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排放试验-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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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voc标准

整车voc标准

整车VOC标准一、引言整车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是指用来评估汽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一套规定和准则。

VOC是一类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的化学物质,其排放量对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整车VOC标准是必要的。

二、整车VOC标准的意义1.保护环境:汽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通过制定整车VOC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汽车VOC排放,减少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2.保障人民健康:VOC是一类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化学物质,长期暴露于高浓度的VOC环境中,容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健康问题。

制定整车VOC标准可以限制VOC排放,减少人们接触到的有害物质,保障人民健康。

3.促进汽车行业发展:整车VOC标准的制定对汽车制造企业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研发和生产低VOC排放的汽车产品,促进汽车行业技术创新和发展。

三、整车VOC标准的内容整车VOC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VOC排放限值整车VOC标准会规定汽车VOC排放的限值,即在特定工况下,汽车VOC排放不能超过一定的数值。

例如,标准可以规定在行驶状态下,汽车VOC排放不得超过每公里10毫克的限值。

这一限值的设定需要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影响等因素。

2. 测量方法整车VOC标准还会明确测量汽车VOC排放的方法和要求。

测量方法需要具备准确性、可重复性,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汽车VOC排放的情况。

典型的测量方法包括车内环境试验、车外环境试验和实际道路试验等。

3. 技术要求整车VOC标准会对汽车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规定。

例如,标准可以要求汽车采用低VOC挥发性材料,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要求汽车安装VOC捕集装置,减少尾气中的VOC排放等。

这些技术要求有助于降低汽车VOC排放。

4. 检验和监管整车VOC标准还包括检验和监管方面的内容。

标准会规定相关部门对汽车VOC排放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者遵守标准要求。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国环规大气[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汽车排放标准和排放试验

汽车排放标准和排放试验

不大,意味着美国关于汽车排放的限值已经极为严格,表六--二为
近年美国联邦关于汽车的排放限值,
美国联邦轻型汽车排放限值,g/mile
表六--二
二、欧洲汽车排放标准
欧洲排放标准是指欧共体[EG]和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标准,欧共
体首次颁布汽车排放标准是一八七0年,控制的污染物是CO和HC;一八七七年开 始将
一.试验装置
测量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采用的试 验 装置主要有: • 底盘测功机 • 定容取样器 • 分析设备 • 控制系统
二. 测试内容与仪器
• 一氧化碳[CO]:采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分折 仪[NDIR]
• 碳氢化合物[HC]:采用氢火焰离子型分析仪 [FID]
• 氮氧化物[Nox]:采用化学发光型分析仪[CLD]]
N0x列为控制指标;八四年以后,欧洲标准开始将HC和NOx之和作为限值要求,
欧共体内部关于新的汽车排放限值进行过无休止的讨论,导致了瑞典、
瑞士等国分别颁布了各自的排放标准和法规,这些法规相互各不相同,缺乏
可比性,从一八八六年开始,整个欧洲实施统一的汽车排放法规,即采用新的试
验程序八一/四四一/EGW和新的限值,所有的限值单位均采用g/km,如表六--一 所示,
第一节 汽车排放标准
• 美国汽车排放标准 • 欧洲汽车排放美国汽车排放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汽车排放制定标准的国家 一]一八五七年,美加州在世界上颁布了第一部汽车排放标淮; 二]一八六0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草了“汽车内燃机排放控制”; 三]一八六三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令”; 四]一八六四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汽车发动机曲轴箱气体直通 大气; 五]一八六五年起,颁布了汽车内燃机空气污染控制法规; 六]一八六六—一八六七年,颁布了限止汽车废气中CO、HC 的具体值 及试验工况设置,根据特定的运行工况将CO和HC的最高含量确 定为一.五一%和二七五PPm; 七]一八六八--一八六八年,根据内燃机排量对排放中的CO、 HC的限

