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则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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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81

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则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

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伤亡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实施管理。

2.2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因工伤亡工伤待遇、保险事宜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1.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

3.1.2重任事故。(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d的失能伤害)

3.1.3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伤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2重大险肇事故

3.2.1重大险肇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市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3事故报告

3.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3.2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商报告。

3.3.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3.3.4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3.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

环境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3.6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四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3.4事故调查

3.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3.4.2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应立即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应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3.4.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4.5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3.4.6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3.4.7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3.4.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医院诊断书等有关

调查资料附后,报上级事故调查组。

3.4.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

3.4.10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项目经理批准;

3.4.11重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4.12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3.5事故处理

3.5.1基层单位、分包商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

3.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3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4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

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3.5.7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域应停产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5.8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门或全面停产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6经济处罚额度

3.6.1轻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1000~25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200~500元。

3.6.2发生1~2人重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500~5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500~1000元。

3.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5000~2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1000~4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4特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0000~10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4000~20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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