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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 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 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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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l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 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2020/11/6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讲课提纲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纠纷
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相邻权纠纷 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律特征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l (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 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 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案例解读
l 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 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 ,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 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 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 ,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 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 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 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 ,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 要其自己承担。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自1982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例。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村村民。

(二)争议事实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

2005年,张某某从其父手中继承了5亩耕地,并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某承包李某的耕地5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开始耕种该土地。

2010年,李某要求收回土地,理由是合同期限已满。

张某某则认为,李某违约在先,合同应继续履行。

(三)争议焦点1.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返还给李某?3.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该土地?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证据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

2. 调查取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

3. 质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

(二)法院判决1. 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2. 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返还给李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应当依法返还土地。

本案中,合同期限已满,李某有权要求返还土地。

3. 张某某无权继续耕种该土地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期限已满,李某有权要求返还土地,张某某无权继续耕种该土地。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合同的严格保护。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合同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返还给李某。

农民咨询法律常见问题案例(3篇)

农民咨询法律常见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王某,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耕地。

然而,在承包期间,王某与村里其他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纠纷。

王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其他村民非法占用,要求村里依法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并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王某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村民非法占用王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有权依法要求村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处理结果】村里依法调查核实了王某的诉求,确认其他村民非法占用王某承包的土地。

随后,村里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的村民立即退还土地,恢复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案例二:农村宅基地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李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

然而,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了一间房屋。

李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村里予以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某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张某未经批准,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李某有权依法要求村里解决宅基地纠纷。

【处理结果】村里依法调查核实了李某的诉求,确认张某未经批准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

随后,村里要求张某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案例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赵某,因当地政府征收土地,导致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赵某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款过低,要求政府依法提高补偿标准。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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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1 2
离婚程序
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不能就 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调解或诉讼离婚。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当平均分割。婚 前个人财产和债务由各自承担。
3
子女抚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协商或诉讼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
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变更、流转和收回等 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纠纷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出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民主 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农产品质量纠纷
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贷款合同纠纷
01
涉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因贷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抵押物处置纠纷
02
在涉农金融信贷中,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涉农金融机构处置
抵押物时产生的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03
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涉农金融机构与担保人
之间产生的纠纷。
其他涉农法律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分家协议
分家协议应当明确析产的范围、方 式、时间等事项,并由全体家庭成 员签字确认。
03
农村邻里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总结词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相邻用水和排水方面,如上游拦截下游 水源、排水不畅等。
详细描述
在农村,水资源相对较为紧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比较常 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协商达成合理的用水和排水协 议,确保相邻方能够正常用水和排水。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 致,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1. 土地纠纷在农村地区,土地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例如,两个农民之间可能发生土地界线争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甚至打架。

另外,政府部门可能没有及时更新土地权属证书,导致农民之间的土地权益产生争议。

2. 水源纠纷农村地区的水源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

水源纠纷可能是由于农民之间对于水资源的使用权产生争议,或者是由于村庄间的水资源分配不公平引发争执。

3. 资金借贷纠纷农村地区的农民可能需要向亲戚朋友或者当地村庄组织借款来解决生产或者生活所需。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或者证据,可能会导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甚至上升到法律诉讼。

4. 劳动争议农村地区的农民劳动力普遍较为集中,劳动争议也较为常见。

例如,雇佣农民的工资支付问题,劳动条件不合理或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可能导致农民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

5. 违法建设纠纷农村地区由于缺乏监管,违法建设现象比较普遍。

例如,有的农民私自占用公共土地进行建设,影响其他农民的使用权益,引发纠纷。

6. 农民合作社纠纷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组织形式,用于实现农民的共同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候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善,产生财务纠纷或者权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导致合作社成员之间发生纠纷。

7. 生活垃圾处理纠纷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例如农民家庭对垃圾分类不规范,或者村庄的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等。

这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并引发居民间的纠纷。

总之,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案例丰富多样,多涉及土地、水资源、资金借贷、劳动、违法建设、合作社、垃圾处理等问题。

