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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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回头看行动方案

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回头看行动方案

“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回头看行动方案”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聊聊一个大工程——那就是“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回头看行动方案”。

别看这名字长,其实里面的内容才是重点。

下面我就用我那十年方案写作的经验,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这个方案。

咱们得明确目标。

这次回头看行动的目的就是确保“三小场所”(小餐馆、小商店、小旅馆)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

咱们要坚决杜绝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科学管理,依法治理,强化责任。

3.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综合治理。

二、组织架构1.成立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

2.设立回头看行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工作。

三、工作内容1.开展消防安全检查(1)对“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2)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距离,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明确“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4.建立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制(1)加强与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建立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四、实施步骤1.启动阶段(1个月)(1)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回头看行动。

(2)成立回头看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实施阶段(3个月)(1)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巩固阶段(2个月)(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

4.提升阶段(2个月)(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居民消防安全素质。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第八条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以下信息:(一)出租屋的基本信息: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出租用途和租期。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按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申报。

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

第九条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按以下规定确定:(一)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二)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三)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本规定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本规定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规定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为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不得由管理人代为签订的除外。

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出租屋应将消防安全承诺书及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

第十一条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二)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应按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求执行;。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本文将重点介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租赁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完善,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责任分工1.房东责任房东应确保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包括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在每个房间内设置独立的烟雾探测器,并定期更换电池;定期清理出租屋内的易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住户可以及时疏散。

2.租户责任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的基本规定。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用明火等,避免火灾的发生;租户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逃生知识,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基本的消防设备;租户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严禁在房间内吸烟;租户应保持房间的整洁,并定期清理易燃垃圾,减少火灾的隐患。

三、消防设备配置1.灭火器配置根据出租屋的面积和层数,合理配置灭火器。

一般情况下,每层至少配置1个2kg的干粉灭火器,放置在易燃物品存放区域,保证住户在火灾初期可以及时使用。

2.烟雾探测器配置每个房间内都应配置独立的烟雾探测器,以及连接到中心控制室的主控感应器。

烟雾探测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电池。

主控感应器应能够及时报警并自动启动喷淋系统。

3.自动喷淋系统配置在出租屋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根据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进行合理配置。

自动喷淋系统应连接到中心控制室,以确保火灾时能够及时启动喷淋系统进行灭火。

四、消防演练1.组织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让租户学会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熟悉火灾逃生通道,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2.消防演练内容消防演练应包括火灾发生时的紧急撤离、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报警求助等内容。

演练要真实模拟火灾情况,提高租户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执法与监督1.消防监督部门由相关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执法。

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2.制度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为房东、租户等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3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3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1. 安全出口设置规定:小场所必须按照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符合规定的宽度、高度和数量,并保持畅通无阻。

2. 灭火设施配置规定:小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等,确保应急灭火设备的完好可用。

3. 应急疏散通道规定:小场所应设置明确的应急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通道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以指导人员疏散。

4. 防火分隔规定:小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以减少火灾蔓延。

如设立防火墙、应急疏散门等,确保安全撤离的时间和距离。

5. 定期消防检查规定:小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检查结果应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6. 灭火器材维护规定:小场所的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灭火设备的有效性。

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至少一年。

7. 停电和火灾自动报警器规定:小型场所应配备停电和火灾自动报警器设备,以提前预警火灾。

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并设置在适当的位置,以便人员及时发现。

8.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规定:小场所应积极宣传火灾预防知识,并组织相关培训。

宣传内容应针对小场所的特点和需求,提高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士的火灾防范意识。

9. 管理人员消防意识培养规定:小场所的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掌握基本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火灾发生时,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积极与消防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

10. 烟雾报警器设置规定:小场所应设置烟雾报警器,以提前感知火灾。

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加强对烟雾警报系统的操作和防护知识培训。

以上是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小场所作为人员密集、火灾风险较大的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2)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对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对于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落实好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1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2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户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租户,包括办公楼、商场、仓库、工厂等各类租赁单位。

第三条租户在本单位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单位的有关消防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租户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

