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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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榆林市六墩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煤矿工作场所主要是井下,职业危害的因素是受工作环境所致,即:温度、湿度、空气、噪声、粉尘所致,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粉尘对人造成的职业危害最为严重,也极为普遍,为此,特编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一、一般职业危害防治

1、对每次招收入矿的新职工,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2、每新招的员工入矿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且必须经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培训,无职业病史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完善通风设备设施,加强对通风设备设施检查,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井下工作场所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和新鲜空气,减少避免风寒、风湿和精神疾病发生。

4、井下所使用的局扇必须安设有消声设施和使用低噪声设备,避免噪声对人体造成伤害。

5、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井下作业场所必须定期搞好文明生产,避免井下杂物腐烂发臭对人体的伤害。

6、严格使用井下安全标志的设备和物资,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炸药。

7、保证井下用水的质量,严禁向井下提供恶化变质的水源。

二、粉尘职业危害的防治

1、对主要尘源(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管理和落实。

2、加强通风排尘,特别是保证放炮后有足够的风量将炮烟吹散。

3、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减少粉尘飞扬。

4、在各转载点安设喷雾设施和在回风流中安设净化水幕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5、打眼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手套、衣服、防尘口罩)。

6、定期清扫巷道粉尘,避免粉尘飞扬。

7、严格执行炮后炮烟吹散,方能进入工作面。

8、定期对巷道进行洒水冲尘,保持巷道干净卫生。

9、炮眼充填必须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按要求充填。

10、经常对井下防尘管路检查、维护,保证井下用水管路的正常使用。

11、井下用水必须干净,严禁使用腐蚀变质水。

三、防治职业危害落实

1、落实责任制人,执行健康监护,特别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督促工作人员使用好防护用品。

2、定期对防尘设施的检查,并随时对延伸巷道设施的完善。

3、保持生活环境卫生,特别是澡堂的供水清洁卫生。

4、经常对井下粉尘测定,并采取处理措施,有效抑制粉尘浓度。

5、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1)、体检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1年拍片检查1-2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1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对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4)Ι期肺病患者每年复查1 次。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3)、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安排工作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3)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安排工作从事井下工作:

1)本措施第4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6、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7、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 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8、所用机械设备的噪声不能超过85dB(A),在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9、在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防尘洒水装置,作业时洒水降尘。

10、定期冲洗巷道。

11、各转载点必须安设防尘管路和喷头,转载时,必须洒水降尘。

12、加强个体防护,下井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防尘口罩。

13、在产尘地点的回风侧,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净化风流。

14、按规定定期监测井下粉尘浓度,严格控制在规程规定浓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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