解决这些纠纷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农村常见纠纷

农村常见纠纷

农村常见纠纷一、土地纠纷从多年的实践看农村涉及农民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地半纠纷(含丢垄)、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排水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

(一)地半儿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地半纠纷在我们县特别是西部乡镇发案率最高,此类纠纷存在易激化、难调解、纠纷当事人求决心情迫切等特点,应当引起做调解工作同志们的注意。

有个数字:济沁河乡今年5月地半纠纷共发案38件,从几年来济沁河乡民间纠纷发案统计看,地半纠纷的发案数量,约占全乡纠纷总数的二分之一。

我觉得预防和化解地半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教育村民守界经营土地。

不贪图小利,按承包面积经营承包田是避免发生地半纠纷的关键。

多种地邻一点带来的后果是地邻关系的失和、在村民中的威信降低。

从法律层面说你多种那么一点点地属于侵犯他人承包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人家的损失,严重还要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

有这么一个案例:地邻的一个地半长不足50米,被李某使用了,地邻索要多次他就是不给人家,铲地期间李某和地邻家的女主人相遇,女主人提出了返还地半的要求,“地不让人、老婆孩子不让人”,我的地凭啥给你一个半,这名妇女一听火冒三丈,把李某骂了个狗血喷头,失去理智的李某挥起锄头朝这位妇女打去,结果这位妇女的肋骨被打折3根,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

李某锒铛入狱,不但赔了人家10000多元伤害赔偿金,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私自利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济沁河乡的7位调解主任堪为调解地半纠纷的专家,齐齐哈尔市模范调解员、桦树村调解主任王目坤同志,把村民的诉求视为命令,54岁了每到春季,把米绳子绑在摩托车上,村民随叫随到,今年5月受理地半纠纷13件,化解13件,调成率为100%。

原龙头村调解主任张宝贵同志经常放弃自家500亩土地的耕种,为村民的地半纠纷奔波忙绿,5月份化解地半纠纷11件,他们的事迹非常感人。

我觉得调处地半纠纷应把握好两点:1、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农村法律纠纷案列

农村法律纠纷案列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前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农业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将汇总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农业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农业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李某与同村村民王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李某认为王某未按照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而王某则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土地承包费,王某未按照约定缴纳,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

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也构成违约。

因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补缴王某拖欠的土地承包费,王某补缴李某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并按照约定履行农业生产经营责任。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民种植小麦,投保了农业保险。

在收割过程中,小麦遭受病虫害,导致产量大幅下降。

农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农民未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中,农民未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导致小麦产量下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然而,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业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小麦遭受病虫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农民小麦损失,并要求农民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田间管理。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经销商从某农民手中收购一批蔬菜,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涉农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涉农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某省的一个典型农业村,土地肥沃,农业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工业、商业用地需求日益增长,政府开始着手规划该地区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村民与政府部门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1. 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根据政府规划,该村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然而,村民认为征收范围过大,补偿标准过低,与周边地区存在较大差距。

2. 安置方式:政府部门提出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进行货币补偿,但部分村民希望得到实物安置,即要求政府提供同等面积的耕地或其他生活设施。

3. 村民代表选举:在征收过程中,村民代表选举成为争议焦点。

部分村民认为选举过程不透明,选举结果不公平。

三、法律分析1. 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3. 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4. 村民代表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民代表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案例评析1. 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2. 村民应依法维权:村民在面临土地征收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调解机制的重要性:在土地征收纠纷中,调解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可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和村民都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政府部门应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40岁,某县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5岁,某县农民。

第三人:某县农业局。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农田使用权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第三人某县农业局作为被告李某某的行政主管单位,应诉参加本案。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农田使用权纠纷,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第三人某县农业局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事实与证据(一)事实1. 1995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共同耕种的农田中,因种植作物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1996年,被告李某某向某县农业局申请调整农田使用权,某县农业局经审查后,于1997年作出《关于调整农田使用权的决定》,将争议农田的使用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3. 原告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据1.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农田承包合同、农田承包地界图、证人证言等。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某县农业局作出的《关于调整农田使用权的决定》、证人证言等。

