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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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总则

1.1经理部管段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认真执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与沿线各省、市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施工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施工管理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客运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1.2为规范经理部施工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协调的任务

2.1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2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2.3经理部应加强与业主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联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抓好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

2.4各总队(场)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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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开展施工协调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的铁路施工外部环境。

3.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3.1武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包干,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3.2武广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勘测定界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3临时用地的地类、地价由地方国土部门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湖南省标准,且不得按永久征地办理,并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4武广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3.5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3.6各总队(场)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征地拆迁组织分工

4.1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理部与各总队(场)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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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经理部由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工程部设专职地亩工程师,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4.2.1负责与沿线各市及业主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4.2.2 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落实。

4.2.3及时向地方国土资源局提报临时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计划。

4.2.4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负责办理、审定临时用地协议及补偿费用。

4.2.5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交验工作。

4.3各总队(场)必须指派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备专职地亩工程师,负责各自管段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4.3.1负责制定各自管段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沿线市(县、区)、乡(镇)国土主管部门提报用地的申请及落实。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报经理部工程技术部汇总、备案。

4.3.2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

4.3.3积极主动协助市(县、区)、乡(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

4.3.4负责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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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负责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

4.3.6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经理部向用地所属市、县(区)、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4.3.7 负责勘测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总队(场)的,各总队(场)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4.3.8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3.9 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及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5.1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各总队统筹规划,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租用协议书”。

5.2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协议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6.征地拆迁计划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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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经理部依据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向所在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业主项目部。

6.2经理部按月和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业主项目部。

7. 附则

7.1各总队(场)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

7.2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30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150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各总队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经理部。

7.3各总队(场)必须按照武广公司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业主征拆办、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

7.4 本办法由经理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附件:1.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2.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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