汽车排放法规

汽车排放法规

国五标准
国五标准,相当于欧盟的欧五标准,欧盟已经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其对 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悬浮粒子等机动车排放物的限制更为严 苛。从国Ⅰ提至国Ⅳ,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少30%至50%。
根据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发布的公告,东部11省市 北京市、天 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 省和海南省 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 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 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 ,须符合国五标准要 求。
欧洲
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 指令 标准的计量是以汽车发动机单位行 驶距离的排污量 g/km 计算,因为这对研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比较合理。同时,欧洲排放标准将汽车分为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 轻型车 和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 重型车 两类。轻型车不管是汽油 机或柴油机车,整车均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重型机由于车重, 则用所装发动机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
碳氢化合物:对人体健康没有明确的直接危害。但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太阳紫外线的作 用下,会产生一种具有刺激性的浅蓝色烟雾,其中包含有臭氧、醛类、硝酸脂类等多种复杂 化合物。对人体最突出的危害是刺激眼睛和上呼吸道黏膜,引起眼睛红肿和咽喉炎。
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测算,全球1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就占 了7个。
我国2014年排放情况
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 献者;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明显高于货车。
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90%;而 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
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3.8%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 染物占排放总量的30.0%以上;而占保有量75.2%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 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40.0%。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是指为了确保机动车排放的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的法规文件。

下面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的主要内容1.废气排放检验:对机动车废气排放进行检验,包括测定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颗粒物等废气排放的浓度和质量分数,确保机动车排放的废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

2.废气污染物监测:对机动车废气排放中的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等,以评估机动车废气排放的污染程度。

3.废水排放检验:对机动车废水排放进行检验,主要检测废水中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浓度和质量分数,确保机动车排放的废水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

4.噪音排放检验:对机动车噪音排放进行检验,包括测定噪音的声级和频谱特性,以评估机动车噪音污染的程度。

5.外观检验:对机动车外观的完好性、清洁度等进行检验,以确保机动车外观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管理机构1.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

2.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

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负责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进行检验工作时需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要求和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气排放和污染物浓度:机动车废气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

2.废气排放检验方法:机动车废气排放的检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废水排放和污染物浓度:机动车废水排放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

4.废水排放检验方法:机动车废水排放的检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gb18352_3-25汽车排放标准

gb18352_3-25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整车排放试验-法规及规范

整车排放试验-法规及规范
强制检验
12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T13594-2003
机动车ABS性能;
强制检验
挂车ABS性能;
13
乘用车防抱制动性能
GB21670-2008
乘用车ABS性能;
强制检验
14
海外检测
70/157/EEC
机动车辆允许声响水平及排气系统
15
海外检测
70/220/EEC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16
海外检测
692/2008/EC
项目
检验项目
依据
参数表
备注
序号
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柴油国三;
强制检验
汽油国三;
GB18352.5-2013
轻型车国五排放;
强制检验
2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重型发动机;
强制检验
重型NG发动机;
双燃料发动机;
天然气发动机;
3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2005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
强制检验
发动机排气烟度;
强制检验
双燃料发动机烟度
强制检验
4
低温冷起动排放
GB18352.3-2005
轻型车排气污染物;
强制检验
GB18352.5-2013
轻型车国五排放;
强制检验
5
乘用车燃油消耗量
GB19578-2004
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柴油;
强制检验
GB18352.3-2005
轻型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现行汽车尾气排放法规及试验方法

现行汽车尾气排放法规及试验方法

现行汽车尾气排放法规及试验方法一、法规部分1.国家排放标准:中国国家排放标准是在国家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布的法规。

目前,主要分为国家一至国家六阶段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地区。

从国家一到国家五阶段标准,主要关注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制;国家六阶段标准中,除了关注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还关注混合动力和电动车的技术规范。

2.欧洲排放标准:欧洲排放标准是由欧盟制定并实施的法规。

根据标准的不同,欧洲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欧洲I至欧洲VI阶段。

与中国的标准相比,欧洲标准更为严格,并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氮氧化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上。

3.美国排放标准:美国排放标准主要由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和监管。

根据标准的不同,美国排放标准分为Tier1至Tier3阶段,从2004年开始实施。

与中国和欧洲的标准相比,美国的标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相对较松。

二、试验方法部分1.定态工况:定态工况试验方法是对车辆在稳定状态下进行尾气排放测试。

主要包括NEDC (New European Driving Cycle)和WLTC (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两种试验工况。

