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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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主要账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甲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10 000元,公允价值为11 000元的生产A材料,换入乙公司账面价值为12 000元,公允价值为11 000元的生产用B材料,甲公司支付运输费400元,乙公司支付运输费600元。两公司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值税税率为17%.
假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双方公允价值是可靠
的,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B材料11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贷:原材料——A材料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银行存款4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1 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A材料11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1 000
贷:原材料——B材料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银行存款600
通过以上非货币性交换,甲公司确认1 000元的非货币性交换收益,乙公司确认1 000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假设甲公司换入B材料非其所有,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换损益。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B材料10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贷:原材料——A材料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银行存款400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A材料12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贷:原材料——B材料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870
银行存款600
【例】某企业因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存货,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值后净损失50 000元,经批准转销,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火灾损失50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50 000
【例】某企业发生银行存款30 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30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