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办法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土地征收的原则和范围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例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规划和计划的限制。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家土地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国家土地征地补偿办法是怎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征地补偿的费用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各级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土地征收活动的各方。
第三条土地征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并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四条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征地方案编制、征地公告与告知、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制定、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征地协议签订和征收手续办理。
第五条征地方案应当对征地的目的、范围、用途、方式、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描述,并明确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征地公告应当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群众广泛张贴,并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公示,确保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七条土地征收需要通知的人员包括征地方案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承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等。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范围、补偿政策等。
第八条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应当根据征地目的、面积、土地质量、农民利益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和补偿标准,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征地协议应当是自愿签订的,征地方案的执行必须与征地协议一致,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评估和登记等手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应当根据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地区发展和农民利益等因素。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并及时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4 号《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
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关事务。
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公告,被征地单位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公告。
市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的小编了解一下。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土地征收、拆迁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城市发展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大规模的城市拓展计划,导致大量村民的土地被征收。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呈暴露化。
批评声不断,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台,显然是一种新的措施,旨在解决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法律地位《征地拆迁管理法》是我国当前专门针对征地拆迁工作制定的法律,为征地拆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进行;所有的拆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村民。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以下法律条款必须被重视: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知是违法征收、拆迁而参与其中。
特别是违反法律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追究其责任。
第二,征收、拆迁工作必须尊重村民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地点、费用等必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征地、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确保村民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
在与村民沟通协商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
第四,拆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保证村民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因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冲突和纠纷。
以上条款可以说是征地拆迁工作中最为基本、核心的法律规定。
实践证明,只有扎实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公正、公开、公正、文明”的征迁工作方针。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征地拆迁管理法》,许多省市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简单介绍其中的一些规定。
1. 规范村民拒签协议行为。
征地拆迁工作中,经常出现村民拒签、无法协商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2002年1月8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批次实施统一征地。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宁政发[1997]120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120号1997年12月3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包括划拨,下同)地管理,及时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土地,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征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用土地时,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或将有关单位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储备土地予以调拨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征用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统一征地工作的单位及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统一征地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的土地统征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9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郝朴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征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时,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家所有或将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予以调拨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征用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四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银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银川市土地统征机构(以下简称市统征机构)负责统一征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银川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拨付给市土地统征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用于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对征用、收购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核,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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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办法1.总则1.1经理部管段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认真执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与沿线各省、市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施工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施工管理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客运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1.2为规范经理部施工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协调的任务2.1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2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2.3经理部应加强与业主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联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抓好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
2.4各总队(场)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群1众,开展施工协调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的铁路施工外部环境。
3.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3.1武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包干,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3.2武广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勘测定界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3临时用地的地类、地价由地方国土部门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湖南省标准,且不得按永久征地办理,并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4武广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3.5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3.6各总队(场)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征地拆迁组织分工4.1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理部与各总队(场)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24.2经理部由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工程部设专职地亩工程师,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4.2.1负责与沿线各市及业主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4.2.2 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落实。
4.2.3及时向地方国土资源局提报临时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计划。
4.2.4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负责办理、审定临时用地协议及补偿费用。
4.2.5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交验工作。
4.3各总队(场)必须指派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备专职地亩工程师,负责各自管段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4.3.1负责制定各自管段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沿线市(县、区)、乡(镇)国土主管部门提报用地的申请及落实。
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报经理部工程技术部汇总、备案。
4.3.2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
4.3.3积极主动协助市(县、区)、乡(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
4.3.4负责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
34.3.5负责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
4.3.6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配合经理部向用地所属市、县(区)、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4.3.7 负责勘测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总队(场)的,各总队(场)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4.3.8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3.9 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及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5.1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
由各总队统筹规划,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租用协议书”。
5.2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按协议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协议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6.征地拆迁计划提报46.1经理部依据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向所在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业主项目部。
6.2经理部按月和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业主项目部。
7. 附则7.1各总队(场)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
7.2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30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150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各总队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经理部。
7.3各总队(场)必须按照武广公司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业主征拆办、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
7.4 本办法由经理部工程部负责解释附件:1.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2.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53.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4.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5.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6.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7.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8.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9.铁路用地界桩表10.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投资完成计价表11.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投资完成汇总表6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 省(市)区(市、县)标段年月日镇(乡)村起讫里程房屋(m2) 构筑物户数砖混砖瓦土木小计简易围墙坟墓地坝厕所粪池水池备注:本表以各方现场核对签章的建交—6表汇总,构筑物种类多时可以增加续表。
区(市、县)主管部门:(章)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施工单位:(章)分管领导:经办人:﹍﹍﹍年月日7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 省(市)县(市、区)标段:年月日镇(乡)、村里程及位置用地面积(亩)取弃土用地面积(亩)总计(亩)区间用地站场用地改移用地用地合计备注:本表依据勘测定界后调整的建交—7表汇总。
主管部门:(章)负责人:经办人:﹍﹍﹍﹍施工单位:(章)分管领导:经办人:﹍﹍﹍﹍8建协表—3 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标段: 年月日序号工点名称施工里程取弃土碴数量(m2)设计现场备注位置用地面积(m2)运距(km)水保设施复垦措施用地类别地形取弃土碴容量(m3)建构筑物设施拆迁环境影响评估1、弃土场的填料必须满足要求。
2、改变位置、面积增减须办理变更设计。
3、实施过程中完善水环保措施。
4、切实加强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章) 分管领导:填表:﹍﹍﹍﹍监理单位:(章) 分管领导:填表:﹍﹍﹍﹍设计单位: (章) 分管领导:填表:﹍﹍﹍﹍9建协表-5 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标段: 年月日序号被拆迁单位名称施工里程影响工点名称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主要项目说明房屋面积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填表:﹍﹍﹍﹍10建协表-6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标段: 年月日序号与铁路影响的施工里程沟渠路水管塘铁路影响形式或规模设计处理方案备注名称影响范围结构类型及规格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填表:﹍﹍﹍﹍11建协表-7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标段: 年月日所属县(市、区)起讫里程统征统迁数量实际完成数量用地拆迁用地拆迁区间站场改移其它用地合计户数房屋面积区间站场改移其它用地合计户数房屋面积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填表:12建协表-8 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标段: 年月日序号工点名称或施工里程会商纪要编号变更单编号变更批准时间变更项目及数量用地(亩)拆迁(m2)区间线路站场改移取弃土合计户数房屋设计单位:分管领导:填表:﹍建设项目名称:13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省:市区(县)共页第页村名里程及位置类别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领款人签字盖章备注土地管理局:(章)经办单位:(章)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14建设项目名称自至、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省县第页共页原产权单位起讫里程宽度(米)长度(米)面积(亩)乡村统一里程施工里程左右外内外内土地管理局:(章)经办单位(章)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