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限养犬种及标准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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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饲养规定

大型犬饲养规定

大型犬饲养规定大型犬饲养规定每个城市都不同。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大型犬饲养规定,一起来看看。

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

国家养犬管理规定

国家养犬管理规定

国家养犬管理规定国家养犬管理规定有很多,主要是对烈性犬不能饲养,以及在带狗狗外出的时候需要做的准备。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养犬费第一年降到1000元《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养犬缴纳的费用要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携犬可以乘坐电梯但应避开高峰期关于携犬乘梯问题,改动了几次。

由于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除残疾人、老年人以外,不得携犬乘坐电梯”的内容不够合适,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将其修改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除此以外,规定还要求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带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哈尔滨禁狗令

哈尔滨禁狗令

哈尔滨禁狗令哈尔滨市历时三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于本月初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禁养大型犬大型犬和烈性犬,禁养区域包括哈市建成地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禁狗令”的颁布一是激起千层浪,引起市民和网友广泛热议。

《条例》规定狗主人要在10月末前自行处理所养的狗,一时间很多狗主人慌了,缺少责任心的狗主人想尽快将自己的狗出手,卖给了狗贩子,任由其处置;有的将狗送到乡下却抑制不住内心的伤感;有的更要逃避政策,不忍将其送走。

在不允许养大型犬的条例下,宠物商店更是没了生计。

条例中明确了职能部门,却未明确主人不想送走的狗的去处。

其实早在2008年“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自当年8月1日起,哈尔滨市开始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办法》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九款“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的规定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也因此该管理办法被百姓称为“公园禁狗令”。

其中规究竟该不该禁?到底该怎么禁?近两个月来,当地争议声、质疑声不断。

大多数市民赞成禁令一位公园管理部门负责人说,“公园禁狗令”出台前,曾经深入社区征求意见,搞过问卷调查,大多数群众表示支持,少数养狗市民反对。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办园林风景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处长孙新园说,《公园管理办法》出台后,通过设置“禁狗”的警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劝导、说服,到各大公园遛狗的群众大为减少,公园环境明显改善。

前两天刚刚被狗咬过的严广才先生也表示,无论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都是有凶性的,在公园里一旦凶性发作,就可能对人们造成伤害。

In Harbin Park in Xiangfang, a few old people doing morning exercise think this law is very good. One of the man ZhangSongnian said, park is a public place, not because of personal preferences affect the rest of others and activities.children in the park to practice skating feel" ban dog" is pretty good. And they said, before playing roller skating, dogs were always barking, some people in order to avoid the dogs and got hurt; these days, they rarely being harassed by dogs, activities are more free.虽然“禁狗令”初见成效,但记者还是发现了一些人带着爱犬遛进了公园。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小区里面有小区内部的养狗规定,为了小区居民的安全,小区的负责人会发出小区养狗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小区养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

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

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

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一、禁养犬品种目录(35种)1>美国比特斗牛梗犬AmericanPitBuIITerrier;2、美国斯塔福梗犬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3、阿根廷杜高犬DogoArgentino;4、日本土佐犬JapaneseTosaInu;5、意大利卡斯罗犬CaneCOrS0;6、中亚牧羊犬CentraIAsianShepherdDog;7、俄罗斯高加索犬CaucasianShepherdDog;8、西藏赘犬TibetanMastiff;9、意大利扭玻利顿犬NeapoIitanMastiff;10、法国波尔多赘犬DoguedeBordeaux;11、英国马士提夫犬MaStiff;12、秋田犬Akita;14、川东猎犬(邻水犬)ChuanDongHound;15、牛头梗BuIITerrier;16、纽芬兰犬Newfound1and;17、爱尔兰猎狼犬IrishWoIfhound;18、昆明狼犬KunmingDog;19、捷克狼犬Czechos1ovakianWoIfdog;20、苏俄牧羊犬BOrZoi;21、大丹犬GreatDane;22、中华田园犬ChineSeRI1raIDOg(犬肩高超过50Cm 的);23、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CI;24、罗威纳犬Rottwei1er;25、寻血猎犬B1oodhound;26、大白熊犬(比利牛斯山犬)GreatPyrenees;27、拳师犬Boxer;29、杜宾犬DobermanPinscher;30、马林诺斯犬(马犬)Be1gianIVIaIinoiS;31、土耳其坎高犬KangaIDog;32、巴西菲勒犬BraziIianFiIa;33、匈牙利可蒙犬Komondor;34、西班牙加纳利犬PresaCanario;35、爱尔兰赛特犬(雪达犬)IrishSetter o二、大型犬标准大型犬指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在65厘米以上的犬类。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充实县、乡级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建设与养殖规模、屠宰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以及废止〈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行人和车辆合法通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限制交通,是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条限制交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交优先、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司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限制交通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进行收集、分析。

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分析研判结果,需要限制交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制定限制交通方案,作出限制交通决定。

城市禁养犬只标准及品种

城市禁养犬只标准及品种

城市禁养犬只标准及品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居民对宠物犬养殖和饲养的限制逐渐增加。

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不少城市对养犬所制定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禁养犬只的标准和品种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身高和体重的限制。

由于城市居住条件有限,居民楼或公寓的空间通常不够宽敞,养大型犬会给居民和其他宠物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危险。

因此,禁止养体重超过一定标准的大型犬种,例如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圣伯纳德犬等。

