施范围内航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改造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四条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十四五”航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十四五”航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十四五”航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江苏茂森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受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十四五”航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M20077项目名称: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十四五”航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45万元,超过该预算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需求:苏北运河作为京杭运河江苏段重要航运通道,经过上世纪六十年代、八十年代和本世纪初的建设和续建,404公里主航道全线达到了二级航道通航标准,十个梯级航段座落28座国家大型船闸,苏北航务管理处成立以来,每年通过量以超过8%的速度进行增长,2019年总通过量超过20亿吨,航闸运行、养护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每年航闸的通航保证超过98%,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保证了航闸管理手段进一步增强。

“十四五”期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三大国家战略深入实施的关键阶段,也是高质量发展、交通强省和航运强省加快建设的重要时期,精准聚焦苏北运河航闸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系统性谋划“十四五”航闸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航闸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江苏交通强国建设、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开展“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十四五’航闸发展规划”,为智慧运河建设构建框架,为绿色现代航运当好示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更大贡献,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由于以上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为保障该项工作加快推进,拟通过政府采购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开展专项研究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关于我省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我省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我省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杨金海【摘要】@@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我省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其调水干线流经长江、淮河流域下游许多区域,区域内各种污染源必将对调水水质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加强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东线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性任务.【期刊名称】《江苏水利》【年(卷),期】2011(000)005【总页数】2页(P39-40)【作者】杨金海【作者单位】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210029【正文语种】中文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我省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其调水干线流经长江、淮河流域下游许多区域,区域内各种污染源必将对调水水质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加强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东线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性任务。

1 水污染防治现状2004年我省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编制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确定水污染防治项目102项,总投资59.2亿元。

主要通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和截污导流工程,实现节水、治污、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水工程有机结合,确保输水干线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的标准。

目前,102项水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99项,完成率达到97%。

其中,65项工业点源治理和26项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6项综合整治项目已完成4项;5项截污导流工程已完成4项。

经过多年深入治理,我省南水北调调水干线上14个水质监测断面中,已有12个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沿线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2 主要采取的措施2.1 行政层面的措施2.1.1 落实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三先三后”原则,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做好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省政府专门与沿线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全面推行“河长制”,明确治污责任和目标,按照条上督查为主,块上建设基本原则,将建设任务落实到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环保监管、企业治理、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治污工作机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规[201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3.07.02【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7月2日附件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长江航道、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规范船舶过闸行为,提高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有序、快捷地通过船闸,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北运河船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北运河解台至施桥十个梯级船闸的船舶过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船闸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苏北运河船闸的运行、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苏北运河通航秩序管理,配合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船舶过闸管理工作。

第四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运行制度,科学调度、依法管理苏北运河船闸,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第五条苏北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和苏北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苏北运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过闸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通过苏北运河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志,随船携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方便船闸登记、调度以及过闸确认。

第七条符合下列尺度的船舶可以正常通过苏北运河船闸:(一)货轮总长68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二)拖带船队总长440米以下、总宽10.8米以下;(三)顶推船队总长220米以下、总宽15.8米以下;(四)船舶吃水3.6米以下。

第八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通过苏北运河船闸:(一)货轮总长超过9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二)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40米或者总宽超过15.8米;(三)顶推船队总长超过220米或者总宽超过15。

8米;(四)船舶吃水超过3.6米;(五)船舶无标志或者标志不能识别。

第九条总长超过68米但在90米以下的货轮,以及驳船总宽超过10.8米但在15。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苏政办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制定的《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2005年11月)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隐患整改,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努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到100%,内河安全文明渡口和长江“文明平安渡线”数量达60%以上,建立健全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4号--关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4号--关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4号--关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14
•【文号】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4号)
关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的公告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公布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京杭运河示范工程全线永久性禁航挂桨机船,现就禁航范围公告如下:
京杭运河全线,山东省济宁市至浙江省杭州市三堡船闸共883公里。