第五条租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租户应及时向房东或物业管理处报告单位内的消防隐患或问题,协助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租户应按照相关的消防要求,设置和维护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八条租户应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租户应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放置位置明显标识,易于使用,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应的消防演练和培训。

第十条租户应定期与物业管理处或当地消防部门联系,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租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租户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作业设备和操作规程的认识和掌握。

第十三条租户应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十四条对于工业企业等高危行业,租户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和维护,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租户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相应的逃生和救援方案,确保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六条租户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十七条租户应与物业管理处或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并协助做好灭火和疏散工作。

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出租房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出租房屋业主、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出租房屋业主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消除火灾隐患。

2. 出租房屋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3. 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使用。

4. 业主、承租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5. 出租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出租房屋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6. 出租房屋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7. 业主、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疏散制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8. 发生火灾时,业主、承租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9. 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业主、承租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业主、承租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3. 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参考草案,旨在确保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第一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租户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类型。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分为屋主(出租人)、租户(承租人)和物业管理方。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设备等。

第五条屋主的责任:1. 屋主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通道、疏散通道、防火门等。

2. 屋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并及时修复和更换受损的消防设备。

3. 屋主应对租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疏散逃生等。

第六条租户的责任:1. 租户应正确认识火灾的危险性,采取合理的防火措施,不擅自改动出租屋的消防设施。

2. 租户应积极参与消防演习,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和方法。

3. 租户应及时上报出租屋内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屋主或物业管理方的整改。

第七条物业管理方的责任:1. 物业管理方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出租屋的消防设施正常可用。

2. 物业管理方应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居民和租户的防火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3. 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和完善出租屋消防安全档案,包括设备维护记录、消防演习情况等。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当地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另行公告。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____]____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____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____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 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住户的自我防灾能力。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住户进行消防演练,增强住户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住户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与消防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消防器材应当经过合格的消防产品检测,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七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出租屋的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住户不得在消防通道设置隔断。

第十九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指示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向。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出租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于出租房的建设、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始终把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人为本,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明确出租房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出租房所有权人:负责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出租房管理人:负责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租房消防安全。

3. 租户: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合出租房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出租房设施:出租房应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电器线路: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电线老化或电器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 安全出口:保持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存放杂物,确保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4. 燃气使用:严禁使用未经专业人员安装的燃气设备,使用灶台时必须确保稳固,离墙距离不得小于30公分。

5. 用火用电:禁止在室内乱扔烟蒂,使用电热器时不得把电线压在热板上。

6. 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7. 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措施。

五、监督检查1. 出租房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租户应配合出租房所有权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3.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六、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租房消防管理制度

租房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承担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一)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二)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高租户消防安全意识;(三)在出租房屋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租户注意消防安全;(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条租户应承担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二)不得在出租房屋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三)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租户消防安全意识;(三)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协助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四)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存放;(五)其他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租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三、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1.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人(1)出租屋所有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出租屋所有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人(1)出租屋所有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3. 出租屋租户(1)租户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出租屋所有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租户应当保持出租屋内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使用明火。

四、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1. 出租屋所有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保出租屋内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包括但不限于:(1)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2)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泵正常;(3)消防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

2. 出租屋所有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出租屋所有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

五、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1. 出租屋所有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2)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泵正常;(3)消防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完好;(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5)租户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2. 出租屋所有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信息。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小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消防安全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二、规范场所内消防设施设置小场所应根据场所性质和规模,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红色指示标志等,并配备专人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三、加强火源管理小场所应控制火源的数量和质量,杜绝明火,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合理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确保火灾的发生几率降到最低。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小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水平。

五、加强监控和报警系统小场所应安装适当的消防监控和报警系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发出警报,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小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真实火灾情况,让员工熟悉火灾逃生路线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七、加强小场所整体消防水平小场所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提高小场所的整体消防水平,确保消防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八、建立应急预案小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处置、人员疏散等各方面的应对措施,做到早有准备、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九、加强消防设备维护小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各类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出现故障的消防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十、严格落实责任制小场所应明确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实施和持续改进。

以上即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十个规定,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小场所可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做到有序有力,降低火灾发生的几率,保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出租屋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有责任,确保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出租屋应根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和层数等因素,进行消防划分,确定每个划分区域的消防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消防防护措施。

