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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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决定第五次续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的公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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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决定第五次
续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五次续发行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20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200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8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8年10月18日,票面年利率为3.29%;按年付息,每年10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10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2.7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96%。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2019年3月14日进行分销,从3月18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1533.6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3月13日
来源: /fg/detail2098906.html。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6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1号——关于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的公告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1号——关于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的公告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1号——关于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10.18
•【文号】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1号
•【施行日期】2019.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国债业务公告
2019年第8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34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346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 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9年7月22日,票面年利率为3.86%;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22日、1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49年7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2.0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8%。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2019年10月21日进行分销,从10月23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1133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年10月18日。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部分答案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部分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您的最终得分是98单选题•(正确)1.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D)。

••••••(正确)2.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4月购入一间商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商铺的不动产进项税额(A)抵扣。

••••••(正确)3.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8年1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12月申报抵扣了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2019年(B)申报抵扣。

••••••(正确)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C)。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C)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正确)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A)。

••••••(错误)6.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A)元••••••(正确)7.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即: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B)。

••••••(正确)8.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对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C)。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2020年最新版:企业所得税适⽤税率表⼀、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税率:25%⼆、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税率:20%其中:2019年1⽉1⽇⾄2021年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技术企业:15%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三号)第⼆⼗⼋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的⽐例不低于规定⽐例;(三)⾼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总收⼊的⽐例不低于规定⽐例;(四)科技⼈员占企业职⼯总数的⽐例不低于规定⽐例;(五)⾼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西部地区⿎励类产业企业:15%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条规定,⾃2011年1⽉1⽇⾄202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条规定,⾃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2•【文号】银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现就2019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9年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二期)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其中:第一期为18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4.0%;第二期为12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27%。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27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两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两期国债发行从2019年3月10日开始,3月19日结束。

投资人购买的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承销团成员承销的两期国债,从3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两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

两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两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两期国债由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承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年5月17日起
第 1 页,共 18 页
(二) 鼓励创新政策
优惠事项
税种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七) 资源综合利用
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019年1月1日起
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十) 山东省新出台
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养老保险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月31日
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 号)
17.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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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
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1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444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24%,2019年1月14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月14日进行分销,1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9年4月15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1月11日
来源: /fg/detail2095028.html。

财政部关于2021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4号

财政部关于2021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4号

财政部关于2021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的公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4号财政部关于2021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的公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公告如下:一、休市时间。

春节10天,休市时间为2021年2月9日0:00至2月18日24:00。

国庆节4天,休市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0:00至10月4日24:00。

二、休市期间,除即开型彩票外,停止全国其他各类彩票游戏的销售、开奖和兑奖。

具体彩票游戏的开奖、兑奖等时间调整安排,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休市期间,即开型彩票的销售活动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彩票销售机构要制定全面细致的销售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充分尊重彩票代销者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销售。

四、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妥善保管休市前形成的销售数据,确保数据安全;要充分利用休市间隙对彩票销售系统及设备进行调整和维护,为休市结束后的彩票销售活动做好准备。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配套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彩票发行销售工作。

特此公告。

财政部2020年12月9日——结束——。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8号——关于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8号——关于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8号——关于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11.06
•【文号】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88号
•【施行日期】2019.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国债业务公告
2019年第8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43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430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9年8月8日,票面年利率为2.75%;按年付息,每年8月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8月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0.5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81%。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2019年11月7日进行分销,从11月11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1417.4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年11月6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9号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9年1月11日招标,1月14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月14日进行分销,1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于2019年4月15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9年1月11日上午10:35至11:3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即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0个、25个和4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9年1月14日前(含1月14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9203—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财库〔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8〕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8〕4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时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并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即将开始,现将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向个人发行,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取消发行。

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同时,还可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成员的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四、投资者需使用个人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清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收开户费和托管服务费用,开立后可以重复使用。

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开立个人国债账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如投资者已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五、投资者可于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财库〔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1,国债代码:241701,以下称第一期)和2024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2,国债代码:241702,以下称第二期),现就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50亿元。

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38%,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5%,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24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27年4月10日和202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

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11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的公告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11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的公告

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11号——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5.22
•【文号】国债业务公告2019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9.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国债业务公告
2019年第1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以下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4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401.6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65%,2019年5月23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5月23日进行分销,5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0年5月23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7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5月22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财库〔2018〕93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8〕93号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
2018年12月28日附件: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23•【文号】财办库〔2019〕303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9〕303号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五期)国债(以下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期限91天,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5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9年10月25日招标,10月28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0月28日进行分销,10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于2020年1月27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9年10月25日上午10:35至11:3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即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0个、25个和4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9年10月28日前(含10月28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9245—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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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决定发行
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9年第一期至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分别简称第一期至第六期)。

现将第一期至第六期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至第六期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

第一期、第三期、第五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第二期、第四期、第六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4.27%。

二、第一期和第二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9日,2019年4月1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日和2024年4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和2024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第五期和第六期发行期均为2019年4月20日至4月30日,2019年4月2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20日支付利息,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各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各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各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3月25日
来源: /fg/detail2099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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