一般情况下,城市对养犬的体重限定在15-20公斤之间。

其次是咬人性质和攻击性的限制。

由于犬只存在不同的性格和行为特点,一些具有攻击性和咬人倾向的犬只被禁止饲养。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居民和其他宠物的安全。

具体禁养的犬只品种包括杜宾犬、罗威纳犬、巴哥犬等。

这些品种的犬只通常具有强烈的保护性和攻击性,对陌生人和其他宠物容易出现咬伤事件。

第三是噪音和干扰因素的限制。

许多城市居民由于工作和休息的需要,对宠物犬的噪音和干扰非常敏感。

因此,一些吠叫声大和活动范围广的犬只品种被禁止饲养。

具体禁止饲养的犬只包括哈士奇、金毛寻回犬等。

这些品种的犬只通常吠叫声高亢,活跃度大,不适合居住在居民密集的城市环境中。

另外,一些具有其他特殊行为和需求的犬只品种也被禁止饲养。

比如一些长毛品种,由于需要经常梳理和清理毛发,给居民和环境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禁止饲养。

禁止饲养的长毛品种包括阿富汗猎犬、藏獒等。

这些品种的犬只的长毛需要经常打理和清洗,对于城市居住条件来说非常不利。

最后,一些特定种族或民族从历史上禁止饲养犬只的传统也在现代化的城市中得以保留。

这主要是出于尊重和保护传统文化的考虑。

一些具有特定宗教或民族信仰的人群,如穆斯林和印度教徒,对于某些品种的犬只有着禁止饲养的传统。

这些品种的犬只包括聪明、哈士奇等。

这些禁令虽然在城市居住条件下可能没有合理性,但是为了遵守和尊重特定群体的传统文化,还是需要一定程度的限制。

总之,城市禁养犬只的标准和品种主要包括体重、攻击性、噪音、长毛、传统文化等因素。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动力、平房区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凡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员以及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卫生、农业、市政、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四条限制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态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门独户居住。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条。

第七条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携犬到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凭《犬类免疫证》及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第八条《犬类准养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每条犬的登记费为4000元。

《犬类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1000元。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传染病防控正文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

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第五条全市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本市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道路占用管理第三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五章桥梁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2011 年9 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年12 月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区内养犬规范》

《城区内养犬规范》

城区内养犬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区内犬饲养的具体要求、包括饲粮、饮水、犬只登记、活动、卫生防疫、消毒、死亡和失踪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长春城区内家养宠物犬者犬及养犬从业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GB16548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3术语和定义3.1超小型犬subminiature dog俗称“袖犬”、“口袋犬",是体形最小的一种犬,指从生长到成年时体重不超过四公斤,体高不足25厘米的犬类。

3.2小型犬miniature dog是指成年时体重不超过10公斤,身高在40厘米以下的犬类。

3.3中型犬medium sized dog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11~30公斤,身高在41~60厘米的犬类。

3.4大型犬large dog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类。

3.5超大型犬super large dog是最大的一种犬,指成年时体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类。

3.6烈性犬身高60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脾气暴躁,极具具攻击性的犬种。

4饲粮4.1应符合《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2禁止从疫区采购犬粮或者无国家正规批号的假冒、劣质犬粮。

4.3对被病原菌污染、生霉、酸败、冰冻,混进砂石、异物的饲粮不能使用。

4.4严防蚊虫、老鼠等进入存放犬粮区域。

5饮水5.1应符合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5.2犬饮水器具要经常刷洗,每周消毒一次。

5.3在户外遛犬时,不要饮用路边水、池塘水等不清洁水。

5.4对妊娠、哺乳期犬或患有胃肠消化障碍的犬要饮温水。

6活动6.1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6.2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6.3携犬出户时,应为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超过1.2m,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携带《养犬证》,并避让行人和车辆;6.4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清除;6.5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6.6养犬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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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最新限养犬种及标准2013年10月10日修订————————————————————————————————作者:————————————————————————————————日期:2现限定肩高55CM 体长75CM限养犬种: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

以上限养犬种为2013年10月10日新颁布,养犬条例如下。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引导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七)捕杀狂犬;(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三)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二)收缴占道售犬设施;(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犬只经营者工商登记,监督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控、人间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的管理。

第十二条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养犬有关的服务收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开展文明养犬评比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

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按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应当经住所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第二十一条居民养犬应当携犬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单位确因需要饲养护卫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饲养地不在对外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居民区;(三)有确定的犬只管养人员;(四)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五)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养犬登记申请;(三)犬只免疫证明;(四)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第二十四条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居民不得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受理居民养犬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养犬申请,应当对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及数量认真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为准予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和犬牌。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书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照片;(三)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四)初始登记时间;(五)养犬登记证书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六)年度审验情况;(七)免疫时间;(八)违法养犬和犬只伤人记录。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住所或者联系方式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后超过十日仍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

已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自犬只送交留检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书、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定制。

养犬登记证书、犬牌或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或者补植。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管理服务费应当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

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犬只死亡,养犬人再次养犬,提交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缴纳初次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

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

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第三十七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三)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宾馆、饭店、商店;(五)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不适用于饲养导盲犬的盲人和饲养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犬只户外活动公共区域,限定遛犬时间。

第四十条下列犬只必须拴养或者圈养:(一)单位饲养的犬只;(二)需要隔离的病犬;(三)种犬及待售犬;(四)尚未进行免疫或者登记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第四十一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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