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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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上海长护险补贴标准
一、评估等级与上门服务次数
1.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

2.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

3.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

二、每次上门服务时间
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三、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与补贴增加
1.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每月增加1小时
的服务时间或获得40元现金补助。

2.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获得
80元现金补助。

以上标准适用于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金额根据个人评估等级、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时长等因素综合计算。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咨询上海市相关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健全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的有效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的有关规定,为健全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需求评估的有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护险需求评估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评估机构执行长护险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履行需求评估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须知-Pudong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须知-Pudong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须知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导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

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本项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特编印此宣传手册,便于大家了解相关政策。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二〇一八年一月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还需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分别按照现行的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登记征缴的规定,暂不实行个人缴费。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经过什么样的评估?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是长期失能人员,因此需要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才能确定其评估等级,实现照护服务与老年人照护需求合理匹配。

评估等级分为:照护1级、照护2级、照护3级、照护4级、照护5级、照护6级,以及其他情况(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

其中,照护1级以及其他情况(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护2至6级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相关政策大全

上海长期护理险关政策大全上海长期护理险政策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有多久?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关于长护险的建议和问题

关于长护险的建议和问题

关于长护险的建议和问题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现在咱们国家有个新玩意儿叫做“长护险”,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给咱们这些老龄朋友提供的一种保障。

但是呢,这个“长护险”有时候还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弄得我们这些关心老人的子女们一头雾水。

所以呢,今天我就跟大家好好聊聊,关于这个“长护险”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我们在选择和使用它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首先得说,这个“长护险”啊,就像是给我们这些老家伙们的一个大大的“保险杠”。

它的作用就是帮咱们在老了之后,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服务。

比如说吧,要是咱们生病了,或者需要特别的护理服务,有了这个“长护险”,就能让咱们的家人少操不少心,还能减轻咱们的经济负担。

但是呢,这个“长护险”也不是万能的,它也有一些限制和条件。

比如说吧,你得符合一定的年龄要求,还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能是无业游民或者啃老族。

还有啊,如果你已经有了其他的保险保障,那这个“长护险”可能就不能报销了。

接下来说说,怎么选这个“长护险”。

这个问题其实挺复杂的,因为市面上的“长护险”产品五花八门,各有千秋。

我给大家几个小建议吧:1. **先了解自己的需求**:你得想想自己将来需要什么,比如是不是需要长期护理、有没有特殊的医疗需求等等。

这样才能选到最适合自己的“长护险”。

2. **对比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护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价格和保障范围。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一下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看看哪家更适合你。

3. **咨询专业人士**:你要是不太懂这些专业术语,可以找一些专业的保险顾问或者医生咨询一下,他们会给你更专业的建议。

最后再说说,使用“长护险”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首先啊,你得按时缴费,不然的话保障就会失效。

其次呢,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比如觉得服务不好、费用太高之类的,一定要及时跟保险公司沟通,看看能不能解决。

总之呢,这个“长护险”虽然好,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跟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发[201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7〕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发[2016]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先行试点期间暂不执行长护险登记缴费,具体有关事项另行发文规定。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需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的,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受理机构进行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启动及政策问答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启动及政策问答

作为全国首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15个城市之一,上海市已于今年1月起,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开展了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老人将可享受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目前已有逾500名老人提出申请.试点期间,对居住在三个试点区或者在其养老机构住养,60周岁及以上的职保退休人员或居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经评估护理需求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可以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并按规定报销护理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的护理服务模式分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护理三类.其中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内容目前共有40余项,涵盖了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如头面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食、排泄和失禁的护理等,都是失能老人亟需的,又适宜在居家和养老机构开展的服务。

今后,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逐步增加、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还会继续增加相应的护理服务内容,为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护理保障。

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人,须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自主向试点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窗口服务单位提出需求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将组织人员对个人的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相应的评估等级.对于遭遇骨折、脑血管意外或帕金森病,需要尽快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也有为他们专门开辟的“绿色通道”,可到试点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医保服务点申请“绿色通道”评估.市医保中心主任许宏介绍,目前评估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而“绿色通道”评估一般则仅需1-2个工作日。