NEDC工况注重城市行驶情况,模拟行驶过程中的加速、匀速和减速等变化;而WLTC工况则更加严苛,模拟了更广泛的驾驶条件和路况。

2.不透明度测量法:不透明度测量法是一种经济、便捷的尾气排放检测方法。

该方法通过测量排气管中废气的不透明度,来间接估计尾气中的颗粒物(PM)浓度。

不透明度测量仪器通常被用于民用车辆的年检或路检中。

3.滚筒台架测量法:滚筒台架测量法是一种常见的尾气排放试验方法,可以准确测量车辆在实际行驶过程中的排放情况。

该方法将车辆固定在滚筒台架上,通过模拟真实驾驶条件下的负荷和速度变化,实时监测并记录多项尾气排放指标。

总结:现行汽车尾气排放法规及试验方法的实施,对于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检验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机动车检验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机动车检验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本文档简要介绍机动车检验的主要相关标准和法规。

国家标准
以下是机动车检验方面的国家标准:
1. GB -2014《机动车检验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底盘测量、动力性能检测等。

2. GB 3847-2005《机动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以确保车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车身结构、制动系统、照明与信号装置等。

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机动车检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方性法规:
1.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与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和监测管理要求,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检测方法等。

2.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及排放污染物治理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排放污染物治理的管理要求,包括车辆维修单位的资质要求、排放治理措施等。

行业标准
以下是与机动车检验相关的行业标准:
1. QC/T 304-2002《机动车车身外观检验规程》: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车身外观检验的要求和方法,包括车身涂装、车身结构等方面。

2. QC/T 1035-2018《新能源汽车电动行驶系引导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动行驶系引导技术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电动驱动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等。

以上是机动车检验主要相关标准和法规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和最新标准请查阅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正式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第五章 汽车排放标准和排放试验

第五章  汽车排放标准和排放试验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一组成部分为单独进行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二测试内容与方法在用车加载减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怠速工况
申报的控制范围内。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 此项试验。 对于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此项 试验。 进行Ⅲ型试验时,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 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测量方法
一、组成部分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型式核准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为单独进行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 制要求 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二、测试内容与方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 自由加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新车、在用车) 在用车加载减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
第五章 汽车排放标准与排放试验

车辆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车辆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车辆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概述
车辆检测是确保车辆安全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它们规范了车辆的检测要求和程序。

ISO标准
1. ISO 9001:2015:质量管理系统标准,适用于车辆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

2. ISO :2017:实验室通用要求标准,适用于车辆检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质量保证要求。

欧洲标准
1. EU ECE R90:适用于制动衬片的安全性能标准,规定了车辆制动衬片的测试方法和性能要求。

2. EU ECE R115:适用于排放系统和催化转化器的标准,规定了车辆排放控制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

国家标准
1. 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规定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方法和标准。

2. GB .5-2016:电动汽车安全要求,适用于电动汽车的安全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法律法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性要求和交通规则,强调了车辆检测的必要性。

2.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国V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限值和检测方法。

3. 《机动车零部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了车辆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审核管理方法。

请注意,以上相关标准和法规仅供参考,具体的车辆检测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或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请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导文件。

整车申报公告的法规要求

整车申报公告的法规要求

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TJI/YJY.03.18-2005整车申报公告的法规2005-09-01发布2005-09-01实施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TJI/YJY.03.18-2005前言本标准阐述了汽车产品申报公告的要求,列出到目前为止申报公告应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随着实施要求的变化,应及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与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巧英TJI/YJY.03.18-2005整车申报公告的法规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整车申报公告的法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同济同捷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汽车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T18697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QC/T659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其它见规范性附录A3术语和定义无4要求4.1整车申报公告前必须要进行强制性项目的检验。

4.2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并出具报告,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4.3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见规范性附录A。

4.4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的有关规定4.4.1在检验过程中,如需要使用三维H点装置,应使用SAE标准50百分位的三维H点装置。

4.4.2GB15766.1是前照灯和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检验项目的依据之一。

