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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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
作者:倪添杰付苏华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4年第09期
摘要:本文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视角出发,简要梳理了近年来江西省樟树市小额农户贷款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小额农户贷款;税收优惠;调查;国库经理
为反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效应,国家金库樟树市支库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开展了一次跟踪调查。调查显示:对2009-2013年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直接减轻了涉农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对解决农民贷款难、加大金融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力度,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同时,由于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标准偏低、税收优惠风险覆盖程度不足、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不及时等问题,衰减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与效果,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减免落实情况
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5万元以下(含5万元)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通知》还明确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所得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退税。此项政策出台,对促进金融机构发放小额农户贷款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据统计,樟树市涉农金融机构有4家,即农商行、农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因无农户小额贷款,故未能享受优惠政策)。2009年至2013年,上述涉农金融机构每年按季预缴各项税收,并于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在税务局申报核定的农户小额贷款减免税收。初步统计,4年间,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免收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492.1万元,减收所得税324.7万元,两项合计816.8万元。以上减免税款方式均为在当年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详见下表)。
二、税收减免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税收减免的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标准偏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农村融资需求发生显著变化。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借款人的范围在缩小,但金额在扩大;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急贷款需求在减少,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贷款需求在增多。涉农贷款中小额贷款正在逐年呈萎缩趋势,而大额需求正在逐年增加。以樟树市农商行为例,2009年-2013年农户小额贷款占农户贷款的比例分别为57.2%、25.1%、14.9%、7.5%、5.5%。《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才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农户小额贷款金额设定在5万元以下(含),额度标准明显偏低,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规模性经营和机械化生产的信贷需要,对调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积极性的刺激作用有限。
(二)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风险覆盖程度不足
虽然此项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农户小额贷款大多属信用贷款,即无抵押也无担保,风险较大,形成不良率较高,而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形成的收益不足以覆盖不良贷款产生的金融风险,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意愿不强。以樟树农商行为例,2009-2013年减免税款相当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5.5%,仅占利润总额的3%。2009-2013年农户小额贷款不良率与工商业贷款的不良率相比,前者高出后者分别为19.66、25.37、30.37、15.98和18.5个百分点,减免税款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损失的弥补作用较为有限。
(三)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难度较大
一方面,受核算系统制约,贷款利息收入分类核算难度较大,据调查,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功能限制未能单独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核算,与其他小额贷款产品集中核算,区分难度较大,只能每年12月末通过接收其由上级行导出的相关数据后进行手工核实明细,往往形成税务机构减免税收要到次年上半年才能真正到位,影响到涉农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流动性与收益性。
三、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的额度标准
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政策,扩大政策支持面,提高金融支持农户力度,建议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减免税收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标准,将原设定的1-5万元调整为1-10万元。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功能
针对贷款集中核算难以区分的现状,涉农金融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程序设计应考虑数据分类统计功能的前瞻性,完善现行核算系统功能,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
要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以利于将国家的惠农政策能保持基本不变并落到实处。此项政策到期后是否继续执行,财税部门要早做安排,并将相关政策告知各涉农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