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随着农林牧渔业的发展,税收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在农林牧渔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展开论述,分析其对该行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农林牧渔业的特点农林牧渔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关系复杂、经营风险高、生产要素不可控性较强等。
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农林牧渔业的税收政策需要与其他行业有所区别和灵活性。
二、增值税税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业中的应用增值税在农林牧渔业中适用于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流通等。
具体应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农林牧渔业生产环节的税收政策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土地耕种、养殖、种植等。
在这些环节中,农民或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减轻经营成本。
例如,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即免征增值税。
2. 农林牧渔业加工环节的税收政策农产品的加工环节是农林牧渔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加工过程中,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农林牧渔业中的一些特定产品,如农产品深加工的副产品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附加值。
3. 农林牧渔业流通环节的税收政策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农林牧渔业中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环节的过程。
在这个环节中,增值税主要通过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征收。
农林牧渔业的流通环节是多样化的,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税收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环节有所调整。
三、增值税税收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影响和作用增值税税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业中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与转型升级农林牧渔业加工环节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鼓励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企业附加值,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这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利润空间,还能够推动农产品向品牌化、规模化、科技化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主要内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认定条件(适用范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申请办法: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汇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兔、蜜蜂的饲养属于其他畜牧业,不免征企业所得税);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财税实务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常见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常见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财税实务:内资企业分行业区域税收优惠——农林牧渔
内资企业分行业区域税收优惠——农林牧渔
农林牧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水利业及其
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
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
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
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运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7]114号)。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费率 4%,以每亩550元保额为例,总保费22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2其他种植业,如钢结构大棚、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竹木结构大棚以及棚内作物,苹果、桃、梨、露地葡萄、林木火灾、露地西瓜、旱生蔬菜、水生蔬菜、茶叶等保险保费一般县区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4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6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费率为4%,每头育肥猪总保费24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分为6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档次;一个县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奶牛费率为6%;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 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20%;6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一般县级财政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投保人增加保费补贴;7池塘淡水鱼、池塘淡水小龙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肉牛、仔猪、鸽、苗鸡价格指数、苗木、食用菌、有机水稻产量、条斑紫菜等险种,可以开办农业保险,但中央、省及市财政均无补贴;。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我国政府将于2023年实施一系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减税对象、减免项目、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对该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减税对象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和农业企业。
其中,农民指的是种植、养殖、渔业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经营者;农业企业指的是农产品种植、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主体。
二、减免项目1. 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根据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起,农产品的增值税将逐步减免。
对于首次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其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
2. 农产品所得税优惠农产品所得税的税率将逐步降低。
2023年起,农民种植、养殖等生产所得依法应纳税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在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将逐年下降,以减轻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3. 农业资金贷款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政府将加大对农业资金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
农民和农业企业在获得农业贷款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减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提升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4. 农业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府对于农业科技投入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购买农业科技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返还和所得税减免。
三、政策措施1. 完善农产品收购与流通市场政府将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与流通市场的监管机制,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和价格操纵行为,保障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方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从事养殖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养殖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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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2.乡镇企业减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3.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
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4.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
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5.内资渔业所得免税。
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114号)6.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29号、财税[2001]55号)7.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8.乡镇企业加速折旧。
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9.林业所得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171号)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24号)1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
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办发[2002]62号)1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115号)13、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
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财税[2004]45号)14、税控收款机购置。
纳税人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财税[2004] 167号)三、个人所得税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94]财税字第20号)2.青苗补偿费免税。
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87号)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1]88号)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7号)5、农村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四、房产税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日期:2004-08-13]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3]115号)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 74号)4、粮食购销企业用房减免税。
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国粮财[2004]125号)5、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自用房产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5号)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房免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4]37号)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条例)五、土地使用税1.农业生产用地减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土地改造减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条例第6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89]鲁财税字4号)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4.林区用地免税。
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 1404号)5.储备棉用地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3]115号)6.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免税。
在2010年底前,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37号)7.粮食购销企业用地免税。
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粮财[2004]125号)8.储备粮用地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