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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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张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7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张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潘鸿臣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吕佳琳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潘鸿臣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维森吕佳琳潘鸿臣丁明强【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

不动产登记簿对物权权属的推定力,本质上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没有必然联系。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一、张夏氏遗产范围;(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一审判决确认各方当事人继承遗产份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50年代张一与张夏氏为两个儿子张月元、张月宝分家。

即10间老房由张月元分得北4间(门牌××号),剩余六间房由张一夫妇住2间,张月宝分得4间。

后张一夫妇拆掉2间旧房新建4间即涉案××房屋。

张某某1等主张为张敬科结婚,张月元妻子夏西贞与张一夫妇互换房屋。

张一夫妇一直住××房屋,张敬科与夏西贞居住在××房屋均直至去世。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农村私签的分家协议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农村私签的分家协议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龙源期刊网 农村私签的分家协议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作者:来源:《乡村科技》2017年第10期很多农民朋友签了分家析产协议,就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

实际上在很多拆迁补偿的案件中,这种私自签署的分家协议往往不被认可。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如果只签了分家协议,只能算“完成一半”。

分家析产协议可以对家庭的房屋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不去相关部门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的话,分家析产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房屋产权的依据。

由于传统和习惯,在农村,大家一般都不太重视不动产登记。

有不少人觉得农村房屋都是自己住的,而且也不能买卖,登记不登记都一样。

有些则是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

不少人认为只要有土地证就可以认定房屋产权,再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是多此一举。

真正两证齐全的反而比较少。

鉴于这一情况,在农村进行征地拆迁改造的时候,各地拆迁主体单位认定产权就比较困难。

一是没有证书或者证书不齐全的话,权属就不明确。

二是由于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如果没有房产证的话,对房屋产权家庭内部怎么分配的也不清楚。

农村拆迁一般对以下这三种情况进行认定:一是房地两证齐全的。

这种情况下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不应该按照分家析产协议进行认定,而应该按照房产证进行认定。

二是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

如果只有土地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内部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只要该分家析产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一般予以认定。

三是房地两证都没有的。

这时,首先需要由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该宅基地和房屋进行权属调查,并对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公开,没人提出异议的话,再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认定结论。

同时,根据分家析产协议情况,确定家庭内部成员的具体份额。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析产流程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析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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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流程

农村房屋析产流程

农村房屋析产流程《农村房屋析产那些事儿》咱今儿就来唠唠农村房屋析产这档子事儿。

农村的房子啊,那可不仅仅是几间屋、几堵墙,那里面装的是咱农村人的生活和记忆呢!要搞清楚房屋析产,首先得知道这房子到底是谁的。

有时候啊,一大家子住在一起,你说这房子算谁的呢?这就得好好掰扯掰扯了。

比如说,这房子是老一辈盖的,那老一辈的意愿就很重要啦。

要是他们在世的时候说好了怎么分,那就好办多了。

要是没说清楚呢?那也别着急上火,咱慢慢理。

看看家里有几个兄弟姐妹,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商量。

可别一上来就脸红脖子粗的,那解决不了问题呀。

咱得讲道理,谁出的力多,谁就多分点,这也公平不是?然后呢,还得看看房子的状况。

要是房子新崭崭的,那价值自然就高些。

要是已经破破烂烂了,那可能就得重新估量估量了。

就好比一个苹果,新鲜的时候大家都抢着要,要是烂了一半,那大家就得考虑考虑怎么分才合适了。

还有啊,别光想着分房子,还得想想以后怎么办。

分了房子,你得能住得下去呀。

要是分到个破房子,你还得花不少钱去修呢。

所以啊,眼光得放长远点,别只看眼前这点利益。

我记得我们村就有这么一家,为了分房子,兄弟姐妹几个差点没打起来。

后来还是村里的长辈出来调解,大家才冷静下来好好商量。

最后呢,房子也分好了,大家也还是和和气气的。

你看,只要大家都讲道理,这事儿也不难办嘛。

其实啊,农村房屋析产就是一家人的事儿。

一家人嘛,有啥不好商量的呢?别为了几间房子伤了感情。

想想小时候,大家一起在这房子里玩耍、吃饭、睡觉,那感情多好呀。

现在长大了,可不能忘了那份亲情。

咱农村人最看重的就是亲情和乡情,房子虽然重要,但亲情更重要。

别为了争房子,把亲情给弄丢了。

以后老了,还得靠兄弟姐妹互相照应呢。

总之呢,农村房屋析产这事儿,得讲情,也得讲理。

大家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商量,总能找到一个大家都满意的办法。

别让房子成了亲情的绊脚石,要让房子成为亲情的纽带,把一家人紧紧地连在一起。

这就是我对农村房屋析产的看法,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呀!。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问题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问题有这样⼀例武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与⽗母、兄弟姐妹及姐夫签订了⼀份电⼦版的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母⽣前所有的三栋房屋,在⽗母⾝故后,分别由家中的三名⼉⼦每⼈继承⼀栋,姐姐及妹妹放弃继承的权利。

