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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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2020)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

一、出台背景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有效破解建设项目土地要素瓶颈制约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组织实施、流转交易原则、流转交易程序、流转交易监督、附则等6个方面,主要核心内容如下:

第二条德宏州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由州级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产能指标,州级和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协议分成中的州级部分可以进行州内流转交易,在确保州内需求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省内流转交易,进行省内流转交易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采用正向竞价或反向竞价的方式进行。正向竞价即出让方申请出售指标,价高者成交;反向竞价即受让方申请购买指标,价低者成交。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可以根据交易项目情况明确竞价方式,具体事项以公告为准。挂牌交易单宗标的不得低于5亩。

第十七条交易底价应按照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亩不得低于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不得低于10万元)、产能每亩百公斤不得低于1万元的标准确定。对国家、省、州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适当降低标准,但不能低于交易底价的50%。

第十九条(一)发布公告。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指标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四)成交公示。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文件规定确定是否成交、确定竞得人,并将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

交结果公示期满,或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三、说明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土地整治监管平台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二)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是指各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县市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三)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的指导、监管和省级协调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补充耕地指标结余与需求情况编制指标流转交易方案,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的实施工作。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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