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说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重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出炉(范本文)
重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出炉引言随着工程咨询服务的不断发展和行业需求的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成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为了规范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起草和签订流程,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要介绍和解读。
1. 合同范围和定义本文第一部分详细说明了合同的范围和各方的定义。
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和承接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甲方为委托方,乙方为承接方,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合同。
2. 服务内容和方法本文第二部分明确了工程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明确约定工程咨询服务的具体范围、任务和进度要求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工程咨询服务的方法,包括调研、评估、设计等环节,并强调在整个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
3. 服务期限和报酬本文第三部分规定了工程咨询服务的期限和报酬标准。
合同中应明确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就报酬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进行约定。
合同还要求双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及时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服务质量和合同执行的可行性。
4. 合同变更和解除本文第四部分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合同订立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5. 争议解决本文第五部分明确了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6. 其他约定本文第六部分了一些其他的约定事项,例如附属文件、合同秘密性和合同的生效和解释等。
结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出炉,为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制定和签订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合同示范文本旨在提高合同的透明度、一致性和规范性,为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更加优质和可靠的保障。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程 征求意见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程征求意见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这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程征求意见这事儿。
你说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就好比是给一个大工程请了个超级管家!从一开始的规划设计,到中间的施工建设,再到最后的验收交付,这个管家都得操心呐!征求意见呢,就像是大家一起商量怎么能让这个管家当得更好,更贴心。
咱想想啊,要是没有个好的规程,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像做饭没有菜谱,那能做出啥美味佳肴来呀?这规程就是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定个标准,定个方向。
比如说规划设计阶段吧,得考虑得面面俱到吧!不能这儿漏一点,那儿缺一块的。
得像老裁缝做衣服一样,尺寸量得准准的,针法用得妥妥的,这样做出来的衣服才合身好看呀!那工程规划不也得这样嘛,得考虑到各种因素,环境啦、功能啦、成本啦等等。
要是没个好规程指导,那不是容易出岔子嘛!再说说施工建设阶段,那可是个重头戏啊!就像一场大戏在舞台上正演得火热呢。
这时候的工程咨询服务得时刻盯着,质量得保证吧,安全得注意吧,进度得把控吧!要是没有个明确的规程,那不是容易手忙脚乱嘛。
还有验收交付阶段呢,这可不能马虎!得仔细检查,不能有一点瑕疵。
就跟咱买东西检查质量一样,得好好看看有没有问题。
没有好规程,怎么能保证验收得妥妥当当呢?征求意见就是让大家都来出出主意,提点建议。
这多好呀,大家的智慧加起来,那这规程不就更完善啦!就像众人拾柴火焰高一样,大家一起努力,让这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程变得更好用,更实用。
你想想看,要是以后的工程都按照这个好规程来,那得省多少心,少多少麻烦呀!工程质量有保障了,大家住着也安心呀。
而且还能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呢,这多棒呀!所以说呀,这征求意见可不是小事儿,咱都得重视起来。
要是你有啥好想法,可别藏着掖着呀,赶紧提出来。
这可是为了咱以后的工程建设好呀!咱都希望以后的工程都像艺术品一样,既好看又耐用,对吧?那咱还等啥呢,都积极参与进来吧!让我们一起为这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程出一份力,让它变得更加完美!难道不是吗?。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
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监函[201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现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8年4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010-********传真:010-********电子邮箱:jlc623@附件:1.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3月15日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改革,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推进工程咨询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工程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工程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组合,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基本原则1.市场化为基础。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有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提供集成化、多样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形成与不同投资主体需求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模式;通过投资主体的需求引领和工程咨询企业能力的提升,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主体多元、服务多样、运作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出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1. 引言2. 合同背景3. 合同内容3.1 服务范围•提供工程前期技术咨询,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测算等;•提供工程设计阶段的技术咨询,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协助需求方进行招投标工作,包括起草招标文件、评标等;•提供施工阶段的技术咨询,包括现场监理、质量控制等;•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咨询,包括资料整理、验收报告等。
3.2 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需求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3.3 服务报酬需求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价格支付咨询方的工程咨询服务报酬。
支付方式包括按阶段支付、按里程碑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形式,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4 风险责任和保险咨询方在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承担合理的风险责任,并自行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等保持保密。
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变更和终止4.1 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4.2 终止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问题。
5.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6. 其他条款6.1 未尽事项对于未在本合同中涉及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
6.2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咨询方和需求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3 合同和复印件本合同的件、复印件和扫描件等形式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可凭借相关复印件等形式进行合同履行。
结论。
建设项目方案全过程工程计划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 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 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3 注 浆 施 工
通 过 分 析 其 是 否 存 在 漏 浆 的 情 况 和 串 浆 的情 况 来 分 析 浆 液 的
(1) 工 作 人 员 开 始 注 浆 操 作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连 接 管 路 , 扩 散 范 围 ,从 而 达 到 了注 浆 效 果 检 验 的 目的 。
12m 。
只 采 用 清 水 。 带 压 力 恢 复 正 常 后 , 继 续 采 用 双 注 浆 的 操 作 。
(3)小 导 管 长 度 一 般 3~3.5m,纵 向搭 接 长 度 不 小 于 l m。 若 采 取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后 压 力 仍 然 无 法 恢 复 正 常 , 应 及 时 停 止
比 重 与 波 度 的 关 系 为 d=145/(145一Be’);V ,V ,V 分 别 为
所 谓 分 析 法 指 的 是 ,通 过 对 注 浆 过 程 中 记 录 的 数 据 进 行
加水 、原水玻璃和预配水玻璃的体积 。
对 比 分 析 , 检 查 每 个 孑L的 压 力 流 量 能 否 满 足 最 终 的 注 浆 标 准 。
储
[1]崔玖 江 隧道 与地 F工 程修 建 技 术 [M]北 京 :科 学 出 版 社 ,2005.