在本协议上,⽗母、当事⼈及其兄弟姐妹都进⾏了签名并摁了⼿印,⽽其姐夫作为协议见证⼈也在协议上签名和摁⼿印。

那么该协议应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呢?根据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我们是这样认为的,该协议的形式符合我们传统观念中的所谓“分家产”的⾏为,但如果根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该“家产”能否分,怎样分,分得是否合法,这个⼜是另当别论的问题。

所谓协议中约定的三栋房产,从法律上分析是属于当事⼈⽗母的共同财产,基于⽗母是完全民事⾏为能⼒⼈,⾮经其同意,任何⼈不能处分其财产。

⽽⽗母要将房产给予⼦⼥,通常来讲有三种途径,⼀是买卖,⼆是赠与、三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虽然,它的名字确实是什么协议,但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协议的名字去判断,⽽是要从他的内容还有性质去分析。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买卖或赠与之意思表⽰,反⽽是表述了要在⽗母⾝故后,由三兄弟来继承⽗母的共有房产。

故此,该⽂件更倾向于是⼀份遗嘱,是由⽗母在⽣前就其⾝故后共有房产的继承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在弄清协议的性质后,那就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去判断该遗嘱是否有效。

因为该⽂件是电⼦版,所以虽然有⽗母的签名,但仍然是不符合⾃书遗嘱的规定。

基于有见证⼈,所以更符合代书遗嘱的内容。

由于代书遗嘱中,只允许出现⽴遗嘱⼈及在场见证的两名以上的见证⼈,故此,除协议落款见证⼈处签名的当事⼈姐夫之外,其余签名的⼈都应当认定为见证⼈。

根据我国规定,继承⼈及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都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的。

为此,该份名为协议实为代书遗嘱的⽂件,因见证⼈的⾝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归于⽆效。

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

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

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广大农民越来越重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但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没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了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面积。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不同于国家出售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有一定的限制。

)关于宅基地,这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受到建设和国土部门内部规章的制约。

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本文以《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结合《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探讨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与赠与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与同仁办理公证。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种限制性的财产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允许村民组织成员使用,房屋经批准后才能转让给村民组织成员。

有许多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和禁止投机倒把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出售给城镇居民,也不得允许城镇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有关部门不得为非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例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例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例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是指农村家庭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对房屋进行分割和产权确认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农村,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家庭成员的增加以及家庭矛盾等原因,房屋分家析产案例并不少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相关问题。

某农村家庭由父母和两个子女组成,父母名下拥有一栋农村房屋,随着子女的成长,家庭矛盾逐渐加剧,父母也希望将房屋进行分割,并确定每个子女的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进行产权确认。

父母需要明确自己的产权,并依法确定子女的产权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父母可以占有一定比例的产权,而子女则按照法定比例分得剩余的产权。

产权确认的过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需要进行房屋分割。

在产权确认之后,父母和子女需要对房屋进行实际的分割,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的产权部分。

房屋分割需要考虑到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情况,合理地划分出每个人的产权范围,避免因为分割不当而引发日后的矛盾。

最后,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

在农村房屋分家析产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例如产权证书的办理、产权登记等。

这些手续的办理可以确保每个人的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尊重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家庭内部的矛盾,避免因为分家析产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和纠纷。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分配产权和妥善处理家庭关系,才能顺利完成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程序,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分配产权和妥善处理家庭关系,才能顺利完成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程序,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分家析产案件中虚假诉讼是怎样的