当检验产品使用标准中规定的灯泡时视为符合要求,并依据产品一致性检验要求进行判定。

4.4.3当汽车类别同时符合GB11551及GB11557的适用范围时,如GB11551的项目检验合格,则可免做GB11557中方向盘向后窜动量项目,但不能替代方向盘冲击力项目。

重型汽车整车排放要求及测试规范征求意见稿

重型汽车整车排放要求及测试规范征求意见稿

京环函〔2017〕772号附件3《重型车NOx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重型车NOx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标准编制组2017年9月1项目名称:重型车NOx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提出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放管理处标准主管部门:科技和国际合作处承担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编制组主要成员:颜燕、付铁强、郭勇、王长园、王凤滨、徐军辉、孙一龙、刘辰、李博2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制定本规范的必要性和目的 (1)2.1制定本规范的必要性 (1)2.2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3国内外相关情况 (3)3.1国外重型汽车排放相关规范和法令 (3)3.2结论 (5)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4.1适用范围 (5)4.2术语和定义 (5)4.3标准主要内容 (5)5标准的制定依据 (6)5.1排放限值的确定 (6)5.2测试方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7)5.3设备的可行性 (9)6本标准技术水平 (9)7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11)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11)7.2汽车技术可行性分析 (11)3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自1998年12月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了十六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分别执行了国家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通过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北京市空气质量连续13年得到改善,但与国家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颗粒物和臭氧问题仍较为突出。

2014年10月,北京市PM2.5来源解析最新研究成果发布。

北京市全年PM2.5来源中区域传输贡献约占28-36%,本地污染排放贡献占64-72%。

在本地污染贡献中,机动车、燃煤、工业生产、扬尘为主要来源,分别占31.1%、22.4%、18.1%和14.3%,餐饮、汽车修理、畜禽养殖、建筑涂装等其他排放约占PM2.5的14.1%。

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操作规程

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操作规程

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操作规程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其操作规程对于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汽车排放污染检测的操作规程:一、检测仪器准备1. 确保排放检测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进行必要的校准和维护;2. 检查仪器传感器和相关连接线是否正常,确保无损坏和松动的情况;3. 检查仪器所需的试剂和标准气体是否充足,并且合格。

二、环境准备1. 选择一个合适的检测场地,确保测试区域平坦、无风,远离人流密集的地方;2. 检查环境温度和湿度是否符合检测要求,确保不会影响检测结果;3. 确保检测场地没有其它车辆运行或者其他排放源干扰。

三、车辆准备1. 通知车主提前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以便进行排放检测;2. 检查车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否完好无损;3. 检查车辆的燃油和机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 对车辆进行必要的预检查,确保车辆的机械结构没有异常问题。

四、检测操作流程1. 基本信息录入:将车辆基本信息录入检测仪器中,包括车型、发动机类型等;2. 取样准备:确保车辆已经预热至正常运行温度,保证发动机和排气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 排放取样:将排气管或者尾气中的气体采样,通常使用尾气探针连接到检测仪器上;4. 气体分析:将采样的气体导入检测仪器进行分析,通过检测仪器测量汽车排放物的含量;5. 数据处理:根据分析结果,计算出车辆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浓度;6. 结果记录:将检测结果记录下来,包括车辆信息、测量数据和分析结果等;7. 报告输出:根据记录的结果,生成检测报告并向车主提供。

五、检测结果判断1.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排气污染物的浓度与限值进行对比;2. 判断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时反馈给车主;3. 若超标,告知车主需要修理车辆,并进行合格再次检测。

六、仪器维护1. 检测完毕后,对仪器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仪器的正常工作状态;2. 校正仪器数据,以保证下次检测时数据的准确性;3. 对仪器的标准物品进行储存和管理,定期更换过期物品。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机动车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1)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和GA 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2004 。

GB18565-2012(送审稿)现在审批中,将部分引用新规GB 7258-2012。

联网标准: 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 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3)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

