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1.02.15
•【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
•【施行日期】1991.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
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
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
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
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
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
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
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4.1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 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0.01.28
•【文号】水规计[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优抚安置
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10.21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施行日期】1996.10.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6年10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统筹安排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协议安置在国有或集体厂(场)矿的移民,其就业由该厂(场)矿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
第四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为 了做 好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 和 移 民安置工作 , 维护移 民合法权益 , 保 障工程建设 的
顺利进行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水法》 , 制定本条例。( 第1 条)
( 二) 适 用 范 围
编制主体和依据 : 项 目法人或项 目主管部门委托 有 资质 的设 计 单 位 , 根 据 工程 占地 和 淹 没 区实 物 调查 结果 以及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移 民安 置规 划 大纲 。实物 调查 由项 目法 人和 地方 人 民政 府实施 , 调查成果经调查者( 项 目法人 、 设计单位 、 移 民管 理 机构 ) 和被 调查 者 ( 乡、 村、 户主) 签 字认 可 并 公 示后 , 由有关 地方 人 民政府 签署 意见 。 在 实物调 查 前 ,
( 一)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维护了移民合法权益 , 为促进和保 障水利水 电工程建 设 事业 蓬勃 发展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 条 例共 8章 6 3条 。
一
移 民安置 规划 是 移 民安 置 的基础 性 工作 , 是移 民
、
总 则
安 置 实施 的主要 依据 。 在 大 中型水 利水 电工程 可 行性 研 究 阶段 , 编 制 移 民 安置 规 划 前 , 必 须 编制 移 民安 置
总则 共 5条 。主要 对立 法 目的 、 立 法依 据 、 适用 范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
•【文号】水移[2014]233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
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4.02
•【文号】水移[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
(水移[2014]11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力加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促进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
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水利工程投资比重越来越高,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妥善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渝水〔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2020〕24号
有关区县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20年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3月16日
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航电枢纽工程,下同)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符合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包干完成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3
【总页数】8页(P3-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
【相关文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J],
3.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评价——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 [J], 商艳光;施国庆
4.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评价——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 [J], 商艳光;施国庆;
5.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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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置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过去在移民安置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置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置。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9
•【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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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