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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纪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

人才库及工作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工)委,纪(工)委:

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组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人才库及工作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州区纪委

2009年7月8日

关于组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人才库

及工作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充分发挥助辩人的作用,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精神,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较高、人员相对稳定的助辩人才库。现将有关助辩人才库建立及工作办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党纪案件助辩人条件资格

1、党员关系在本区内的中共党员,大专以上文化,无违纪违法行为;

2、掌握党纪政纪知识,熟悉党内法规和政纪条例,或曾从事过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为人正直公道,有较强的责任心,愿意无偿为犯错误党员提供助辩;

4、非现任的纪检监察干部。

二、助辩人产生方法

由基层党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也可以自荐,经所在党(工)委同意后,报区纪委审核把关。经区纪委审核后,由各党(工)委聘任,并报区纪委备案。区纪委根据各党(工)委聘请的助辩人组建全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人才库。

各党(工)委按照助辩人条件资格规定推荐助辩人人选,并于7月17日前将《案件审理助辩人资格审核表》(附后)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联系人:史艳妮,联系电话:85219526)

三、助辩人权利和义务

(一)助辩人享有下列权利:

1、查阅谈话笔录,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

2、与犯错误党员谈话,了解案情;

3、向审理人员咨询与案件相关的政策法规;

4、了解办案程序;

5、参加审理助辩时,可以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及适用党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犯错误党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纪律处分或无错的处理建议;

6、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助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指使、诱导犯错误党员及相关证人提供虚假证据;

2、协助案件审理部门做好犯错误党员思想教育工作;

3、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4、不得向犯错误党员收取费用或接收犯错误党员的财物和宴请;

5、助辩人为本人近亲属进行助辩,须由审理部门另外指定一名助辩人同时参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助辩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组织办法

1、助辩人经所在党(工)委推荐,区纪委审核后,由各党(工)委聘任为助辩人,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

2、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聘任助辩人数一般不少于4人;区直单位党(工)委聘任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特殊情况酌情商定。

3、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宜再担任助辩人,或因故丧失助辩人资格的,由聘任单位解除与被聘任人的聘任关系,同时由原助辩人所在党(工)委负责推荐人员补充,并报区纪委审核备案。

4、助辩人所在党委(党组)的纪委(纪检组)负责组织日常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区纪委每年定期组织全区助辩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

五、助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应向犯错误党员送达《权利告知书》和《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并提供助辩人名册以供选择,犯错误党员可以从名册中选择助辩人为自己申辩,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自己申辩。犯错误党员如需聘请助辩人,应在3日内向审理部门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

2、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犯错误党员自行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犯错误党员送达《助辩委

托审核通知书》。如犯错误党员自行委托的助辩人未通过审理部门资格审查的,可以在2日内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犯错误党员再次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犯错误党员送达《助辩委托审核通知书》,若再次未通过审理部门资格审查的,由审理部门指定一名助辩人为其辩护;如果在2日内不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助辩申请权。

3、送达规定。审理谈话之前,审理部门应向犯错误党员送达《权利告知书》、《聘请助辩人告知书》,若要求助辩的则另送达《助辩委托审核通知书》、《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等,并填写送达回执。

4、查阅资料。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3日内助辩人持《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的审理部门了解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犯错误党员辩护作准备。

5、谈话预约。审理谈话前3日,由审理部门向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送达《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告知审理谈话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谈话时间、地点的,犯错误党员及其助辩人须在接到《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后2日内向审理小组提出变更谈话时间、地点及变更理由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变更谈话时间、地点,由审理部门视情况决定。

6、实施助辩。助辩在案件审理谈话阶段进行。审理谈话由两人以上组成。主持审理人员要表明审理人员的身份;确认助辩人和犯错误党员的身份;告知犯错误党员及其助辩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读并分别给犯错误党员及其助辩人阅看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听取犯错误党员的申辩意见及其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对现场能够解答清楚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做小结。审理谈话记录由犯错误党员及其助辩人核对后签名。

疑难复杂案件,可请案件检查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谈话。涉及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参与处理的案件,可吸纳其相关人员参与谈话。

7、集体研究。审理人员对犯错误党员及其助辩人提出的意见,梳理归纳,再次认真审核,提交审理部门成员会议研究形成审理报告,并将助辩情况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写入审理报告,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有权决定其处分的党组织讨论。对案件助辩和审理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补查必要和可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意见反馈。对犯错误党员的申辩及其助辩人的辩护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材料,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犯错误党员及其助辩人反馈,讲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做好记录。

(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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