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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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办法
QHSE/T1014—2002
1 目的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防止有毒有害物品对相关人员的伤害。
2 适用范围
公司施工现场和办公区与有毒有害介质相关的活动。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监管部
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物品控制的监督管理。
4.2 武装保卫部
负责公司基地的有毒有害物品的监督管理。
4.3 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物品控制的监督检查。
4.4 项目经理部
负责对本工程项目的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及施工过程中因
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介质的分析、测量和控制。
4.5 项目作业队
执行本程序和项目经理部制定的措施。
5 管理办法
5.1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执行《物资和施工机械控制程序》。
5.2 使用
5.2.1 使用前应检查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在有效期内。使
用有毒有害物物品时,要严格遵守该物品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款、安全注意事项、
或者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 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随意倾倒于地面或下水道中;应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及时回收。
5.2.3 使用后的酸、碱等液体,应采取中和、稀释等措施,符合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排放。
5.3 防护措施
5.3.1 根据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性质、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考虑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a. 戴防毒面具;
b. 戴防腐蚀手套;
c. 穿防腐蚀鞋子;
d. 戴防护眼镜。
5.3.2 对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抢修工程施工中因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介质进行分析测量,合格后方能施工。施工时,应派专人监护,并视监测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施工。
5.3.3 焊接或隔热防腐作业场所,属于下列环境者,应采取强制通风,设专人监护,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采取轮流作业方式:
a. 球罐内;
b. 容器内及大口径管道内;
c. 其它密闭的构件及建筑物内;
d. 超过4台焊机的集中焊棚内。
5.3.4 对经常在有毒有害环境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