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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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

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偿单,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区新农合办公室核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附住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新农合审核章),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附补偿单据、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按季度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区民政局发放。

(二)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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