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因为人手不够导致报账延误的情况说明
因为人手不够导致报账延误的情况说明
xxx外管局:
我公司因xxx需要,进口xxx(货名,数量),合同号xxxx,由于xxxx原因(合同约定、资金不足、贸易纠纷等等原因),该笔款项将延期至x年x月x日支付,特出说明。
(公司签章、日期)
同时要填写一式4联的专用表格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南:
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建议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
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1.引言1.1 概述概述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是指在大额支付过程中延迟结算的一种服务方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大额支付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大额支付涉及到的资金较为庞大,支付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并增强支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被引入。
延迟结算的基本原理是将支付的结算过程推迟到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中,参与方包括付款方、收款方、支付机构和结算机构。
付款方通过支付机构发起大额支付请求,收款方确认支付请求并收到付款。
支付机构负责处理支付请求和资金的划转,而结算机构则负责最终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基本流程中,大额支付系统首先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和资金安全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资金的来源。
然后,支付机构将支付请求和相应的资金信息进行处理,并发起资金划转。
收款方确认支付请求后,结算机构负责最终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工作。
在实施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时,有一些关键要求需要满足。
首先,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护交易信息和用户资金的安全。
其次,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增长的支付需求和技术变革。
此外,系统的效率和响应速度也是关键要求之一,以确保支付过程的顺畅和迅速。
总之,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在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流程设计和满足关键要求,该业务能够有效地减少支付风险,并为商业交易提供可靠的支付解决方案。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含以下内容: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整个文章的组织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介绍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其中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整篇文章的内容进行概述和说明。
首先简单介绍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背景和重要性,引起读者对该领域的兴趣。
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销售变更管理作业指引
销售变更管理作业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1指引概况2工作程序2.1销售变更办理原则:2.1.1指引所涉及的客户相关申请,原则上公司不予接受,其处理程序及许可范围均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属公司机密,严禁擅自传播,现场情况由项目销售人员酌情处理。
2.1.2原则上只接受客户在约定付款期内的申请。
2.1.3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销售变更申请,除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外,所有申请一律不接受。
2.1.4所有申请均需要顾客填写《顾客申请记录表》,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案。
2.2更名2.2.1认购期客户姓名变更:客户姓名变更原则:公司只允许“A客户”变更为“A客户+B客户+C客户”或“A客户+B客户”变更为“A客户”或“B客户”,而不允许完全更名,即“A 客户”变更为“B客户”(直系亲属关系除外)。
按此原则,客户认购期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客户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求原“A客户”和新增加的“B客户”、“C客户”同时签字认可。
●若“A客户+B客户”变为“A客户”或“B客户”,需要两个客户同时签字认可。
●由现场销售人员填写《更名申请审批表》,经由营销客服部发起、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营销策划部备案;城市公司营销客服部现场人员及财务现场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同时在《更名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原认购书或合同已做处理。
2.3合同期退房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客户退房申请,特殊情况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2.3.1客户提出退房申请时,经说服无效,经审核审批同意后由现场销售人员办理退房手续。
2.3.2退房申请审核审批权限如下:营销客服部发起,财务部审核、城市公司总经理审批。
2.3.3已签署买卖合同的退房管理1)在收到批准办理及确定费用的书面文件后,客服人员填写《退房申请审批表》,向客户收取定购书原件、全部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由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核退房单位已付款金额。
3)退房申请审批通过后,销售人员准备相关资料,约同客户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bs-AP模块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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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控制 .................................................... ii
更改记录 ................................................. ii
撤销付款及退款 ........................................... 29
概述 ....................................................... 29 撤销付款 ................................................... 29 退款 ....................................................... 31
预付款 ................................................... 34
概述 ....................................................... 34 预付款操作步骤 ............................................. 34
发票的匹配 ................................................ 6
采购发票录入(发票与采购接收匹配) .......................... 6 贷项通知单录入 .............................................. 9 采购运费等杂项费用发票录入(杂项匹配) ..................... 10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延期收款登记打点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版本<1.0>文档编号:当前版本:点窜日期:2008年11月28日目录1系统整体介绍 (1)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 (1)用户口令点窜 (2)主界面布局及常用操作功能介绍 (3)2延期收款登记打点系统操作指南 (4)企业端局部 (4)延期收款合同登记 (5)合同登记查询及点窜 (6)合同登记的查询 (7)合同登记的点窜及删除 (8)延期收款债权登记 (8)债权登记查询 (10)未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点窜、删除 (11)未经确认债权登记的查询 (12)未经确认债权登记的点窜、删除 (13)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点窜/撤销 (14)已经确认债权登记的查询 (15)已经确认债权登记的点窜 (15)已经确认债权登记的撤销 (16)向收款银行提出注销申请 (16)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 (18)注销申请查询 (20)企业出口收汇控制信息查询 (21)3系统设置和帮忙 (22)树型菜单控件安装 (22)简易设置IE (24)MSXML版本设置 (28)1系统整体介绍1.1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登录系统整个系统通过Web进行登录验证,功能界面通过链接进入对应的功能窗口。
登录方法:首先输入网址,进入国家外汇打点局网上效劳平台的登录页面:登录界面-1输入“企业代码〞和“暗码〞,点击“登录〞按钮,那么会进入到“贸易信贷登记打点系统〞的操作界面了。