执行标准见本文引用的各有关机动车排放的标准。

一)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6]145号公告)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7、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8、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二)技术方法1、安全检测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代替GB 7258-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12送审稿审批中)GA/T 134-1996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 123-1995 《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2、排放检测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T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3、综合性能检测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正修订)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正修订)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正修订)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QC/T 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JT/T 497-2004 《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JT/T 510-2004 《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JT 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三) 产品制造1、安全检测: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GB/T 13564-2005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GB/T 13563-2007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2、排放检测JT/T 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HJ/T 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292-2006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5-200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6-2007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综合性能检测JT/T 445-2008 《汽车底盘测功机》JT/T 448-2001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JT/T 649-2006 《多功能制动性能检验台技术条件》四) 计量检定注: JJG(交通)为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部门计量规程,JJG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国家计量规程. 相应标准有JJG后,JJG(交通)不再在下面列出,技术监督部门优先使用JJG 标准.1、安全检测JJG 745-200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1014-2006 《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JJG 906-2009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8-2009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9-2009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1020-2007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F 1169-2007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范》JJG 188-2002 《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910-1996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JJF 1196-2008 《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范》JJF 1168-2007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J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JJG 144-2007 《标准测力仪检定规程》JJF 1225-2009 《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2、排放检测JJG 847-2011 《滤纸式烟度计》JJG 976-2010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G 688-2007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JJF1221-2009 《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JJF1227-2009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范3、综合性能检测JJF1141-2006 《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范》JJG 653-2003 《测功装置》JJF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范》JJF1154-2006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JJF 1192-200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范》JJG(交通)009-1996《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JJG(交通)012-2005《汽车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检定规程》JJG(交通)013-2005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五)GB7258、GB21861、GB18565引用标准: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及第1号修改单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8100.1-201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21085-2007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A3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T 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 ISO 5128:1980)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QC/T 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五、其它GB/T 11798.1-2001《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2-2001《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台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3-2001《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4-2001《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5-2001《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6-2001《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7-2001《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8-2001《摩托车轮偏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9-2001《平板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代替GB/T 15481-2000。

汽车排放法规及技术路线

汽车排放法规及技术路线

国内外汽车排放法规发展历程
1993年
中国开始实施第二阶段的汽车排放法规,增加了对柴油车的 要求。
2000年以后
中国开始实施第三阶段的汽车排放法规,对车辆尾气中的一 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更为严格的限 制。
汽车排放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护环境
汽车排放法规是保护环境的重 要措施之一,通过限制车辆尾 气中的污染物排放,减少空气
提高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技术创新
01
加大对排放控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
级和创新。
实施激励政策
02
通过政策激励,如提供购车补贴或减税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
低排放或零排放汽车。
建立绿色交通体系
03
推广电动汽车和公共交通,优化城市交通规划,减少单车出行
和拥堵现象。
加强汽车排放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建议
详细描述
后处理技术包括三元催化器、颗粒物捕捉器等装置。三元催化器可以将废气中的 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进行催化还原,生成无害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 颗粒物捕捉器则可以捕获废气中的颗粒物,从而减少颗粒物的排放。
电控燃油喷射技术
总结词
电控燃油喷射技术是一种先进的燃油喷射 控制技术,通过电子控制单元(ECU)对 喷油嘴进行精确控制,实现燃油喷射时间 和量的精确控制。
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
汽车排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 减少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特别是对呼吸系统和免疫系统 的危害。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车排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 使汽车制造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采用更加环保和节能的技术和材料 。
汽车排放法规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制

2024年整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整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整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车试验是指对汽车整车进行各项技术性试验和安全性能评价的工作。

第二条整车试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试验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条整车试验应注重安全性,确保试验操作过程中没有发生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2024年进行的整车试验工作。

第二章试验设备与设施第五条试验设备和设施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试验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第七条试验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试验设备和设施应在试验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完整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试验操作人员安全责任第九条整车试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条整车试验操作人员应遵守规程,严格遵守试验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整车试验操作人员应随时关注试验现场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整车试验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意识。

第四章试验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试验现场应设定安全区域,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试验现场应规定禁止吸烟、饮食和随意停放车辆等行为。

第十五条试验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确保试验操作安全。

第十六条试验现场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明确人员疏散逃生通道。

第五章试验操作程序第十七条整车试验操作程序应详细、清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整车试验操作程序应包括试验准备、试验前检查、试验过程监控等环节。

