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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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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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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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定上限的本市户籍人员和低于居住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我市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重点救助对象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现有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予以认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在广东省实现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之前,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
第八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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