3. 第三人某县农业局提供的证据包括: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

四、判决结果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农田使用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共同耕种的农田中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某向某县农业局申请调整农田使用权,某县农业局经审查后作出《关于调整农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合法有效。

但被告李某某在调整农田使用权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存在过错。

因此,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继续享有争议农田的使用权。

2. 被告李某某应赔偿原告张某某因农田使用权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3. 第三人某县农业局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农田使用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农田使用权调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调整。

农民法律问答案例(3篇)

农民法律问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但许多农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存在盲点。

为了帮助农民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例将从实际案例出发,针对农民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二、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案情简介某村村民李某与村集体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约定,李某每年需向村集体支付承包费1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发现土地被村集体无偿转包给他人,导致其无法正常耕种。

李某要求村集体解除合同,但村集体拒绝。

2.法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在本案中,村集体未与李某协商,擅自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有权要求村集体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案例二:农村宅基地纠纷1.案情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邻居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认为,王某的宅基地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要求王某拆除违章建筑。

王某则认为,自己家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

2.法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将宅基地转让、出租、抵押。

在本案中,若王某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且未改变土地用途,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违章建筑。

若王某的宅基地确实侵占了他人的宅基地,张某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四、案例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1.案情简介某村村民赵某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获得征地补偿款50万元。

赵某认为,征地补偿款过低,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但当地政府认为补偿款已经合理,拒绝增加。

民间保障法律纠纷案例(3篇)

民间保障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和李家是相邻的两个村庄,两家之间有一条共同的土路。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这条土路逐渐成为了两村村民出行的必经之路。

然而,由于年久失修,土路出现了多处破损,给村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张老汉和李家商量,决定共同出资修缮这条土路。

然而,在修缮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导致工程中断。

现将纠纷经过及处理结果如下:二、纠纷经过1. 纠纷起因张老汉和李家商量共同修缮土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在确定修缮方案时,张老汉认为应该将土路拓宽,以方便大型车辆通行,而李家则认为拓宽土路会影响土地的耕作,坚持不拓宽。

2. 纠纷升级双方就修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张老汉认为李家故意拖延工期,要求李家承担违约责任;而李家则认为张老汉故意刁难,要求张老汉承担违约责任。

3. 纠纷激化在纠纷激化过程中,双方村民纷纷加入,形成了两个对立的阵营。

张老汉一方认为李家阻碍修缮,影响村民出行;李家一方则认为张老汉损害了土地权益,导致农业损失。

三、纠纷处理1. 调解阶段在纠纷升级后,当地村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但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

2. 调解失败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

此时,村委会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 法律诉讼张老汉和李家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共同修缮土路过程中,因意见分歧导致工程中断,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张老汉和李家各自承担50%的修缮费用。

(2)张老汉和李家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完成土路修缮工程。

(3)因修缮工程中断给村民出行带来的不便,由张老汉和李家共同承担。

四、案例启示1. 民间纠纷应注重协商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出现纠纷,此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课件

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课件

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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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征收农村集体土 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集体组织的 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 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是对被征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共 有财产。
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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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和 房屋联为一体,不能分离,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 使用权也紧密相联。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宅 基地使用权也不发生变动。
(2)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权利。当事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803年12月,某开发区
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耕地145亩,其中张某所在第4村 民小组被征50亩,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10万元。 在对该笔款项分配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 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万元,张某因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 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张某父母为索要征地补偿费而依 法起诉。 被告村委会辩称,该笔土地款是4组村民开会研究分配的, 是村民自治。征地时县国土局、开发区是按1994年承包土 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土 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土地的投入和收 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对象是被征土地的使 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因此刘某不应 享有该款的分配权。 2004年6月30日,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给付刘某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2万元。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一、证据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他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向张三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年底前,利息是3分。

借款人:李四”李四提出抗辩说:钱是向王五借的,钱已经还给了王五。

客观事实: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很可能不一致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不一致举证责任:有些当事人,完全漠视自己的举证责任,动不动就是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殊不知法院调查取证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搜索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二、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滴水——通行——排水——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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