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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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1) 条 -
何谓“保持诚实”?

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避免利益冲突(董事职责与个人利益之间) 职权用于正当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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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务必在任何时候都 保持诚实,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 合理地谨慎行事。”
“第157(1) 条款 –
I.行为符合公司的利益

确保董事部授权的交易符合商业利益的考量 法律个案:Intraco v Multi-Pak [1995] 1 SLR 313
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Michael Bek先生 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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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令 (第50章) – 主要援引第145 至第173条款 (Part V, Division 2) (Part V 涵盖管理层职责与公司行政事务) 判例法 (或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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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令第 4(1) 条款,“董事”的定义包括: “任何在一家公司内身居董事职位的人士,不论其 职位名称是什么,其发出的指示符合公司董事惯常 的行为和可交替或替代公司董事。” 也就是说,挂名董事、影子董事、代理董事、独立董 事等在法律上地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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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职责 –续

第165条款 –向公司通报个人利益(股票、
附加股、合约等)与其他事项(例如:更换地 址)是董事一般的义务。.
这是为了让公司能够更新:
a)董事持股资料,和 b)董事、秘书、经理与审计师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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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职责 –续

第 171 条款– 委任具备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秘书 第 175 条款– 举行常年股东大会 第 197条款 – 申报每年的收益 第 201 条款– 在常年股东大会公布经过审计的 帐目。帐目必须符合会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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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条款 -
[董事] 不得滥用凭董事职 位或以公司代表身份取得的资料 牟取。。。私利。。。或损害公 司的利益
内线交易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 也包括以上陈述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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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滥用资料”?


其他法定职责

第156条款 –有义务披露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交 易、产业、职位等
法律个案: Yeo Geok Seng v PP [2000] 1 SLR 195 “第156条款为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设,确保董事部在 了解个别董事披露的利益所在之后,作出知情的决 定。” – 杨邦孝大法官
”。。。董事纯粹为击垮现有大股东,或形成新的、以往不存在的 大股东势力,而利用职权影响公司股票的做法,是不符合宪法 的。”– Lord Wilber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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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1)条款 -
董事务必在任何时候都保 持诚实,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合 理地谨慎行事。”
何谓“合理地谨慎行事”? 答案:无疏忽之处(也就是说,在执行董事职务时没有疏忽 之处)
法律个案: Lim Weng Kee v PP [2002] 4 SLR 327
“法律因此规定:根据民事标准所认定董事应具备的小心谨慎态度是客观的,也 就是,他是否有同一般行为合理的公司董事一样,以相同程度的合理谨慎态度 行事。这个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有连续性的,取决于各种因素,例如: 个人在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所作的决定、公司的规模与业务。”- 杨邦孝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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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董事资格

第 148(1) 条款– 未脱离穷籍的破产人士 第 154(1) 条款– 若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 名成立(可判刑坐牢至少三个月)就自动被撤消 董事资格。 第 155 条款– 在五年内被判至少三项触犯申报条 款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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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公司法令规定的职责就等于违法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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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公司法令下的职责)

第157(1) 条 - 董事务必在任何时候都保持诚实, 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合理地谨慎行事。
(2) [董事] 不得滥用凭董事职位或以公司代表身份 取得的资料牟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 益。
-
违反上述条款的董事就等于触犯刑事罪,并可能必 须面对民事诉讼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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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务必在任何时候都保 持诚实,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合 理地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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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行常年股东大会和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帐目

可以向会计与企业管制局要求展延 (i) 根据第 175条款的规定举行常年股东大会和 (ii)根据 201条款公开公司帐目 a) 最迟可展延三个月 b) 必须在相关条款设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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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行常年股东大会和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帐目–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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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董事的定义呢?

由提名人(例如:大股东)委任进入董事部 他们享有同董事同等的所有权利、职责与义务, 法律不区分不同类型的董事 他们有双重责任,必须对 (i) 公司,和 (ii) 提名 人负责。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法律个案: Golden Village v Phoon Chiong Kit [2006] 2 SLR 307
Chew Kong Huat v Ricwil [2000] 1 SLR 385


所收取的任何佣金可能被没收
Andrews v Ramsay [1903] 2 KB 635

公司也可能回避董事所签订的合约 法律个案:Lim Koei Ing v Pan Asia Shipyard [1995] 1 SLR
“我们的观点是,诚实、有智慧、身居董事职位的人, 秉持客观的角度,可以达致一个结论,就是这项交易符 合答辩人的利益。”– L P Thea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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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务必在任何时候都保 持诚实,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合 理地谨慎行事。”
“第157(1) 条款 II.避免利益冲突

‘不得牟利’条款-董事不得谋取私利,通过利用 a) b) c) 公司产业或资金 身居董事职位取得的公司资料 其董事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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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经营生意意图欺诈,公司董事可能有个人义务偿 还债务。
Rahj Kamal v PP [1998] 1 SLR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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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普遍不履行的法定职责



没有举行常年股东大会 (第 175 条款) → 大约2万9千起个案 没有申报年度收益 (第 197 条款) →大约2万9千起个案 没有申报更新的资料,尤其是 - 董事辞职 (第 173 条款) → 每月大约50起个案(平均) - 公司注册地址 (第 143 条款) →每月大约20起个案(平均)
法律个案: Chew Kong Huat v Ricwil (S) Pte Ltd [2000] 1 SLR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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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务必在任何时候都保 持诚实,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合 理地谨慎行事。”
“第157(1)条款 -
III. 职权用于正当用途
法律个案: Howard Smith v Ampol Petroleum Ltd [1974] AC 821 (Privy CoLeabharlann Baiduncil)

例子 (X) 私人有限公司的财政年截止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X 上一 次举行常年股东大会是在2007年9月1日。根据第175条款,X 最迟 必须在2008年 12月1日举行常年股东大会(15个月)。根据第201 条款,X 必须最迟在2008年6月30日(6个月)在常年股东大会上公 开公司帐目。
i) 结果:X 必须最迟在2008年6月30日举行常年股东大会(以符合第 175条款和第201条款的规定)。 ii) 不过,X 可以申请延期最长达三个月。因此,X 可以最迟在2008年9 月30日举行常年股东大会和公开帐目。 注: X 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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