长湖申线航道,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至上海市分水龙王庙共157公里。

苏申外港线航道,江苏省苏州市宝带桥至上海市分水龙王庙共65公里。

苏申内港线航道,江苏省苏州市瓜泾口至上海市黄浦江共111公里。

杭申线航道,浙江省杭州市三堡船闸至上海市分水龙王庙共160公里。

上海市内河主干航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苏交海[2007]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
接收工作的通告
(苏交海〔2007〕7号)
为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苏北运河水域环境,提升南水北调东线水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近期在苏北运河水域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8月1日起,所有航行于苏北运河水域的船舶都必须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或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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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苏政办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纠风办《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纠风办2006年9月)近年来,我省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九座以上的客车(以下简称汽车)和船舶在我省营运,却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我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为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市场,保护运输主体利益,加强税费征管,减少异地经济纠纷,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以下简称外挂车船)。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治理。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有效治理,让广大车船主全面了解车船及其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外挂车船政策规定,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形成税费应征不漏、权利义务对等、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管理的长效机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苏交海[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06〕11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和“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交通部2003年公告第17号)的要求,切实推进京杭运河挂桨机船舶禁航工作,省厅制定了《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京航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浆机船舶实施方案2.禁挂警示标志式样(略)3.宣传标语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一、禁航目标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确保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京杭运河苏北段(以下简称苏北运河)顺利实施禁航挂桨机船舶工作,进一步推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船型标准化进程,切实改善苏北运河通航秩序、通航效率和船舶污染、噪声污染状况,提高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充分发挥苏北运河水上主通道的社会效益。

二、禁航范围苏北运河(蔺家坝至六圩口 404公里)、中运河(福运港至大王庙 13.5公里),禁航里程计417.5公里。

三、实施步骤本次禁航工作分三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1月1日-12月10日)。

主要工作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做好禁航前的宣传工作,营造禁航氛围,确保禁航工作宣传到位;第二阶段:预执行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

主要工作是对仍需要进入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限制签证,同时,劝导在禁航水域内的挂桨机船舶尽快驶离禁航水域,并告知禁航有关规定;第三阶段:全面禁航阶段(2007年1月1日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以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大运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快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部署要求,就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运河已历经2000余年历史,是独特的大型线性活态文化遗产,国务院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江苏是大运河河道路线最长、流经城市最多、运河遗产最丰富的省份,境内大运河约占大运河总长的2/5,沿线流经8座城市,其中扬州市被列为全国大运河联合申遗牵头城市;有7个遗产区、28处遗产点段被列入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的大运河申遗文本。

省委、省政府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启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推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走在全国前列。

但也要看到,城乡、水利及航道交通建设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有的地区重开发轻保护,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部分建设活动严重威胁着运河遗产本体及其环境景观。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2013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2013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长江航道、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五条本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二)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三)审定全省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的移位、拆除及设置。

第七条市航道处、苏北航务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定期检查和考核辖区内航道的航标工作;(二)编制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三)根据辖区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审核县航道站报送的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审定等外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并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设置或者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四)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评定航标维护质量,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五)审查许可权限范围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标志配布图和设置,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六)加强航标备品、备件等设备管理,完善航标管理应急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2.12.25【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原交通部《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并补充了淮河水系过闸船舶主尺度系列,制定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7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负责《主尺度系列》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新建过闸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1.18•【字号】苏交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及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而相应的我省航道等级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导致超长、超宽、超吃水等超限船舶进入低等级航道航行的现象已趋常态化,船舶搁浅、碰撞、堵档等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既制约了水运经济的发展,也加大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压力。

《规定》充分考虑我省航道实际情况和水运发展需求,对超限船舶主尺度界定和安全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它的施行既是服务水运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提升我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效率和保障通航安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宣贯,共同营造良好的通航安全环境。

各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抓好交通系统内部的宣传贯彻,使各级地方海事、航道、港口等职能部门及行政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船舶在干线航道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安全生产》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京杭运河江苏省徐扬段(又称苏北运河)的航道、航政、船闸管理,苏北运河全线404公里,国家二级
航道,目前共有26座大型现代化船闸。

2010年,苏北运河货物运量2.06亿吨,货物周转量387亿吨公里,年节约社会成本近120亿元,为江苏乃至华东地区的
经济建设发挥着巨大作用。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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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风采--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邵伯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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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海[2006]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6.10.23
【实施日期】200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交海〔2006〕11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和“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交通部2003年公告第17号)的要求,切实推进京杭运河挂桨机船舶禁航工作,省厅制定了《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京航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浆机船舶实施方案
2.禁挂警示标志式样(略)
3.宣传标语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
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
一、禁航目标
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确保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京杭运河苏北段(以下简称苏北运河)顺利实施禁航挂桨机船舶工作,进一步推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船型标准化进程,切实改善苏北运河通航秩序、通航效率和船舶污染、噪声污染状况,提高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充分发挥苏北运河水上主通道的社会效益。

二、禁航范围
苏北运河(蔺家坝至六圩口 404公里)、中运河(福运港至大王庙 13.5公里),禁航里程计417.5公里。

三、实施步骤
本次禁航工作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1月1日-12月10日)。

主要工作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做好禁航前的宣传工作,营造禁航氛围,确保禁航工作宣传到位;
第二阶段:预执行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

主要工作是对仍需要进入苏北运河的挂桨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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