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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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税收筹划案例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个人涉税事项逐渐增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如何对居民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越来越得到广泛的重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通过改变居住时间
通过人员的住所(居住地)变动降低税收负担–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l通过人员的流动降低税收负担–在任何一个停留时间很短,避免成为纳税人–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区,自己到高税负但费用低的地方去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
有限责任制、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利弊
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承包方式的选择
有关计税规定:
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所得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承包方式对分配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向发包方、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可以自由支配的,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应将其换算成全年所得,确定税率;承包所得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例:李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
租赁费50000元,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李
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
方案一:
改变为工商户,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税后利润=53000-10125=42875(元)
注:全年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方案二:
仍使用原企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
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l按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但租
赁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3000+50000-5000=98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李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3000-5000-
26460=215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实
际税后利润=21540-1458=20082(元)
将企业拆分
由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可通过将企业拆分,
缩小其应税所得的形式实现低税负。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越来越受到纳税
人的重视。但是多数个税纳税人还处于传统的认知模式,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少缴税、偷税、漏税的投机取巧。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对居民
自身的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少个人的纳税压力,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
税筹划对我国居民纳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