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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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08〕77号印发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卫生 医疗 救助△ 办法 通知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8月4日印发— 1 —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济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医疗救助工作。

区医疗救助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医疗救助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区医疗救助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指导、— 2 —监督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项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区社保分局负责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章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12月16日以粤民发〔2016〕184号发布自2016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其医疗救助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全面、可持续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

2.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加强医疗救助服务的实现和管理。

三、方案内容1. 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和资助情况,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 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

优先保障低收入、重病患者的救助需求。

3. 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救助政策和方法,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和权益。

4. 加强医疗机构的承诺制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对不按规定执行承诺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5. 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6.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计划1. 第一年: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

2. 第二年:加强宣传工作,推广救助政策,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

3. 第三年: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4. 第四年:加强协作机制,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五、预期成效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减少因贫困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2. 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4. 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风险与挑战1. 医疗救助资源不足,导致部分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关于顺德区弱势群体生活保障与救济研究 梁燕琴

关于顺德区弱势群体生活保障与救济研究 梁燕琴

学术诚信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均真实可靠。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梁燕琴日期:2010年3月31日关于顺德区弱势群体生活保障与救济研究[中文摘要]:何为弱势群体呢?弱势群体将得到如何的生活保障与救济才是最适合社会的和诣发展呢?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问题,借用顺德区现行的部分扶困救助政策及有效成功案例进行论述探讨。

希望通过对有关扶困救助政策及成功案例的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对扶助弱势群体的政策落实工作,提供思考方向。

[关键词]:弱势群体;低保;救济政策目录:一、何为弱势群体?(一)、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

(二)、城镇新生贫困群体。

(三)、农民工、外来务工者。

(四)、残疾人。

二、顺德区的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与救济政策现状分析。

(一)、基本社会保障事业。

(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教育、医疗等福利事业。

三、对加强保护弱势群体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宣扬“滴水精神”,保留优良传统,助困渡过难关。

(二)、创造条件帮助受困群众就业服务社会、融入社会,从而走出困境。

(三)、落实重疾医疗改革,减少人民群众陷入弱势困境的机会。

(四)、建立政府担保、社区协助的银行小额借贷机制救助受困群众。

(五)、加强推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减轻受困群众生活负担。

四、结束语。

引言:“弱势群体”这一学术语是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在向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郑重提出的。

表示了全国人民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同时城镇弱势群体的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一、何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引言在我国城乡差异明显的背景下,城乡困难群众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负担和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了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二、背景分析1.城乡差距:城市居民享有更多的医疗资源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面临困难。

2.医疗费用负担增加: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价格的上涨,医疗费用负担逐渐增加。

3.医疗资源不均衡: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医疗资源相对匮乏,服务不到位。

三、目标与原则1.目标: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2.原则: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社会支持、多方合作、分类施策。

四、措施与具体方案1.规范医疗救助制度①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修订,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②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保证救助对象的合理确定。

③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经费保障机制。

2.优化医疗救助服务①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

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③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确保有效使用。

④加强对医疗救助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推进医疗资源配置优化①推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增加农村医疗机构建设和升级。

②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③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支持,提高服务能力。

4.开展健康扶贫工作①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②推动医疗救助与扶贫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③加强对贫困地区医疗机构的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和条件。

五、保障措施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医疗救助经费的落实。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加强宣传,提高困难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申请意识。

六、预期效果和评估方法1.预期效果:①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②医疗资源配置将更加合理,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能力将得到提升。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一、那些人员能享受困难医疗救助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出了关于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1999〕53号)规定,城镇特困人员中“三无”人员(无法定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业人员及在职、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障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二、怎样办理核报医疗救助金
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办公室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或按季限额报销。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困难病人就医资助与救助制度

困难病人就医资助与救助制度

困难病人就医资助与救助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帮忙困难病人获得必需的医疗救助和资助,提高社会公益事业水平,本医院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全部困难病人,包含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

困难病人指在经济上处于困境的、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人群。

第三条救助内容1.供应经济救助:对于经济情形较为困难的病人,医院将依据其经济情形供应必需的经济救助,包含但不限于减免部分医疗费用、供应特殊优惠等方式。

2.指定医疗补助:对于特殊病种或治疗费用较高的病例,医院将会指定相关医疗补助方案,依据病情和治疗需要供应补助金或特殊补贴。

3.心理帮助:对于困难病人及其家属,医院将供应心理帮助服务,包含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忙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第四条救助程序1.申请准备:困难病人或其家属应在接受医疗治疗前向医院提出申请。

