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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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SQR.04.058-2008

前言

本标准以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前提,规定了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记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的规定。本标准与Q/SQR.04.058-2007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在零部件标记内容中增加了条形码标签及其要求;

2、将零部件型号相关要求在结构编排上进行调整作为单独一条列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自苗

本标准发布修改历次如下:Q/SQR.04.058-1999 、Q/SQR.04.058-2002 、Q/SQR.04.058-2003 Q/SQR.04.058-2004、Q/SQR.04.058-2005、Q/SQR.04.058-2007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记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其它方面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B/T5058-1991 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导则

Q/SQR.04.003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编号规则

Q/SQR.04.037 汽车零部件日期标记

Q/SQR.04.057 CAC-商标标记

Q/SQR.04.346 外协零部件物料条码编制规则及条形码标签要求

Q/SQR.04.685 汽车产品零部件型号编制规则

Q/SQR.08.001 供应商代码

3 内容

3.1 标记内容及排列顺序

标记的内容应包含:商标标记、零部件型号、关键件、重要件标记、制造国、供应商代码、零件号、日期和材料代码。当零部件位置紧张时,按以上排列顺序优先选择标记。商标标记优先于其它任何标记。

追溯件与整车结算的外协零部件应粘贴条形码标签。

特殊规定的标记,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要求。

3.2 标记位置

标记位置通常在非工作表面的显眼位置,各标记项目的具体标记位置应在产品图样中标明。

商标标记应放在行首、独占一行或设在标记群附近突出位置处。

日期标记的位置应设在标记群附近。

3.3 标记尺寸及字样

商标标记尺寸按图样规定,应最大、最突出。

关键件、重要件标记、供应商代码、零件号、材料代码采用相同字号,图样上应对其中的一项字号进行规定。

制造国标记在位置允许以及采用简化表达时应比供应商代码等标记大1~2号;位置拥挤的情况下,允许与供应商代码等同字号。

标记的字体,中文采 Microsoft® Word® 2000中宋体常规字体,英文及阿拉伯数字采用“Arial”常规字体。字间距采用标准格式。

字体的字号序列为:

初号、小初、一号、小一、二号、小二、三号、小三、四号、小四、五号、小五、六号、小六、七号、八号(见附录),如需放大按初号字以保留小数点一位数的比例进行放大。

3.4 标记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Q/SQR.04.058—2008 按图样要求,标记的加工方法有浇注、腐蚀、压印、印刷、印膜、侵蚀等。如果图没有规定加工方法,可由厂家自定。

加工的标记应牢固、清晰、完整、排列有序、美观。

3.5 商标标记

“CAC”商标标记执行Q/SQR.04.057标准。

随着公司的发展,采用新商标或商标发生更改时,应采用新的商标标记。

图样标注应注明商标的公称尺寸。

3.6 零件型号标记

按Q/SQR.04.685编制型号的零部件,应标记零部件型号,具体要求按Q/SQR.04.685,对于非供货状态的虚拟总成,在需要编制虚拟总成型号时,虚拟总成型号标记在该总成的关键零件的显眼位置。

3.7 关键件、重要件标记

零件按重要度等级分为关建件、重要件和一般件三种,其中一般件不需标识,关键件和重要件的定义及标识如下:

关键件:如果发生故障,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丧失产品主要功能,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降低产品寿命,对环境产生违反法规的污染,以及必然会引起使作单位申诉的件(如与安全有关的易燃性、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制动等,或与环境法规有关的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等等)。用D表示。

重要件:如发生故障,会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和寿命,使用单位可能提出申诉的件(如配合、功能、安装或外观,或者制造或加工此产品的能力等)。用P表求。

对于关键件和重要件应在其产品图样中加以说明标识,且要在IMAN系统零件属性表里零件特性描述栏里进行填写标识。

3.8 制造国标记

制造国采用英文标记,格式为:MADE IN 国别(地区)

在位置允许的情况下,应标记国别(地区)全称;在位置紧张或能充分表达清晰的情况下,允许标注国别(地区)缩写。如“CHINA”可简化为“CHN”;“TAIWAN”可简化为“TW”。

制造国简化标注按顺序为:MADE IN CHINA→ CHINA→ CHN。

3.9 供应商代码

按Q/SQR.08.001标准的规定执行。

3.10 零件号

按Q/SQR.04.003标准的规定执行。

3.11 日期

按Q/SQR.04.037标准的规定执行

图样标注应注明日期表达方式、公称尺寸。

3.12 材料代码

材料代码设置在“><”以内;各种材料有不同的代号,标记时采用相应的标准代号。“><”符号高度应与材料代码字体高度同高。

3.13 条形码标签

条形码编号、条形码标签的规格形式、材质要求及标记位置等按Q/SQR.04.346执行。

3.14 图样标注

在必须标注标记的产品零部件图上“技术要求”栏内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标记方法执行Q/SQR.04.058标准”字样;

b.标记的位置(图示或语言表达);

c.商标公称尺寸d;

d.零件型号、关键件、重要件代码、供应商代码、零件号、日期、材料代码中任一项字号;

e.日期的表达方式、公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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