随着试点工作推进,评估时间将有望缩短。

据市人社局定点医药监管处处长李建梅透露,在及时解决完善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快培育护理需求评估队伍和护理服务队伍的基础上,长期护理保险有望在一年左右推广到全市。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问答a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答: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先行试点期间,个人和单位暂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医保结余资金划转;全市试点后,长护险将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按规定进行筹资.b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步骤?答:多年来,上海市在社会养老服务领域,特别是在建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制度、开展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试点计划、加快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等老年护理服务方面,进行了成功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文件汇总(持续更新)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文件汇总(持续更新)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文件汇总(持续更新)•••(发布日期: 2017-01-25)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于2017年1月在徐汇、普陀、金山启动,现将有关政策文件汇总如下,供参阅。

【市府文件】1、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6〕110号)2、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部门文件】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61号)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60号)5、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9号)6、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7、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7〕1号)8、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46号)9、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6〕29号)1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规〔2017〕1号)11、市民政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7)6号) NEW!12、市卫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6〕046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沪医保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结算(一)定点评估机构结算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评估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记账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个人收取。

2.定点评估机构在对参保人员完成统一需求评估并收取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后,应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医疗费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同时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参照附件)中签字确认。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为了确保上海地区⽼年⼈的⽼年⽣活,上海市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共分为社区居家照护、养⽼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照护三类。

那么今年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具体是怎么样的呢?哪些⽼年⼈可以加⼊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呢?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包括哪些?1.社区居家照护:社区养⽼服务机构、护理站、门诊部、社区卫⽣服务中⼼、护理院等基层卫⽣机构为⽼年⼈提供社区照护。

期间发⽣的费⽤,长期护理保险基⾦⽀付⽔平为90%。

2.养⽼机构照护:养⽼机构为⼊住⽼年⼈提供⽣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期间发⽣的费⽤,长期护理保险基⾦⽀付⽔平为85%。

3.住院医疗护理:基层医疗卫⽣机构和部分承担⽼年护理服务的⼆级医疗机构位住院⽼⼈提供医疗护理,按照基层医疗卫⽣机构和部分承担⽼年护理服务的⼆级医疗机构。

哪些⽼⼈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上海市职⼯医保参保⼈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基本养⽼⾦⼿续;或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员、年满60周岁且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且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2.经⽼年照护统⼀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六级;3.居住地属于徐汇、普陀、⾦⼭3个区⾏政区划范围内;或是⼊住的养⽼机构在徐汇、普陀、⾦⼭3个区⾏政区划范围内,且属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

⽼⼈怎么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材料1、⾝份证;2、户⼝簿;3、社保卡或医保卡;4、门诊病史或出院⼩结;5、委托⼈⾝份证(他⼈代办);6、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必须经过本市⽼年照护统⼀需求评估。

