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船甲板部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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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港 第 四 航 务 工 程 局 起重船甲板部安全操作规程

1. 起吊物件在吊离地面五十公分左右时停止上升,然后检查刹车及吊索具和物件是否平衡和稳定;如果发现不稳定或刹车不灵时,要立即落下调整。

2. 起吊物件前,要预先看好放置物件的地点;移船缆索应充分考虑移船的距离,要做到缆索能满足移船的要求及角度。、

3. 开始起吊时,要用慢速,保持吊钩与物件不摇摆,起吊物件速度要均匀,不得忽快忽慢,非特殊情况下不要突然停车。

4. 吊物上升或空钩上升时,指挥人员应注意上升高度,避免吊物到达顶点时发生事故。臂杆旋转时,操作人员应发出信号,注意机座附近的人员及旋转方向有无障碍物。

5. 物件吊在空中短暂等待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6. 等待工作或休息时间,不准将物件吊在空中,应将物件放原处。

7. 装卸时应予先根据他船所系带岸上缆桩及缆的负荷,指挥移船时必须吊稳,各 缆索要受力均匀,不要忽快忽慢,以防驳船断缆和走锚。

8. 两艘或两艘以上起重船共同起吊一物件时,必须共同拟订联合操作的方案及安 全操作方法,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工。

9. 压舱水应满足起吊物件要求,船舶在起吊物件后要保持平衡。

10.十不起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起吊;

2)、起重物件重量不明,不起吊;

3)、超负荷,不起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起吊;

5)、超跨度,不起吊;

6)、安全装置失灵、吊机性能不正常,不起吊;

7)、遇大风、大雨及视线不清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不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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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照明阴暗看不清物件,不起吊;

9)、施工水域水深不够,不起吊;

10)、来往船舶浪涌影响安全,不起吊。

11.外海工作应根据当地情况,注意天气变化、浪涌情况,如暗浪太大或天气恶劣,影响施工安全应停止工作。

12.臂杆和起吊物件下面严禁站人。

13.甲板各绞缆(锚)机,要严格按照各船的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4.港内施工风级:

1)、120吨以上的船舶,当风力在6级以上(不包括6级)应停止工作。

2)、120吨以下的船舶,当风力在5级以上(不包括5级)应停止工作。

福州分公司船机部编制

20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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