申请需供应符合医院要求的相关证明料子,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收入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

2.审批流程:医院将设立救助审批小组,负责审核困难病人的申请料子。

审批小组将依据病情和申请人经济情形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救助决议。

3.救助执行:经审核通过的困难病人将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医院将承当相关救助责任,确保病人获得应有的医疗救助和资助。

4.跟踪管理:经救助的困难病人将被纳入医院的困难病人档案管理系统。

医院将定期对其救助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供应必需的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救助标准1.经济困难评估:医院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困难病人的经济困难评估标准,包含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医疗费用等指标。

2.医疗救助标准:依据困难病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病情严重程度,医院将订立医疗救助标准,包含减免费用比例、供应特殊服务等。

3.资助监督:医院将建立救助资金监督制度,确保救助款物使用合理、公平、透亮。

定期对救助资金进行审计,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

第六条宣传与评估1.宣传推广:医院将定期开展困难病人救助政策的宣传推广活动,包含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发布公告等方式,提高困难病人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1. 总则医疗救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经济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供应公平、公正、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2. 医疗救助对象确实定2.1 经济困难人员指的是城乡低保户、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无劳动本领人员等。

2.2 医疗救助对象需经过相关部门评定和记录,医院在为其供应医疗救助时要核实其身份和资格。

3. 医疗救助掩盖范围及标准3.1 医疗救助掩盖范围包含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相关费用。

3.2 医疗救助费用的标准将依据经济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4. 医疗救助申请流程4.1 医疗救助对象在就诊时应自动申报本身的经济困难情况,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4.2 医院将成立医疗救助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4.3 经评估小组审核通过后,医院将颁发医疗救助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电子数据库中。

4.4 医院将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助的具体金额和范围。

5.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5.1 医疗救助资金重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院的自筹资金。

5.2 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账户,并由院务委员会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和监督。

5.3 医院应及时报送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6. 医疗救助服务保障6.1 医院将优化医疗救助人员的就诊流程,确保其享有与其他患者同等的医疗服务。

6.2 医院将鼓舞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疾病防备和健康教育,提升其自我保健本领。

6.3 医院将乐观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生活帮助和安全防护。

7. 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7.1 针对医疗救助工作中的欠妥行为和违规操作,医院将建立投诉渠道,并设立医疗救助监督员,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

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医疗救助制度规定

医疗救助制度规定

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救助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接受医疗救助的个人。

第三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 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

2. 残疾人士。

3. 老年人。

4. 儿童。

5.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

6. 其他经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个人。

第三章救助条件第五条申请医疗救助的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 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

2. 患有疾病,需要医疗救助。

3. 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六条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如下:1. 个人向所在地的医疗救助机构提出申请。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医疗救助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4. 审核通过后,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提供医疗服务。

第五章救助标准第七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医疗救助机构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六章救助资金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拨款。

2. 社会捐助。

3. 其他合法渠道。

第七章救助监管第九条医疗救助机构应定期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医疗救助资金。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救助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有部分城乡困难群众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旨在让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二、目标定位1.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因病致贫的风险。

2.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医疗救助的规范化、制度化。

3.提升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实施对象1.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2.因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

四、实施方案1.建立一站式医疗救助窗口在各级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医疗救助窗口,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窗口负责接待、登记、审核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申请,提供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

2.制定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困难群众的需求,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包括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

具体如下:(1)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等。

(2)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群众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负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3)救助方式:采取直接减免、报销、救助基金等方式,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3.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

4.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与医疗保险、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5.落实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6.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确保医疗救助政策顺利实施。

五、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对城乡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其医疗需求。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在医疗救助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有部分城乡困难居民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们计划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本方案旨在明确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流程等,确保困难居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4.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5.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三、救助范围1.住院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2.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3.药品救助:对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给予救助;4.医疗辅助设备救助:对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给予救助。

四、救助流程1.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审批:社区(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3.救助实施: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中;4.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5.救助反馈: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政策后,需向社区(村)反馈救助情况。

