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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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绪论
未成年人被视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更容易被忽视甚至践踏。隐私权对成年人来说已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话题。在理论上,成年人的隐私权已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在实践上,也有了许多成年人为维护自身隐私权而发生的案例。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关注的比较少,研究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会使整个隐私权的理论变得更加完善。
提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于提醒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最亲近的老师。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行使隐私权的特殊性,尊重他们的权利,加强对其独立人格的教育。
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理论也将促进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未成年人毕竟多数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接触最多的也是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所以说,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发展与完善关系到家庭的稳定进而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整个民法和婚姻家庭法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国内许多学者开始对其加以研究。有关这篇论文题目的研究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应享有。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生活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自1890年美国学者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中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100多年期间,有关隐私权的讨论逐渐增多,有的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我国现阶段对成年人的隐私权研究已达到了一定的阶段。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不论是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中对隐私权开始加倍关注,有关隐私权的立法也开始实施。虽然对隐私权的概念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且在理论界存在多种隐私权概念,但在我国理论界和现实生活中已普遍接受隐私权这一较为新鲜的法律词汇,且一致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越来越多的理论倾向于将人格权从名誉权中划分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成年人在实务中,也开始注重自身隐私权的保护,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真是案例也越来越多。
但是今年来,因家长偷看孩子日记、追查孩子的生活短信,教师公布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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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习成绩、用设备监控学生的行为,而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自杀等极端事件的频繁发生。由此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讨论。多数学者也认为未成年人应享有隐私权,但对于诸如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性、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关系及法律到底如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护还不能达成共识。从大的发展方向来看,未成年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隐私权是肯定存在的,且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原因,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存在主要从隐私权性质、客体等方面去谈也是大势所趋。
从目前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状况来看,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研究也应成为重中之重,因为这关系到如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也是多数学者们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仅仅局限在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保护。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应从法律入手是不错的,因为法律的完善是进行保护的前提,但也不能忽略其他方面的考虑,诸如从侵权责任承担、未成年人自身等等。本文也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多方面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研究这一问提我们首先要从一般隐私权的概念谈起。1890年美国法学家戴斯和沃伦在其著作的《哈佛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1]。虽然这一概念已发展了一百多年,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可的隐私权的概念。一般认为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就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内容主要有:个人生活安宁权,即自然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包括个人信息和资料。如身高、体重、疾病、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婚恋、信仰和嗜好等。同时,禁止他人了解和利用个人生活资料,如身体的隐蔽部位、私人的日记不许偷看和个人财产不得披露等;个人通讯秘密权,如个人信件、电话、谈话的内容保密等,任何人不能私自拆看他人信件、不能窃听他人谈话等;个人隐私支配权,如撰写自传、公开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观察、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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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但不得有悖于法律和民俗;个人隐私维护权,即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在受到非法的侵犯时可以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
根据以上对隐私权的基本论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看来看,隐私权是一种自身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2]。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享有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的一部分,享有自然人一切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虽然未成年人的年幼及智力等因素会影响到其隐私权的行驶能力,但这不应成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的障碍,而是应该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予以特殊保护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隐私权是以隐私为权利客体的权利[3]。隐私权与隐私相关是国内外学者的共识。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心理、生理上都不够成熟、其生活相对简单,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他们一样拥有个人的空间如书包、抽屉,个人生活如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及个人秘密如个人的通信、私人日记和疾病状况、学习成绩等。这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属于私人所有的个人空间、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就是实质上的隐私,既然未成年人也拥有隐私,那么他们理所应当的享有隐私权。
再次,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也应享有隐私权的。在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该法第39第二款及69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6、44、45条以及其他的诉讼法、相关得司法解释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有所涉及[4]。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都表明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最后,确立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能够更加科学和完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命运。确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存在,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将来更好的建设国家。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并且得到法律的保护。那种认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心里不成熟而不享有隐私权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