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现场停复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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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现场停复工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管理建设的电力工程的施工现场停复工管理,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明确服务范围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从而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负责现场管理的变电站、线路和其他辅助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复工的全部流程。

1.3 编制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手册

国家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

国家电力公司变电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国家电力公司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其他有关规程规定

2.职责

2.1 业主项目部职责

(1)负责公司施工现场停复工的管理工作;

(2)负责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停复工条件进行审定、监督和评定;

(3)监督工程现场停复工管理工作的施行、审核批准监理提出的停复工申请、参与停复工条件的现场确认。

2.2 监理承包商职责

(1)根据工程现场停工条件负责启动停工程序,提出停工申请,确认业主项目部批复后执行;

(2)组织检查确认工程现场执行停工令的情况并及时上报业主项目部;

(3)管理施工承包商停、复工令的回复,负责向业主项目部提出复工申请,确认业主项目部批复后执行。

2.3 施工承包商职责

(1)收到停工令后应该立即执行;

(2)针对停工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制定整改措施上报监理部,确认批准后进行整改;

(3)整改完毕后,经过自查确认符合复工条件,向监理部提出申请;

(4)经过监理组织,业主项目部参加的复查,确认符合复工条件方可复工。

3.内容与要求

3.1 停复工定义

(1)停工,是在正式施工开始后,完工前,由监理和公司因某些原因要求停

止现场施工承包商的施工行为,并切断其施工流程(除保留看守和无法停止的部分,由监理和业主项目部确认)的管理行为。

(2)复工,是在正式施工开始后,完工前,发生现场停工后由监理和公司做出的恢复现场施工承包商的施工行为,并继续其施工流程的管理行为。

3.2 停复工流程

3.2.1 停工流程

(1) 现场监理发现现场情况可能符合停工条件的某些要素;

(2) 现场监理核查停工条件要素的真实性;

(3) 现场监理向业主项目部书面提交停工申请,停工申请必须包括停工开始时间、停工原因、预计停工持续时间和停工对进度的影响;

(4) 业主项目部核实停工原因是否满足停工条件的要素,并与现场监理、施工承包商商讨现场保留和继续进行施工部分;

(5) 现场实施停工令。

3.2.2 指令性停工

(1) 上级部门发出停工指令;

(2) 业主项目部向现场监理转发停工指令;

(3) 现场监理负责按指令性停工填写申请,启动停工程序。由施工承包商停工整改,自检合格后申请复工。由监理现场审核是否具备复工条件,具备后向业主项目部提出可以复工的监理意见,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3.2.3 复工流程

(1) 现场监理核查复工条件要素的真实性后,确认现场情况符合复工条件的某些要素;

(2) 现场监理向业主项目部书面提交复工申请,复工申请必须包括停、复工时间、停工原因及现场主要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和复工后赶工措施;

(3) 业主项目部核实复工条件要素、停工原因现场应对措施实施情况后批复复工令;

(4) 现场实施复工令。

3.3 停工条件

3.3.1.对现场施工承包商整体履约能力、或整体控制能力、或整体安全控制能力、或整体质量控制能力、或整体环境控制能力产生严重怀疑且承包商不能/不愿/不及时采取必要行为解除这种怀疑。

3.3.2 施工承包商发生违反合同的重大事件。

3.3.3 施工承包商财务、税务、审计方面发生重大事件且不能/不愿/不及时向公司本部或上级部门做出有说服力的承诺保证。

3.3.4 公司本部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停工的原因。

3.3.5 施工承包商施工行为严重偏离施工组织设计的约定。

3.3.6 现场施工项目部不能/不愿控制现场或听从监理、业主项目部的现场指令。

3.3.7 现场进度严重滞后且不具备可靠的赶工措施。

3.3.8 现场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或环境事故或重大隐患。

3.3.9 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驻地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并且被认为严重影响现场施工。

3.3.10 现场附近或施工承包商的雇员发生动乱或骚乱并且被认为严重影响现场施工。

3.3.11 现场附近或施工承包商的雇员发生疫情并且被认为严重影响现场

施工。

3.3.12 现场或现场附近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并且被认为严重影响现场施工。

3.3.1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现场施工的事件。

3.4 复工条件

3.4.1 施工承包商采取必要行为解除了对其整体履约能力、或整体控制能力、或整体安全控制能力、或整体质量控制能力、或整体环境控制能力的怀疑。

3.4.2 施工承包商采取行动消除或弥补了违反合同的行为。

3.4.3 施工承包商向公司本部或上级部门做出有说服力的承诺保证其财务、税务、审计方面发生的重大事件不会影响现场施工。

3.4.4 公司本部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停工的原因已经确认消除。

3.4.5 施工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修正了严重偏离施工组织设计的行为。

3.4.6 现场施工项目部证明了其控制现场的意愿和能力,并承诺听从监理、业主项目部的现场指令。

3.4.7 策划并证明有能力实施可靠的赶工措施以消除工期的严重滞后。

3.4.8 现场重大以上的安全、或质量、或环境事故原因调查清楚、重大隐患已经消除,具备重新开始施工的条件。

3.4.9 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驻地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且被认为不会严重影响现场施工。

3.5 现场保留和继续施工部分

现场下述部分工作可在停工时继续进行:

3.5.1 整体浇铸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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