分家析产案件中虚假诉讼是怎样的

分家析产案件中虚假诉讼是怎样的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有些图谋不轨的人在分家析产中虚假诉讼,这种行为令人不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分家析产案件中虚假诉讼资料,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分家析产案件中的虚假诉讼一、分家析产案件中的虚假诉讼陈亮(化名)最近因其分家析产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十分苦恼,他经常往法院打电话向承办法官一再强调自己只是想将户口从城镇迁回村内老宅,父亲及兄弟姐妹也都同意,大家都协商好了,没有实质争议,法官只用出个民事调解书就行了并质问法官为什么不能认可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承办法官告知陈亮,他的诉讼请求是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分家析产,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他和兄弟姐妹早已各自组成家庭与父母分开单过,待分割的农村房屋系其父母所建,陈亮及其兄弟姐妹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贡献,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不构成分家析产的法律关系,原告陈亮的分家析产诉讼请求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像陈亮这样企图通过一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诉讼变相为农村房屋确权,进而为城镇居民可根据“需要”实现非农户口与农村户口之间来回转换,关键时刻占用征地补偿“人头”提供便利条件的当事人不在少数。

仅今年前三个月,延庆法院就已经受理分家析产案件451件。

原来,因延庆筹备“世界马铃薯大会”、“世界葡萄大会”、“世界园艺博览会”、“冬奥会”等会议、赛事,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配套工程进行规划。

部分当事人得知其祖宅可能被拆迁而获得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后,便想尽一切办法钻拆迁补偿的“空子”。

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到法院打一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官司。

二、虚假诉讼缘何“偏爱”分家析产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国家、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以“一户一宅”为原则,即每一农户享有一块宅基地。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由于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登记、公示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导致公信力不足。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例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例

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例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于家庭成员增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家庭房屋进行分家处理,确定各自的产权归属。

这类案例在农村地区并不少见,但由于地域、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处理方式和结果也各有不同。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小明家是湖南某个偏远山区的农村家庭,家里有一栋两层的老房子,小明是家里的独子,父母早逝,他有两个姐姐。

在小明结婚后,他的姐姐们也都陆续结婚生子,家庭成员逐渐增多,老房子已经无法满足大家的居住需求。

于是,小明和他的姐姐们商量决定对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处理。

首先,小明和他的姐姐们需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

由于老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小明和他的姐姐们需要通过调查和证据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文件,以确保产权归属的准确性。

其次,小明和他的姐姐们需要协商对房屋进行分割。

由于老房子是一栋两层的建筑,小明和他的姐姐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自的分割比例和具体分割方式。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最后,小明和他的姐姐们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

在确定了房屋的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后,他们需要前往相关的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房屋分家析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村房屋分家析产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需要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愿,充分协商,确保公平合理,最终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以确保房屋分家析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文件,以防止产权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充分沟通和协商,也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房屋的分割和产权过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

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

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就是宅基地,那么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判决书要多久才下达?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如何处理1、农户之间发⽣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双⽅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任何⼀⽅或双⽅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形式写明:申请⼈、对⽅当事⼈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的姓名、⼯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当事⼈。

对⽅当事⼈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起30⽇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内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双⽅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调解;调解⽆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15⽇内向上⼀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上⼀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分家析产纠纷判决书要多久才下达1、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话,应在⽴案之⽇起3个⽉内审结;适⽤普通程序应在6个⽉内审结。

执行案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执行案件析产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析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案件析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割后,应当依法偿还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割后,应当依法偿还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其他财产。

执行其他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处理。

”三、析产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债权人提出析产申请。

3.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析产条件。

四、析产程序1.债权人提出析产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析产申请。

3.人民法院对析产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被执行人是否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债权人是否提出析产申请;(3)析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析产条件的,应当裁定执行。

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6.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割、处理后,应当依法偿还债务。

五、析产的法律后果1.析产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割、处理,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2.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3.析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债权人、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六、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执行案件析产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一、案由李某某与张某某为农村户籍,共同拥有位于XX村的一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现因两人关系破裂,无法商议共同分割财产,故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二、事实和理由1. 李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多年,共同经营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双方共同劳动和投入,共同享有财产权益。

2. 由于感情破裂,李某某与张某某无法继续共同经营,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商议一致。

然而,被告张某某拒绝与原告李某某商议分割财产,导致无法达成共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根据各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位于XX村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进行分割,并确立双方的财产权益。

2. 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划分财产份额。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即将住手侵占原告李某某的财产行为,并返还原告应得的财产份额。

四、证据1. 婚姻登记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证明。

3. 家庭财产登记表及相关财产证明。

4. 与被告的书面商议记录。

五、诉讼请求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拥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财产权益。

2. 由于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经营,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3. 原告李某某已多次与被告张某某进行书面商议,但被告拒绝商议,导致无法达成共识。

4. 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应当公平合理地划分财产份额。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商议一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各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进行。