3. 出租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4. 出租屋内应设立合适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畅,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5. 出租屋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线电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6. 出租屋应定期组织演练火灾疏散,确保住户熟悉逃生路线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安全门、安全窗等消防安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维修、更换。

8. 出租屋内不得违法乱用明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炊具。

9. 出租屋内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隔离或拆除防火设施。

10. 出租屋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住户对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的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一些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对于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建议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障租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预防、消防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等措施,确保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出租屋的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本细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的有效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五条出租屋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第六条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灭火器的选择和摆放应符合相关规定,每个出租屋至少应配备一个灭火器,并摆放在显眼、易取的位置。

第八条灭火器箱应保持密封,标明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保持清晰易懂,指示正确的疏散方向。

第十条出租屋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立障碍物。

疏散门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在出租屋内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区域,展示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民提供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制作和发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提高居民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居民参与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房东或房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通畅、消防设备配备齐全等。

第十六条出租屋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和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楼道、走廊、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上堆放杂物或搭建临时隔断。

第十八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对消防设施进行损坏和破坏。

第二十条出租屋的门窗应保持完好,防盗门应安装可靠的防盗器具。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页精选文档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页精选文档

**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出租屋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是指通过租赁、承租、转租等经营行为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宅用房,包括单间、单元房、合租房等。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有出租屋、私有出租屋、社会组织出租屋等。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出租屋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紧急疏散等。

第五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出租屋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

第七条出租屋的布局、结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出租屋的入口、楼梯、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便于疏散逃生。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设施,如烟感报警器、火灾报警按钮等,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修。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和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防烟设施等。

第十二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出租屋内有足够的水源供应。

第十三条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确保火灾时的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消防防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火灾时烟气不会对出租屋内的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知识、火灾扑救方法、紧急疏散演练等。

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第三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共同参与。

第二章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1. 出租房屋前,应当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出租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房屋。

2.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措施。

3. 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5. 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6.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报警。

第五条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1. 积极配合出租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按照规定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3.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4. 使用电器设备时,注意防火安全,不得超负荷用电。

5. 发生火灾时,立即逃生,并协助出租人组织扑救。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1. 对管辖范围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出租人。

2. 配合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4. 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1. 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出租房屋,依法予以查处。

3. 指导、协调、督促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八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1. 房屋结构、装修材料、电气线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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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 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核、无验收等违章、违规建设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查处。

2、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中有关违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查处工作。

4、各村(社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1、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2、水务公司。

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充足,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水措施。

第八条: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质监站等部门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协助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规划建设办。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消防安全规划应与镇建设总体规划接轨。

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镇城乡消防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村(社区)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2、工商分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质监站。

负责对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食品行业、小作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单位安装消防设施。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小作坊。

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知会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各村(社区)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每个巡查队员,确保每个片区、街道、楼宇、场所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

第十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对各村(社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

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年度火灾隐患重点村。

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一、初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

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处罚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

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

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变动情况上报至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

对存在住人等消防隐患复查合格的,各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应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回潮。

凡属隐患回潮的单位一律停止营业一个月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业。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村(社区)消防专职巡查员优势,将每个“三小”场所、出租屋责任到村(社区)每名专职巡查员,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做到全时监控。

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监管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村(社区)要与“三小”场所、出租屋的业主(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健全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村一级管理,加强对业主或经营者、承租者的监督,规范村(社区)、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村一级监管、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各职能部门巡查人员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相关村(社区)进行跟踪整治,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部门。

第二十条:加强消防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要详细地记录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经营者、场地、经营范围、办证情况、被监管对象及负责的户籍管理员的资料及变更去向情况,并将每个场所重点部位用数码相机拍照存入电脑归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

整治工作标准依照《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流程:全镇所有“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检查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名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由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包干负责,分工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1)巡查。

由各巡查部门、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每周对所包干“三小”场所、出租屋全部巡查一遍。

对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责令当场完成整改,及时上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

(2)整改。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收到报告后,安排包片巡查组会同负责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对所上报的场所实地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任务交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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