第十九条整车试验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试验,严禁违反规程进行试验操作。

第二十条在试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试验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试验操作,并进行相关检查和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如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事故,试验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应包括紧急报警、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措施。

整车标定试验规范

整车标定试验规范

整车标定试验规范摘要:随着商用车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对车辆排放要求的逐步升级,为进一步促进汽车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保障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和法规要求,特针对整车标定工作制定相关规范,以便于后期工作有针对性和科学性进行。

关键字:整车;标定;规范;法规;标准;引言:标定,是指使用标准的计量仪器对所试验车辆进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标定也可以认为是校准。

因此,也可以认为标定包含以上两方面的意思。

本规范适用于N类汽车整车标定工作全过程,规定了国Ⅳ及以上排放等级汽车整车标定项目、测试方法及评判标准。

1.术语1.1冷机起动经过一定时间静置后,冷却液温度与环境温度、机油温度温差小于 2 ℃状态下的起动试验。

1.2热机起动经过一段时间油门操作或驾驶运转后,冷却液温度高于 70 ℃或达到热平衡的状态下的起动试验。

1.3起动时间压燃式发动机:从起动机通电,到发动机转速到达目标怠速/气缸内着火转速开始上升的时间;点燃式发动机:从蓄电池电压开始下降至发动机转速达到 500 rpm 的时间。

1.4车载诊断(OBD)系统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

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2.标定内容本条款列明了整车标定项目及其测试方法,因不同产品目标值或限值可能要求不同,故本规范内对其不作具体要求,本规范附件“整车标定大纲”内所列为参考值,具体产品可作相应调整。

2.1整车匹配性测试该项目是整车进入标定工作的前提,即样车完成后进行自我测试,不满足目标值或限值要求的,应对样车进行整改,直至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其他项目的标定。

2.1.1冷却系统2.1.1.1冷却常数K该参数有上限值,测得数值不得高于该值。

2.1.1.2中冷后进气温升该参数有上限值,测得数值不得高于该值。

2.1.1.3中冷器压降该参数有上限值,测得数值不得高于该值。

2.1.2进排气系统2.1.2.1进气阻力该参数有上限值,测得数值不得高于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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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排放(欧Ⅴ、欧Ⅵ排放)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获取方面对机动车辆的型式批准
17
滑行
GB/T12536-1990
汽车滑行试验方法
18
最低稳定车速
GB/T12547-1990
汽车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
19
加速性能
GB/T12543-1990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20
最高车速
GB/T12544-1990
GB3847-2005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
强制检验
发动机排气烟度;
强制检验
双燃料发动机烟度
强制检验
4
低温冷起动排放
GB18352.3-2005
轻型车排气污染物;
强制检验
GB18352.5-2013
轻型车国五排放;
强制检验
5
乘用车燃油消耗量
GB19578-2004
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柴油;
强制检验
6
轻型商用车燃油消耗量
GB20997-2007
轻型车燃料消耗量-汽油;
7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
GB30510-2014
商用车油耗;
强制检验
GB/T27840-2011;QC/T924-2011
8
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8352.5-2013
轻型车国五排放;
强制检验
催化器
9
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项目
检验项目
依据
参数表
备注
序号
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柴油国三;
强制检验
汽油国三;
GB18352.5-2013
轻型车国五排放;
强制检验
2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重型发动机;
强制检验
重型NG发动机;
双燃料发动机;
天然气发动机;
3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18352.3-2005
轻型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强制检验
10
重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7691-2005
重型柴油机耐久性;
强制检验
重型气体发动机耐久性;
双燃料发动机耐久性;
GB20890-2007
天然气发动机耐久性;
11
重型汽油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4762-2008
重型汽油机耐久性;
强制检验
12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T13594-2003
机动车ABS性能;
强制检验抱制动性能
GB21670-2008
乘用车ABS性能;
强制检验
14
海外检测
70/157/EEC
机动车辆允许声响水平及排气系统
15
海外检测
70/220/EEC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16
海外检测
692/2008/EC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21
爬坡性能
GB/T12539-1990
汽车爬行陡坡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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