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统筹安排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协议安置在国有或集体厂(场)矿的移民,其就业由该厂(场)矿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
第四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移民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可作为股金,投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自产生经济效益之日起,应按参股资金的比例分派红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一、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是 以人 为 本 , 保 障移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满 足 移 民
生存 与 发 展 的需 求 ; 二 是 顾 全 大局 , 服 从 国家整 体 安 排, 兼顾国家、 集体 、 个人 利 益 ; 三是 节 约利 用 土地 , 合 理规 划工 程 占地 , 控 制移 民规 模 ; 四是可 持 续发 展 , 与 资 源综 合 开 发 利用 、 生 态 环 境保 护 相 协 调 ; 五是 因地
( 三) 基本 方针
国家实 行 开 发 性 移 民方 针 , 采 取 前 期 补偿 、 补 助
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 使移 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
原有水 平 。( 第 3 条)
( 四) 基本 原则
一
编制内容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主要 内容包括移
民安 置任 务 、 去向、 标 准 和农 村 移 民生 产 安 置 方 式 以 及 移 民生活 水平 评 价 和搬迁 后 生活 水平 预 测 、 水 库移 民后 期 扶 持 政 策 、 没线 以上 受 影 响范 围的 划 定 原 则、 移 民安置 规划 编制 原则 等 。
( 一)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维护了移民合法权益 , 为促进和保 障水利水 电工程建 设 事业 蓬勃 发展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 条 例共 8章 6 3条 。
一
移 民安置 规划 是 移 民安 置 的基础 性 工作 , 是移 民
、
总 则
安 置 实施 的主要 依据 。 在 大 中型水 利水 电工程 可 行性 研 究 阶段 , 编 制 移 民 安置 规 划 前 , 必 须 编制 移 民安 置
S HAN XI W AT ER R ES O URCE S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 年12 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 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 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 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 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 号,以下简称“条例” )。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9年4月23日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任务,明确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移民工作正常开展。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移民工作。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项目法人在编制大纲过程中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9号发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1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3
【总页数】8页(P3-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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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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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评价——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 [J], 商艳光;施国庆
4.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评价——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 [J], 商艳光;施国庆;
5.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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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进行移民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审批、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1. 征地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符合征地条件的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征地,征收人应向征地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 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公平、合理、透明为原则,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3.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合理利益的原则进行计算,并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条:移民安置1. 工程建设导致的移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安置。
2.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根据移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家庭调查,科学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移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受影响。
3. 移民安置地应当具备基础设施、生产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必要条件,并进行必要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障1.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要求工程建设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提供咨询、参与合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
2. 受征地和移民安置影响的农民和居民,有权依法申诉和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程建设方责任1. 工程建设方应当按照审批手续和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2. 工程建设方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按照安置方案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工程建设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征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矢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矢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矢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 ' 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2•【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现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移民安置必须超前进行,先安置移民,后建设工程。
做到工程竣工,安置完成;同时验收,不留遗留问题。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苇塘、苗圃、速生丰产林,下同)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倍。
向城市和工业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可按前款规定的高限执行。
第五条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用土地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数额。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经批准使用的材料场地、工棚占地、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占地,根据实际占用时间按该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4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
【总页数】9页(P2-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J],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 [J], ;
4.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51条修改的认识[J], 冯秋生;任建宾;石学厚
5.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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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