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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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派出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法》以及所任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发展目标,维护集团公司股东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忠实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所任职公司遵循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

(三)督促所任职公司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所任职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派出董事、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任职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的投资、聘免任职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全力保护任职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任职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任职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而擅自离职的派出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出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任职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九)任职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参与决策的派出董事须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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