正常情况下界面的左侧应该呈现功能菜单树,如以下图所示:登录界面-2如果不克不及正常显示功能菜单树,那么需要进行相关的配置,配置说明拜见操作手册“3 系统设置和帮忙〞章节。
退出系统点击系统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界面时,系统会提示:退出系统界面-1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呈现是否关闭页面的提示,如以下图所示:退出系统界面-2如果选择“确定〞就退出系统,选择“打消〞就回到操作界面。
1.2用户口令点窜点击系统右上角的“点窜暗码〞按钮时,系统会呈现暗码点窜界面:点窜暗码界面录入工程说明旧暗码,目前登录系统的暗码。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
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操作指引一、界面登录,用外管局所给用户代码和密码登录
二、业务操作员维护:
1、新设置一个用户代码和密码,填写相应的信息
2、选中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点击中间的箭头,进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
点击保存即可。
3、退出界面,回到初始页面,重新登录。
采用1中新设的操作员用户名称和密码登录。
三、系统业务操作
1、两个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2、预收货款、延期收款、预付货款、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的操作
新增:输入申报单号——选中该笔,点击右下角的“新增”——跳出“网页对话框”,点击右下角的“新增”——填写“预计出口日期”和“报告金额”,选中该条记录,点击
“提
交”。
修改:输入申报单号——选中该笔,点击右下角的“修改”——跳出“网页对话框”
,
点击右下角的“新增”——填写“预计出口日期”和“报告金额”——选中原有记录,点击“删除”——选中新增记录,点击“提交”
删除:输入申报单号——选中该笔,点击右下角的“删除”
3、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可以查询企业分类)
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可以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及企业分类结论告知书)。
2009汇综发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改进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保证贸易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预付货款注销手续,取消企业注销申请与外汇局确认注销申请环节。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手续。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注销的预付货款进行自动确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利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及“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核注信息,对企业预付货款注销时填报的进口报关单等信息进行事后抽查。
如发现利用虚假进口报关单或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注销的企业,应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将系统中进行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的基础比例设定为30%。
三、企业在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5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四、外汇局在为企业设定调整比例时,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总局不对调整比例设定上限。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的附件《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中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中涉及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预付货款注销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
延期收汇操作说明
情况3: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
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 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 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 :
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二、企业指定办理注销的银行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 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 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 注销。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 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 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划转和债权登记注销 延期收款额度释放
一、企业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
情况 1 : 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收汇 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理合同登记。 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 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 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情况2: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 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 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 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 的: 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 15个工作日 。 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办 理 债 权 登 记 。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汇时,应主动向 银行申报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 限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银 行根据企业申报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 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 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企业办理延期收 款登记注销手续。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 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 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 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 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 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 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 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 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 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 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 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报关单延期付款登记流程
报关单延期付款登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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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汇综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延期付汇未登记的行政处罚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境内机构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行为,以及境内机构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已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继续完成罚没款的收缴等处罚执行工作。
二、对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境内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的行为,外汇局尚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根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进行处罚。