[2】鞠 丽 艳 ,倪 佳 .关 ] 盾 构 法 隧 道 注 浆 防 水 及加 固技 术 的应 用 分析 [J]
中 国建 筑 防 水 ,2015 (24):21 24.
图 1 双液 注浆 方式 管 路连 接方 式示 意
建 筑 技 术 开 发
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市 政 工 程
M unicipal Engineering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 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 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 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 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 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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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 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 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2.0.4 投资人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
本指引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是指由投资人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
本指引所指的投资人包括政府、企业、个人、混合经济体(含PPP)等。
2.0.5 承包人是指被投资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本指引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分包商。
2.0.6 产权人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
2.0.7 运营人是指建设项目中受投资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使用人、经营人。
2.0.8 总咨询师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委派或投资人指定,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中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0.9 专业咨询工程师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总咨询师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咨询的专业人士。
专业咨询工程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及相关执业人员。
2.0.10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简称项目管理。
2.0.11 专业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由专业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
3 基本规定3.0.1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六个阶段3.0.2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包括:1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管理、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2 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1)项目决策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机会研究、策划咨询、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方案比选等;(2)勘察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详细勘察、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与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BIM及专项设计等;(3)招标采购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策划、市场调查、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投标限价)编审、合同条款策划、招投标过程管理等;(4)工程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勘察及设计现场配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及合同争议处理,担心技术咨询,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等;(5)竣工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策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管理、竣工结算、竣工移交、竣工决算、质量缺陷期管理等;(6)运营维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项目绩效评价、设施管理、资产管理等;(7)BIM专项咨询内容:详见附录A。
3.0.3 投资人应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整合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承担,如为联合体,应明确牵头单位,且总咨询师应有牵头单位派出;如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全部专业咨询能力的,投资人可允许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将有关专业咨询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关专业咨询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由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分包咨询单位签订分包咨询合同并提交投资人认可备案。
投资人也可按菜单模式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的一项或多项作委托给多家咨询单位分别承担,投资人与各咨询单位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应明确承担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各专业咨询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同时投资人应明确牵头单位和其他各咨询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将工程造价列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投资人宜另选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投资跟踪审计工作。
3.0.4 投资人可在项目发起至项目开工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
3.0.5 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应考虑成功的咨询服务要靠完全合格的人员花费足够的时间才能实现。
投资人不宜强制降低咨询费用,以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能支付指派合格人员工作足够时间的费用。
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完成各项咨询目标后,实现的节约成本或提高功能的增值服务价值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3.0.6 投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建立一种公正、合理、信任的关系。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必须提出合理、客观的意见,采取符合建设项目最好结果和投资人最大利益、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咨询服务行动。
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给予充分的信任与支持,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与专业水平提供服务,双方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模式。
3.0.7 投资人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并结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投资人要求等)等要素合理确定服务酬金,在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时支付。
本指引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采取“1+N”叠加计费模式,具体计费方法详见附录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3.0.8 投资人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变更程序等内容。
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3.0.9 当投资人委托多个咨询机构共同承担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时,投资人可指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咨询业务主要承担单位,并应由其负责总体规划、统一标准、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单位应分别按合同要求负责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
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选择4.1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条件4.1.1 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项目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
4.1.2 具有项目相适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制订详细、先进、可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案,鼓励采用新型咨询和管理技术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和项目价值。
4.1.3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明确项目的总咨询师以及各专业咨询工程师,且建议配合推行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4.1.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总咨询师和主要的专业咨询工程师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提供履约保函等。
4.1.5 对入选国家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或后续新增试点名单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关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程度高的可予优先考虑,不支持选用信用评价差的企业。
4.1.6 投资人不应选择近 3 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1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2 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违法指定专业分包人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3 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4 因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者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的;5 承接违法项目咨询的相关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被投资人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7 经政府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受贿的;8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总咨询师的条件4.2.1 总咨询师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的能力和类似工程经验等。
4.2.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执业信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