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劳动权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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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劳动权综述
诚如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所提出的命题——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在我们的个人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劳动进行研究和探讨可谓是意义深远。

特别是针对当今中国的现实状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因此,对该命题的探讨现实意义尤为重要。

特别地,从我国宪法和法律上讲,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本文论述的重点将集中在前者,即对劳动权这一宪法权利进行初步的探讨。

在我们所选用的教材——胡锦光教授和韩大元教授所著的《中国宪法(第二版)》中,劳动权的相关知识被置于中篇“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第十二章“社会经济权利”部分。

由“劳动权”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对劳动权的性质和地位有初步的认知。

通过以“劳动权”为关键词进行专业检索,得出以下数据:万方数据库中,检得期刊论文1591篇,学位论文592篇,会议论文52篇,学者409位,图书四部,法律法规890条;中国知网数据库可检索出1739条相关文献;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法学期刊中可检索出35篇,法学文献检索出19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于劳动权的研究还是比较充分的,并且成果丰硕。

在我所选读的论文中,对于劳动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权的概念,劳动权的性质,劳动权的保障等。

因此,本文也会主要从这几个问题入手进行综述。

(一)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
劳动权作为人权的的一个重要内容,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农民因为没有摆脱奴隶主和地主的人身控制,所以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独立的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封建贵族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公开使用国家暴力严酷剥削和压迫工人,工人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虽然这一时期工人劳动权利毫无保障,但这也为劳动权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在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下,工人阶级奋起反抗,与资产阶级顽强地斗争着,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声势浩大。

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冲突、维持社会稳定被迫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工人权利。

这时是十九世纪初。

这便是劳动权的开端。

在此之后的的百年间,随着历史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尤其是资本主义及其生产关系自身的发展需要,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时而紧张时而缓和,而每一次紧张的对峙之后,劳动权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强化。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中明确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

这意味着,劳动权从此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其体现的保障生存权原则、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其后,劳动权在国际法中也得以体现。

总而言之,劳动者的劳动权从法规保障发展为宪法保障再上升为国际人权法的保护,都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相信劳动权的内容也会随时代的发展而愈加丰富。

(二)劳动权的概念
对于劳动权概念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来研究。

内涵方面,学术界对于劳动权的常见表述是: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劳动并
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权利。

与学术界对于劳动权的的常见表述不同,金福海和杨飞在《宪法劳动权之重新解释》中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解释: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自谋职业不成时可要求国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如不可能时国家应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作者认为,这一新的解释能够克服传统解释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如:过分强调秩序和安全而压制人的创造力进而阻碍社会进步,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工作自由的丧失导致公民其他种种自由、权利流于形式、效率的丧失等。

这一重新解释是基于我国性质和国情而做出的,有一定的价值,应该受到学界的重视,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探讨。

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具体包含:工作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劳动福利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处理权。

而《国际人权公约》中,劳动权则是包含了以下六项具体的权利: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择业自由、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就业权,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就业保护的权利、免于失业的保障权。

无论如何,劳动权最主要就是工作权或就业权,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也是法学界能够达成共识的。

我们还需要区分劳权、劳动权和劳动权利这几个不同的概念,对此问题,方江宁在《劳动权概念命题及其法律意义》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述。

简言之,劳权指现代产业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全部权利,而劳动权是现代社会中的公民的权利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说,劳权的内容中包含着劳动权,劳动权是劳权的一个具体内容。

而对于劳动权利,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理解是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区分这些概念,显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劳动权的概念。

(三)劳动权性质
在我所读到的论文中,关于劳动权性质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劳动权是一种社会权;劳动权是一种自由权;劳动权是一种受益权;劳动权是一种兼容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的权利类型。

当然,这是对劳动权具体性质划分上的分歧;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这是毫无争议的,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

关于劳动权性质,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议、没能够达成共识。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学术界对于“社会权”“自由权”等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并未完全达成统一,这也给劳动权性质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过,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社会权”的理解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追求幸福生活并要求国家创造积极条件的权利;而自由权是劳动者进行劳动而不受国家任意侵犯的权利。

虽然争议依然存在,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大致理解来进一步思考劳动权的性质问题。

影响劳动权性质界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从历史发展上看,对劳动权的性质的论述都是有分歧的,这些原因使劳动权性质问题变得比较复杂。

由此看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任重而道远。

(四)劳动权的保障
谈及劳动权的保障问题,我们主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探讨国家在保障劳动权方面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

李炳安在《公民劳动权初论》中认为,国家应当有承认的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实现的义务;徐钢和方立新在《论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上的定位》中则将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马新福和薛长礼在《劳动权的法社会学论析》中还强调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并且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要对劳动权进行保障。

针对法律保障问题,陈业宏和肖蓓在《劳动权的宪法论析》中指出我国劳动权宪法规范的不足,如劳动权宪法规范的结构不合理、劳动权宪法规范的内容有遗漏、劳动权宪法规范的表述欠妥等;并且文章还提出了解决途径,如劳动权宪法规范的结构应体现出不同层次、劳动权宪法规范应增加集体劳动权的内容、劳动权宪法规范的表述应进行修改等。

劳动权制度化也是学界探讨的话题之一,马新福和薛长礼的《论劳动权制度化》有详细的论述,该文从“问题的提出和论述路径”“制度、制度化和权利在制度化”“劳动权制度化探究”三个角度进行论述。

除此之外,公民也应该有所作为。

如马新福在《劳动权的法社会学分析》中指出的,树立权利意识和劳动者个体的积极努力和作为:前者需要国家、社会和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权的主体要有劳动权意识,要有为争取、维护、实现劳动权而努力的人权意识;后者则需要劳动者个体的积极作为。

以上即我对部分劳动权方面的学术文献所做的综述工作,通过综述,我对劳动权的产生发展、概念、性质与如何保障等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劳动权最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的重要性,今后我将会在这方面继续积极学习和探索,希望能够有更深的体会和更大的收获。

参考文献
《公民劳动权初论》李炳安
《公民劳动权及其宪法救济》李湘刚
《劳动权保障与制度重构——基于我国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王天林《劳动权的多重意蕴》冯彦君
《社会权的法社会学论析》马新福薛长礼
《劳动权的界定》许建宇
《劳动权的权利谱系分析》谢宝富
《劳动权的位阶与权利(力)冲突》许建宇
《劳动权的宪法论析》陈业宏肖蓓
《劳动权概念命题及其法律意义》方江宁
《劳动权性质论——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初步探讨》陈学超杨春福
《论劳动权与人的发展的内质契合——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汪火良
《论劳动权在我国宪法上的定位》徐钢方立新
《论劳动权制度化》马新福薛长礼
《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王锴
《论宪法上的劳动权》郑贤君韩冬冬
《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曹健刘剑
《试论宪法劳动权的双重性格》周婧
《宪法劳动权之重新解释》金福海杨飞
《中国劳动权研究述评与理论反思》薛长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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