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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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人民政府
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项目名称 (1)
第二条项目建设范围 (1)
第三条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2)
第四条土地、山场等资源的出让与租赁 (4)
第五条项目扶持与优惠政策 (6)
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8)
第七条违约责任 (11)
第八条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12)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3)
第十条其它 (13)
旅游项目建设协议书
甲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泾县旅游资源优势,乙方决定投资开发甲方乡(镇)地区,建设项目。为规范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名称
本协议项目名称为。如有变动,以经双方同意变动后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项目建设范围
本项目建设范围为下列第种情况:
一、泾县城市规划区外。
二、泾县县城建成区外城市规划区内。
三、泾县县城建成区外(不含乡镇集镇区)。
四、泾县乡镇集镇区外。
大致建设范围为甲方所辖亩的农用地(耕地、
林地、茶园、桑园等)、未利用地(滩涂、荒草地等)、河流、水库等。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建设范围以经甲方批准的项目开发规划和图件范围为准。建设用地范围、面积以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第三条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一、本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为万元,建设期限按下列第种情况执行。
1、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5000万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
2、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
3、投资额在1-2亿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投资额在2-5亿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投资额以项目农用地租赁费用凭据、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固定资产投入发票和有效资产评估报告计算,古董、字画等工艺品及其他摆件不作计算。采取查看会计资料与察看项目现场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帐、据、物相符。
二、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期限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分期建设:
1、;
2、;
3、;
4、;
5、;
6、;
其中:第一期开发建设时间为年月至年月,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3、;
4、。
第二期开发建设时间为年月至年月,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3、;
4、。
第三期开发建设时间为年月至年月,总投资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
1、;
2、;
3、;
4、。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定后的年内该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万元;在年月前完成全部投资计划。
三、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并结合投资额,乙方向甲方(应缴纳、无需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按每使用一亩建设用地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本项目建设用地合计亩,共计应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个月内全额缴纳至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四条土地、山场等资源的出让与租赁
一、乙方采用(独资、合资)方式投资,项目区域内的土地、山场、河流、水库、林木风景资源采用方式(①出让②租赁③部分出让部分租赁)。
二、项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三、采用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山场、水面、林木等资源,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乙方可与资源所有权人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资源使用权。但应与所有权人重新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给予配合。因建设用地指标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1、土地出让、租赁标准
项目所需土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且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竞得人。招、拍、挂成交价即为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竞得人应根据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乙方项目建设需要租赁项目区内土地、山场、林木、水面的,由乙方向所有权人提出租赁要约,并协商达成租赁合同。
2、林木植被处理
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采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五条项目扶持与优惠政策
一、乙方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周边的群众关系,保证项目的安全实施与运行。
二、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及证照办理等,甲方保证在项目规划批准后及时协调解决。
三、优惠政策
根据对方投资额和旅游项目类型,乙方享受以下
项优惠政策。
1、乙方以国有土地出让形式取得的景区、饭店、旅游度假类项目等建设用地,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必要的土地成本和地方政府提留资金后,甲方对乙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按以下第种情形执行。
⑴实际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50%予以补助;
⑵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80%予以补助。
⑶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100%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