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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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08〕77号印发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卫生 医疗 救助△ 办法 通知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8月4日印发— 1 —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济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医疗救助工作。

区医疗救助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医疗救助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区医疗救助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指导、— 2 —监督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项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区社保分局负责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章管理和服务。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低保临界对象;(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佛府办【2016】6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二○○六年九月五日)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患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框架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体制,各区分别以区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本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二、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个分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佛府办〔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

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努力搭建农村特困居民(主要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镇街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一)政府负责。

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

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确定本区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本区内各部门加强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合作、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供养,是指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规定,将我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完善而形成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建立健全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和供养服务全面落实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共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坚持属地管理。

强化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特困人员供养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都能获得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

科学合理制定供养标准,做到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实现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每年根据本市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本级留成彩票公益金20%的比例安排市级医疗救助资金。

(二)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和保障困难人员能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服务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1.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成员。

3.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

4.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四、救助项目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及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可承受能力,确定全市专项医疗救助项目。

五、资金分配与支出管理1.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全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

2.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科学合理分配,并加强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人数、医疗救助水平以及上年度医疗救助情况等因素分配资金。

3.市级医疗救助资金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各区。

4.顺德区根据全市专项医疗救助项目,由区财政足额安排本区医疗救助资金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佛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真正做到救助程序简、救助时效强、救助效果显著。

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经区医疗救助工作分会批准的特殊救助对象。

四、大病医疗“一站式服务”救助办法及实施时间(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患重大疾病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佛府办〔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3日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佛山,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惠民、利民导向,持续提升市民幸福感与社会和谐度,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含幼儿园)。

二、救助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

(二)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三、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依据其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一)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3万元救助资金。

(二)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再次申请依据必须是新发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可重复作为申请依据。

四、资金来源(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地方留成的资金中安排救助资金。

8.佛山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8.佛山市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首环节
第二环节
第三环节
末环节 材料名称 1.身份证 2.户口本
受理
审核
审批
办结 材料类型
证照 证照
镇(街道)人 政府办理人员

1个工作日
镇(街道)人 政府办理人员

14个工作日
区医 人员





12个工作日
区社 人员





6个工作日
材料份数
介质要求
受理条件
符合因病致贫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向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
申请医疗救助审批结果决定书
网上办理信息

收费信息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班时间
办理地点
镇(街道)人民政府
法定办结时限
3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57-83382023
监督电话
0757-83382023
8.佛山市医疗救助类别
给付
子项名称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设定依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3号)
办理层级
区级
通办范围
全市
受理部门
镇(街道)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服务主题
因病致贫救助资金核发
1
原件、复印件
1
原件、复印件
3.本市有效居住证(限外市户籍 人员)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69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69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9施行日期2008.03.01文号佛府办[2008]69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佛山市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居民的门诊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原则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办法(一)门诊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

(二)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按照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382号)规定的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医疗减免内容不变。

(三)救助对象门诊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减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医疗优惠减免费用后,政府负担不低于70%,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不高于3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3日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政局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市医保局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背景随着医保部门的成立,医疗救助工作职责由民政部门负责划转为医保部门负责,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站式”结算服务、资助参保流程、救助金统筹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33号)有调整修订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

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作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救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后,对困难群众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托底保障的制度。

《办法》共有七章内容,对医疗救助的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及家庭资产的认定标准,医疗救助方式与标准,医疗救助管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和规定。

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其中重点调整如下所示。

(一)新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新增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办法第五条将原“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与“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表述分别更改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与“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其中,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原“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即以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佛府办[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3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佛山市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的要求,为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市级社会医疗救助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一)市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金;(二)其它资金。

二、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和保障特困人员能获得基本医疗救助服务的原则。

三、资金使用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或“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二)符合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医疗救助项目,且在开展救助项目普查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

四、救助项目每年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分会普查上报的情况,确定具有全市代表性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项目(含重点支持有关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相关的救助项目、申请救助时间。

五、救助标准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年度医疗救助项目的救助人数,向救助对象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具体救助标准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

六、资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病史材料等证明材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佛府办〔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6〕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粤民发〔2016〕17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

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支出,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三)建立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制度。

各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工作,于当年7月30日前将本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报市民政局。

二、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一)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的内容。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6•【字号】佛府办[2001]045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1]045号2001年6月6日)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3389625)反映。

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卫生局)为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社会救济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一)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捐款;(二)接受港澳台胞、海外华侨捐款;(三)市政府拨款支持。

二、使用原则设立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宗旨,是为广大群众特别是特困人员和残疾人员提供更完善的基本医疗救助和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提高广大居民的健康水平。

社会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以保障特困人士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

鼓励社会互助和个人自救,防止滥用和浪费。

三、救助对象与范围社会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佛山市辖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以及患特殊病种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一)用于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提供门诊、急诊基本医疗服务的减免费用。

(二)用于为患有特殊病种疾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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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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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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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定上限的本市户籍人员和低于居住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我市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重点救助对象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现有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在广东省实现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之前,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

第八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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