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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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

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保临界对象;

(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

(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报销比例: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0%。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救助对象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救助对象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报销规则:

困难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个人自付金额*救助比例。

个人自付金额=总费用—自费金额—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其他补助金额。

(三)本办法所称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其他补助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个人核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规定《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八条免费参加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的,具体参保手续由各镇(街道)人社局与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派驻机构衔接投保手续,不需要救助对象本人申请。

第九条实施门诊基本医疗减免的,执行以下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持《顺德区医疗优惠证》可在区内定点医疗救助单位的任何一间医疗机构使用,挂号、入院时必须先出示优惠证。

(二)《医疗优惠证》一年换发一次,每年申请救助对象待遇期间同时核发,医疗优惠证为一卡两证。其中一面为《顺德区医疗优惠证》并加盖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公章。另一面为《顺德区低保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或《顺德区五保证》,并加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三)如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收回证件并及时交回所在镇(街道)人社局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一)救助对象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凭本人身份证、“顺德区低保证”、“顺德区低保临界证”、“顺德区五保证”直接在其就医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应主动申报各类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

额及其他补助金额。

(二)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市外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到户口所在地镇街人社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顺德区低保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或《顺德区五保证》。

2、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用药及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3、获得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的凭证、其他救助的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镇街道人社部门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医疗救助报销规则给予救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人社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与支付:

(一)救助对象在佛山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医疗救助报销规则,救助对象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各种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佛山市内医保定点机构定期对本机构发生的我区户籍救助对象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及住院单据(按佛山市社保局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支付数据的格式)提交到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进行核算。区医疗救助分会根据审核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划拨给佛山市内各医疗定点机构,结算时间:每年7月结算本年度上半年费用,每年1月份结算上年度下半年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在佛山市外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镇街人社局审核后,通过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一站式医疗救助”项目由区级财政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当年低保标准×0.14×12个月×当年低保人数)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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