”七、诉讼费用1.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对位于XX村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进行分割,并确立双方的财产权益。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引言概述:农村分家析产是指农村家庭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共有情况,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详细阐述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一、起诉状的格式要求:1.1 标题: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1.2 文号:(根据法院要求填写)1.3 法院名称及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二、起诉状的内容:2.1 原告身份及基本情况:2.1.1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2.1.2 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等。

2.1.3 原告要求分家析产的理由和合法性。

2.2 被告身份及基本情况:2.2.1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2.2.2 被告与原告的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等。

2.2.3 被告对原告的分家析产要求的态度和理由。

2.3 争议财产的详细描述:2.3.1 列举争议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详细信息。

2.3.2 描述争议财产的权属归属和使用情况。

2.3.3 陈述原告对争议财产的主张和要求。

三、事实和理由:3.1 描述分家析产的背景和原因:3.1.1 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分歧和纠纷。

3.1.2 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分家析产。

3.2 陈述分家析产的合法性和必要性:3.2.1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农村分家析产的合法性。

3.2.2 阐述分家析产对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和财产安排的必要性。

3.3 提供证据支持:3.3.1 准备相关证据,如土地证、财产证明等。

3.3.2 描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四、请求法院给予的支持:4.1 请求法院判决分家析产的决定:4.1.1 说明分家析产的具体要求和期望结果。

4.1.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争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4.2 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4.2.1 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4.2.2 请求法院对被告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

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

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

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是农村房屋的共有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分家析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权利义务1、甲方拥有该房屋的___%的共有权;乙方拥有该房屋的___%的共有权。

2、甲方、乙方对该房屋的修改、拆除、购买等事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甲方承担___%的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和保养费用,乙方承担___%的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和保养费用。

4、房屋可以交由甲方/乙方单独使用或共同使用,双方应协商,如若发生意见分歧,须达成书面协议。

二、房屋分割1、双方协商,决定分割该房屋。

(1)甲方获得该房屋___¥的价值(2)乙方获得该房屋___¥的价值2、该房屋分割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无须再进行其他财产分配。

三、法律效力与执行1、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份额、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解释,均需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4、本协议违约情况的处理方式:(1)如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各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应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裁决。

5、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行为涉及侵犯国家法律、政策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将各自保管好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资料,如有丢失造成损失,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协商解决。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

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

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一、前言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问题在农村地区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议题。

由于农村家庭多为大家庭,家族财产的分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分家析产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协商和分配,以确保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角度探讨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二、法律角度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协议书可以明确每个家庭成员在房屋分配中的权益比例,避免因权益分配不公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协议书还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分家析产的程序和流程,提高协商的效率和可行性。

三、经济角度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对于家庭财产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房屋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居住功能上,还可以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进行有效利用。

通过协议书的制定,可以合理分配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避免资源浪费和财产流失。

此外,协议书还可以规定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确保房屋的长期保值和稳定增值。

四、社会角度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农村家庭多为大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分家析产往往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和矛盾。

通过协议书的制定,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避免争吵和冲突的发生。

同时,协议书还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五、实施方法农村房屋的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 协商一致:协议书的制定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一致,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参与其中,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2. 公正公平:协议书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各方的实际贡献和需求确定房屋的权益比例,避免因权益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

农村分家析产起诉状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李某某,现就农村分家析产一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及事实1.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2. 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农田,共同承担家庭开支。

3.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感情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经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决定分家析产。

4. 原告提出分家析产后,被告不同意,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分家问题。

二、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要求依法判决双方分家,明确各自的财产权益。

2. 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共同劳动所得的农田、房屋及其他财产。

3.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以保证原告正常的生活需求。

4.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及理由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 婚姻证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2. 农田、房屋及其他财产的登记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

3. 共同劳动所得的农田、房屋及其他财产的相关收入和支出记录。

4.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信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协商分家的事实。

原告提出以下理由:1.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2. 原告与被告共同劳动所得的农田、房屋及其他财产应当依法归原告所有。

3. 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协商分家,被告拒绝协商解决分家问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原告依据以下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提供证据。

五、诉讼请求及附带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理由,原告请求贵院做出如下判决:1. 判决双方分家,明确各自的财产权益。

2.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共同劳动所得的农田、房屋及其他财产。

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保证原告正常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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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

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诉的种类问题。

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

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

在事实依据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

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

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

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

(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

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与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但问题
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

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

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

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价值认定。

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作用问题。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向农民颁发《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体现权利的载体,其中可以证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但实践中,如果该证不具体写明家庭成员姓名,如何判断权利人?因析产需实际测量某间房屋与具体登记内容不符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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