五、救助标准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3.药品救助: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4.医疗辅助设备救助: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

六、实施保障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困难居民的知晓率;2.资金保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4.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5.数据监测:建立医疗救助数据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和医疗资源不足,许多困难居民面临着无法获得及时有效医疗救助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并实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十分必要。

该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农村困难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主要内容1. 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农村困难居民的实际需求,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政府应当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并扩大救助范围。

同时,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居民能够获得足够的医疗救助金。

2. 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体系设立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该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强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3. 加强农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包括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

重点支持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引进高端医疗设备和技术,并组织医疗专家定期巡诊,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覆盖。

4. 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面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困难居民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的电子化处理。

同时,注重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5.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农村困难居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同时,开展医疗救助政策的培训活动,提高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6. 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同时,开展医疗救助政策的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实施步骤1. 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2. 成立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到位。

4. 加强农村医疗服务能力,改善基层医疗设施和人员条件。

5. 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项数据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6. 开展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称重点救助对象)。

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本区户籍人员和非本区户籍人员。

1.本区户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2)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2.非本区户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2)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3)持本区有效居住证;(4)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区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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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低保临界对象;(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报销比例: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0%。

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救助对象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救助对象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报销规则:困难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个人自付金额*救助比例。

个人自付金额=总费用—自费金额—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其他补助金额。

(三)本办法所称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其他补助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个人核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规定《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八条免费参加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的,具体参保手续由各镇(街道)人社局与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派驻机构衔接投保手续,不需要救助对象本人申请。

第九条实施门诊基本医疗减免的,执行以下救助程序:(一)救助对象持《顺德区医疗优惠证》可在区内定点医疗救助单位的任何一间医疗机构使用,挂号、入院时必须先出示优惠证。

(二)《医疗优惠证》一年换发一次,每年申请救助对象待遇期间同时核发,医疗优惠证为一卡两证。

其中一面为《顺德区医疗优惠证》并加盖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公章。

另一面为《顺德区低保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或《顺德区五保证》,并加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三)如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收回证件并及时交回所在镇(街道)人社局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程序:(一)救助对象到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凭本人身份证、“顺德区低保证”、“顺德区低保临界证”、“顺德区五保证”直接在其就医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

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应主动申报各类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及其他补助金额。

(二)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市外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到户口所在地镇街人社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顺德区低保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或《顺德区五保证》。

2、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用药及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3、获得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的凭证、其他救助的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镇街道人社部门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医疗救助报销规则给予救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人社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与支付:(一)救助对象在佛山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医疗救助报销规则,救助对象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各种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佛山市内医保定点机构定期对本机构发生的我区户籍救助对象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及住院单据(按佛山市社保局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支付数据的格式)提交到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进行核算。

区医疗救助分会根据审核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划拨给佛山市内各医疗定点机构,结算时间:每年7月结算本年度上半年费用,每年1月份结算上年度下半年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在佛山市外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镇街人社局审核后,通过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一站式医疗救助”项目由区级财政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一)各级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当年低保标准×0.14×12个月×当年低保人数)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级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20%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定向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各级财政补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佛山市辖区内各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金专户中设立专项,专款专用。

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支付不得与低保资金相互混账核算,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市内各医保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全免项目费用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资金各承担50%。

第十五条门诊基本医疗减免费用由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的费用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六章部门职责第十七条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医疗救助相关医学专业意见和业务咨询,开展医疗救助相关调查和制度评估等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收集汇总“一站式”医疗救助对象的详细信息。

(二)负责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救助对象参保病人结算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划入相关的医疗机构。

(三)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的申请救助,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本级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财税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二)配合人社部门制定“一站式”医疗救助标准。

(三)将“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人民银行佛山市辖区内各支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在低保金专户中设立专项,专款专用。

(四)会同人社部门拨付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条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承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行为,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人社部门制定“一站式”医疗救助标准。

(二)协助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对参加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慈善会、红十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区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区的外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社会组织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其冒领的医疗救助金,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骗取医疗救助金等欺诈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医疗救助金,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救助水平的。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对医疗救助申请不被受理、审批结果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报销比例可由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会相关部门研究,作出相应调整。

《顺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XX月XX日起执行,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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