三、对于2008年10月1日前,境内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的行为,外汇局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部门可以决定不再进行处罚。
国际结算业务简介
6
汇综发【2008】1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
7
的通知(08-08-04)汇综发【2008】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
8
通知(08-09-12)汇发【2008】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
9
通知(08-11-12)汇发[2008]61号
国际结算业务简介
2008.11
国际结算概念
国际结算是国际间清偿债权和债务的货币 收付行为,是以货币收付来清偿国与国之 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事务性的交流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国际结算方式
汇款 托收 信用证
汇款
描述
汇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至指定收款人
有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两种形式
客户提供的服务之一,它能使客户在取得物权凭证单据之前, 提取货物。鉴于船运公司要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释放货物,银 行会出具一份以船运公司为抬头的承诺,保证在收到相关提单 后,送交给船运公司。
担保提货的申请可以在进口单据托收项下 (IC)或者在银行信用证项下(LC)。
担保提货的类型 :
(a) L/G – 银行担保 (b) E/D – 背书
国际贸易融资(大新中国)
进口贸易融资
1、letter of credit(L/C):开立信用证 2、shipping guarantee(SG):开立提货担保 3、LC/TR:进口LC转信托收据贷款 4、IC/TR:进口单据托收转信托收据贷款 5、INV/FIN:进口发票融资 6、D/L:汇票融资
注:大新中国贸易融资操作规程正在制定当中……….
国际贸易融资(大新中国)
第五章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29
�
5
二,贸易信贷管理主要内容
贸易信贷定义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 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 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
6
二,贸易信贷管理主要内容
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方式:直接登陆互联网或前往外汇局 柜台上网(分局配备相应设施和人员) 网上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网上 互联网进入: 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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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内容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 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须办理 进出口核销手续.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 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 货物退(免)税政策.
4
一,《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 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 实行全国统一的联网核查规则 ; 对历史数据的核查采取计算初始值和审核纸质单证两 种方法处理 ; 出口收汇实行联网核查 ; 核查系统运行期间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 实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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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核销管理制度简介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是国家对进口付汇实行 事后核销制度,即外汇管理局委托外汇指 定银行,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对进口 付汇,到货进行监管核查的一种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自1994年8月1日起实施, 是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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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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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网站, 外汇局网站,咨询电话
进口付汇延期付款登记详细操作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 2.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3.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4.查询已登记的合同及提款状态 5.指定付汇银行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
企 业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2.延期付延 期付款登记管理”
2.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根据资料输入相对应的信息。
2.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合同登记成功后,会产生 一个合同登记序列号,在 下面的提款登记中要输入 这个序列号。
3.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同样输入相关信息,确保正确。
4.查询已登记的合同及提款状态
5.指定付汇银行
去银行付款之前,要先指定付汇银行。输入“银 行代码”,“银行代码”可以咨询银行。
5.指定付汇银行
输入银行代码后,银行名称会自动显示。检查 银行名称,确定无误后点“确认”。
5.指定付汇银行
保存成功后,拿着相应的资料及电子口岸卡去银行付汇即可。
外汇延期收款办理指南
内容概要
企业自2008年12月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后货物出口而 2008 发生的期限超过90 90天 不含)的延期收款, 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收款, 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 ()上的贸易信贷登 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 对外债权登记。 对外债权登记。 企业延期收款将实行余额管理。 企业延期收款将实行余额管理。但根据目 前的情况, 前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 延期收款额度进行控制。 延期收款额度进行控制。 企业的服务贸易及非贸易收汇、 企业的服务贸易及非贸易收汇、货物出口 项下期限在90 90天 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 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不纳入延期收款管理。 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不纳入延期收款管理。 境外银行为境外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 境外银行为境外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 项下境内出口企业的延期收款应办理 应办理延期 项下境内出口企业的延期收款应办理延期 收汇登记手续。 收汇登记手续。
注意2:
对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 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外汇 局可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 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将组织对其进行现 场检查。
注意3:
在贸易信贷系统办理的延期收款登记并不 能代替企业的远期收汇备案。企业仍应对 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 天)的,及时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手续。
三、特殊情况下向外汇局申请注销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 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 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 1、出口退货; 2、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 收入; 3、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