参保⼈员可向试点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等窗⼝服务单位提出需求评估申请。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内容有哪些?共有40余项具体服务项⽬,分为基本⽣活照料和常⽤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排泄和失禁的护理、⽣活⾃理能⼒训练、⿐饲、造⼝护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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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108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服务对象部分)一、基本情况 (1)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2.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3.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水平及缴费标准是什么? (1)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什么需要经过评估? (2)5.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2)6.评估结果有几个等级? (2)7.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2)8.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具体有哪些服务内容? (3)9.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待遇是怎样的? (3)10.住院医疗护理的待遇是怎样的? (4)二、申请受理 (4)11.到哪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4)12.申请需要哪些手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5)13.受理窗口能否当场告知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5)14.可以请人代办吗?代办人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5)三、需求评估 (5)15.我已办理申请手续?何时为我开展评估? (5)16. 评估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6)17.由谁上门评估?我该如何配合评估? (6)18.评估时,家属需要在场吗? (6)19.评估过程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是保密的吗? (6)20.如何才能知道评估结果?如没有收到结果,该怎么办? (6)21.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6)22.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的多少时间内,可以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期间,可以开始服务吗? (7)23.复核评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7)24.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该怎么办? (7)25.评估结果是否终身有效?如果不是,为什么要设有效期?有效期是多久? (7)26.评估有效期快满了,该怎么办? (7)27.如果评估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评估,会怎么样? (8)28.我在评估有效期满前提出重新评估,评估期间,正在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会停止吗? (8)29.我感觉我的生活自理能力变好(差)了,能要求重新评估吗? (8)30.评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8)31.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8)32.非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8)33.我是本市的离休干部,我的评估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9)34.评估费用怎么支付? (9)3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了复核(或终核)评估,需要承担费用吗? (9)36.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对象如何申请评估? (9)四、护理服务 (10)37.如何选择我所需要的服务并选择相应的服务机构? (10)38.收到评估结果后,如何享受服务? (10)39.服务机构没有联系我,我该怎么办? (10)40.服务机构已联系我、要上门为我制定服务计划,这是怎么回事? (10)41.服务计划具体有哪些内容? (11)42.服务计划是否需要征询我的意见? (11)43.服务机构没有制定服务计划就为我提供服务,可以吗? (11)44.服务机构没有按计划提供服务,我该怎么办? (11)45.我选择的养老机构暂时无法接受我入住,是否能重新选择? (12)46.社区居家服务的每周上门服务时间和频次是怎样的? (12)47.我最近身体状况变好(差)了、重新评估了等级,服务计划要调整吗? (12)48.我搬家了,原来的社区居家服务机构需要变更吗?要办什么手续? (12)49.接受社区居家服务的服务对象想入住养老机构(或从养老机构出院回家的服务对象想接受社区居家服务),该如何办理? (13)50.遇到生病住院或暂时离开本市,接受的服务该怎么办? (13)51.我已回家(或已重新入住养老机构),如何申请恢复服务? (13)52.暂停服务期间,评估有效期是否顺延? (14)53.服务对象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的,如何终止服务? (14)五、服务费用结算 (14)54.社区居家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55.社区居家服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14)56.养老机构服务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4)57.养老机构服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15)58.住院医疗护理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15)59.我在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该如何结算? (15)60.享受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服务对象,没有与服务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是否可凭发票进行零星报销? (15)61.住院医疗护理费用该如何结算? (16)62.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可以用医保账户资金支付吗? (16)63.我是本市离休干部,我的服务费用需要个人承担吗? (16)64.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现金补贴是怎么回事? (16)六、其他 (17)65.原享受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人员,如何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7)66.已接受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等级在二至六级,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需要重新评估吗? (17)67.拥有本市户籍的外省市退休对象能否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7)68.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住在外省市,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吗? (17)69.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员在接受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8)70.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电话是多少? (18)(经办管理部分)七、受理审核 (19)71、如何受理长期护理保险申请信息? (19)72、如何对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进行审核? (19)73、对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19)八、评估管理 (19)7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19)75.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20)76.什么是评估人员? (20)77.长期护理保险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有哪些要求? (21)78.评估人员开展评估需要遵循哪些行为规范? (21)7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是? (21)80.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1)81.哪些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22)九、服务管理 (22)82.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22)83.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有哪些? (23)84.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哪些服务管理要求? (23)85.长期护理保险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有哪些要求? (23)86.护理人员按什么标准开展护理服务? (24)87.定点服务机构暂时无法接收选择本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应如何处理? (24)88.社区居家护理机构发现服务对象的居住地址不在本辖区内,如何处理? (24)89.定点服务机构如何办理服务对象的转入转出? (24)90.定点服务机构如何防范风险? (25)十、费用结算 (25)91.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5)92.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25)93.定点评估机构结算长护险评估费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26)94.定点评估机构申报结算长护险评估费用的时间和要求有哪些? (26)95.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的长护险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如何申报? (26)96.定点评估机构已申报的评估费用何时拨付? (27)97.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如何申报长护险结算费用? (27)98.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申报结算长护险费用的时间和要求有哪些? (27)99.社区居家照护机构和养老机构已申报结算的长护险费用何时拨付? (28)100.住院医疗护理费用如何结算? (28)101.哪些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9)十一、监督管理 (29)102.长护险试点工作中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哪些? (29)103.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29)104.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30)105.哪些行为违反了护理计划制定的要求? (30)106.哪些行为违反了护理服务规范? (30)107.哪些行为属于护理结算违规? (31)108.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该如何处理? (31)服务对象部分一、基本情况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答: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年满60周岁及以上;(2)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3)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还需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4)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

3.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水平及缴费标准是什么?答: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分别按照现行的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登记征缴的规定,暂不实行个人缴费。

14.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什么需要经过评估?答: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是长期失能人员,因此需要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才能确定其评估等级,实现照护服务与老年人照护需求合理匹配。

5.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

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6.评估结果有几个等级?答:评估等级分为:照护1级、照护2级、照护3级、照护4级、照护5级、照护6级,以及其他情况(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

其中,照护1级以及其他情况(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照护2至6级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7.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答: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种护理服务形式,分别是:(1)社区居家照护,指护理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2)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其中住养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3)住院医疗护理,指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8.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具体有哪些服务内容?答: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本市规定了42项具体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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