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点建议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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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点建议和思考
文/ 柳东升
全国人大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拟通过修正法律规定,解决法律施行实践中出现的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实施实践的工作人员,结合人力社保实践工作中的体会,谈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点建议和思考,希望对法律的修改完善尽到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应全面总结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被一些单位滥用,应当说,是由于原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引发出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需要对原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但劳务派遣问题只是原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个问题,不是唯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是一次难得的完善法律规定,解决原法律规定在施行实践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机会,因此,应全面总结分析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原法律制定时存在的缺陷进行更为完整的修正,而不应当仅对劳务派遣的内容进行修正。
二、解决劳务派遣中的矛盾应当全面分析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和目前劳务派遣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
1.劳务派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
企业管理包括人、财、物的管理,其实对财和物的管理,归根结底还是对人的管理。企业管理中对人的管理是最难的。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系列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一些企业由于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需要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由此,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分工出了专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2.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用工体制的产物。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派遣在电力、电信、石油、移动、联通、能源等国有及国有控股垄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共同特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用工受计划和编制的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垄断企业的用工受上级公司下达的招工指标的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编制的限制,在招工指标和行政编制指标受限,不能满足用工需求的情况下,这些单位需要向社会购买人力资源的服务,因特殊的用工需求产生了特殊的用工服务。
3.国有垄断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受利益驱动。
国有垄断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除上级公司下达的招工指标不能满足其用工需求外,还有一个利益驱动问题。这些企业不仅招工指标由上级公司下达,其单位的工资总额也由上级公司下达,在上级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增加本单位职工,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来分配本单位工资总额的蛋糕,也就意味着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将会有所下降。国有垄断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既不会突破上级公司下达的招工指标的限制,同时,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又为企业造成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列
支,未减少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分配,这些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愿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另外,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以来由于用工体制的僵化,企业职工在高福利、高待遇的保护下,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导致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困难,而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态度和敬业精神远远好于这些垄断企业本单位的职工,这也是这些企业愿意大量使用劳动派遣用工的重要原因。
4.垄断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使其有足够的能力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较好的待遇,劳动者愿意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这些单位工作。
从目前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单位来看,均是一些单位效益较好,用工相对稳定的单位。这些单位由于有较好的财力支撑,它能给劳务派遣职工提供工作相对稳定,收入待遇相对较高的工作岗位。因此,即使是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动者仍然愿意到这些单位工作。
(二)目前劳务派遣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职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引发的矛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劳务派遣职工由于与用工单位职工的身份不同,即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不同,待遇支付的保障渠道不同,实践中,在国有垄断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是无法做到同工同酬的。在计划用工体制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不完全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提供的劳动质量来决定的,而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份、级别确定的。但法律作出了同工同酬的规定,现实中又执行不了,因此,劳务派遣职工一方面愿意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被派遣单位工作,一方面又要求执行法律同工同酬的规定,由此引发了矛盾。其实,劳务派遣实际
用工情况突破“三性”的规定,并不是引发劳务派遣问题的根本矛盾,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和现实中无法做到同工同酬,才是引发劳务派遣矛盾的根本矛盾。
2.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过低,多数劳务派遣企业缺乏独立的抗风险能力引发的矛盾。
劳务派遣企业的效益来自于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劳务派遣企业需要依附于用工单位生存,其自身缺乏“造血”机能,这决定了劳务派遣企业很难独立的抵抗用工风险。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准入门槛过低,所以,当出现大的用工法律责任时,一些小的、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常常采取关门走人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劳务派遣行为由此引发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这是劳务派遣用工受到社会广泛批评的最重要原因。
3.劳务派遣员工普遍缺乏温暖感。由于用工主体的不同,在同一场所内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员工因不能一同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同的福利,更没有建议发言权,心理上自然产生隔阂,感受不到单位的温暖。
三、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一)制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标准和适时监管制度
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必须对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制定相应的标准。如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标准,与劳务派遣人员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的职业技术等级及企业的经营场地标准等,并且这些标准是随着劳务派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动态管理标准。这些标准的达标情况应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年审经营权的前提条件,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报告,凡不能达到规范标准的企业,超范围开展劳务派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