注意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者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关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者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者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B类或者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者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估计收款或者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关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者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有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下列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下列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1.待核查账户的收支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转。
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局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3、待核查账
待核查账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 户中的外汇
户收支管 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 资金必须先
理 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 划入企业经
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 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
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 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
1、对 业务实 业端进 业务实 系统企 行数据 证明材 2、对 据或收 企业端 外汇局 时修改 相应处 3、区 贸易信 在监测 4、外 留存相
1、按 行表外 实际对 不包括 其中: 期为准 的付款 2、对 过表外 迟对外 物进口 据修改 可通过 进行数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 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 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 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 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 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 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 统中直接删除。
贸 汇 息与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理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 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 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 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账户。
常项目外汇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 账户后方可
的人民币账户。
管理系统操作手册_运营公司【Word版】
1文档说明1.1 综述本文档为鹏博士宽带社区计费营帐系统运营公司操作员功能使用手册。
1.2 客户端要求P4 1.5G以上,256M以上RAM,20G以上硬盘空间,15#以上显示器(支持1024×768分辨率),10/100自适网卡,CDROM;Win98/2000/XP操作系统;建议使用IE6SP1以上版本浏览器。
1.3 登陆系统登陆系统,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系统的发布地址,例如:http:1.1.1.1.1、营业管理->选择需要调整账期的客户记录->业务受理->账期调整,进入如下图所示页面:图8 11.3.2.1 输入账期调整信息账期调整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显示不可修改),账期调整信息,产品信息(显示不可修改),参见上图,输入账期调整信息:基本数据项与约束:数据项约束客户信息客户账号显示,但不可修改客户名称显示,但不可修改客户类型显示,但不可修改账期调账信息服务开始日期服务结束日期账期调整后服务结束日期“账期”的结束日期不能小于服务开始日期或今天。
账期调整类型必填项调整账期天数调整账期原因备注产品信息产品包显示,但不可修改定价方案显示,但不可修改产品显示,但不可修改开通日期显示,但不可修改计费开始日期显示,但不可修改截止日期显示,但不可修改其他注意事项:1.“正常”状态下才可以进行“账期调整”操作。
2.固定帐期用户,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3.公免或测试用户,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4.此客户有未处理的单据时,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5.账期调整后服务截止时间可以手工输入,也可以点击输入框后面的按钮。
6.当调整后的服务截止日期小于原来的截止日期,则将截止日期缩短;当调整后的服务截止日期大于原来的截止日期时,则将截止日期延长。
1.3.2.2 账期调整客户账期调整信息输入完毕->单击提交按钮->账期调整操作完成,进入到客户详细信息页面。
1.3.3补偿提供客户补偿的登记、查询、修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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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
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九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第十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
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第十二条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
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
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
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
第十四条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对于90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对于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办理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
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
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延期付款,企业可自行修改该笔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
对于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的提款登记信息。
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四)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五)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第十八条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九条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经外汇局核准,该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即可显示,企业可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的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在系统中设定自动确认功能,即每日晚23时系统对当日企业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自动确认。
根据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分别进入系统的“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已对外支付的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修改和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的确认。
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长期、稳定使用延期付款而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其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和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
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延期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核准同一企业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核准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