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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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莒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莒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患病困难居民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医疗救助,根据《日照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五线一网”、全面覆盖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行政府资助、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医疗救助水平。

第二章救助范围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的家庭成员);(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需救助的困难居民。

— 1 —第三章救助办法和标准第四条对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参合补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五线一网”救助办法。

第五条对下列不同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救助。

(一)参合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

参合补助由县民政部门落实补助对象后,通知各乡镇(街道)按资助比例参合,参合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新农合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门诊费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患病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在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患门诊大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 2 —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制定细化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方案的顺利落地。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基本生活和发展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章生活救助第五条生活救助是指向丧失生活能力、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六条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群体:(一)失业人员;(二)残疾人士;(三)重大疾病患者;(四)低收入家庭;(五)特困人员;(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第七条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金发放;(二)住房供应;(三)教育资助;(四)就业援助;(五)健康服务。

第八条社会救助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救助的认定机制,细化救助标准和应急救助措施,确保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并符合救助条件。

第九条社会救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保生活救助工作与就业、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医疗救助第十条医疗救助是指为无法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减免等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群体:(一)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报销能力有限的人员;(二)重病患者、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三)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医疗费用报销;(二)药品费用补贴;(三)特殊疾病救治。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教育救助第十四条教育救助是指为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经济资助和教育资源的支持。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享受到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的医疗救助服务,并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第二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贫困患者、特困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等。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医院订立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第四条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需要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并及时更新相关名册。

第五条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应向医院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料子,如低保证、贫困证明、医保号等。

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应真实有效,不得供应虚假料子。

第六条医院将对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患者供应的料子存在疑点或虚假情况,将立刻暂时停止审核,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医院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排队,依照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救助布置。

如发现某些患者情况特殊,有急需救助的情况,将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排队次序。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与费用支出第八条医疗救助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第九条医院将依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标准将依据不同患者情况而有所差别,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医院将对患者的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费用支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患者在接受医疗救助后,应当及时向医院供应相关费用料子,包含发票、收据等。

医院将对供应的料子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将及时调整。

第四章医疗救助后的跟踪与评估第十二条医院将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后续跟踪与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愈情况和生活情形,及时解决患者在病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医院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系统,定期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四)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五)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六)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是为了解决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贫困的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制定
并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医疗救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
1.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救助基金会等
多种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救助资金。

2. 医疗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二、受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 受助对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贫困线标准,并出具相应
证明材料。

2. 受助对象须经过医院等医疗机构评定,确诊为重大疾病或意外事
故导致的贫困状况,符合救助条件后方可申请医疗救助资金。

三、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1.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受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
药品费、住院费等。

资金使用应按照救助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

2. 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无关医疗费用,如美容整形、体育保健等。

对于滥用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查处。

四、监督和评估
1.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
用符合规定。

2.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机制,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以上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
执行,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为贫困患者提供及时帮助,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oc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oc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华律办事直通车一、救助的对象和办法(一)救助的对象: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低保人员。

(二)救助办法:农村医疗救助按年度实施。

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费用,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并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二、救助的病种和范围(一)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救助以下重大疾病:1、尿毒症;2、恶性肿瘤;3、白血病;4、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5、心脑血管疾病;6、精神病;7、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二)救助范围: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本《细则》所规定的救助重大疾病病种有关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酗酒等引起的伤害以及矫形、保健、康复治疗、器官移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4、超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费用;5、在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结构发生的医疗费用;6、未享受农村低保和本制度未建立前的医疗费用;三、救助标准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给予大病救助。

当年发生医疗费自负1000-5000元的给予30%的救助;自负医疗费在5000-10000元的,给予40%的救助;自负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45%的救助。

每年每人救助额不超过4500元。

五保人员自负医疗费通过大病救助后剩余部分由镇、街道负担。

四、救助申报、审核、拨付(一)农村低保人员申请患大病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度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出院记录、医疗诊断书、合作医疗证书、医疗费用收据、合作医疗已报销的费用凭证、病史材料、低保证、五保证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1. 总则医疗救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经济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供应公平、公正、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2. 医疗救助对象确实定2.1 经济困难人员指的是城乡低保户、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无劳动本领人员等。

2.2 医疗救助对象需经过相关部门评定和记录,医院在为其供应医疗救助时要核实其身份和资格。

3. 医疗救助掩盖范围及标准3.1 医疗救助掩盖范围包含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相关费用。

3.2 医疗救助费用的标准将依据经济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4. 医疗救助申请流程4.1 医疗救助对象在就诊时应自动申报本身的经济困难情况,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4.2 医院将成立医疗救助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4.3 经评估小组审核通过后,医院将颁发医疗救助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电子数据库中。

4.4 医院将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助的具体金额和范围。

5.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5.1 医疗救助资金重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院的自筹资金。

5.2 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账户,并由院务委员会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和监督。

5.3 医院应及时报送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6. 医疗救助服务保障6.1 医院将优化医疗救助人员的就诊流程,确保其享有与其他患者同等的医疗服务。

6.2 医院将鼓舞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疾病防备和健康教育,提升其自我保健本领。

6.3 医院将乐观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生活帮助和安全防护。

7. 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7.1 针对医疗救助工作中的欠妥行为和违规操作,医院将建立投诉渠道,并设立医疗救助监督员,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2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五章救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救助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本办法规定的困难人员,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当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将所需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财政、卫生健康、审计及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具有自治区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可以获得医疗救助:(一)特困人员;(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平、高效、法治的原则,秉持“求实、细致、人性、人本”的工作理念。

第四条本方案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基础,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期限为____年至2028年。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确定与认定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群体:(一)生活无着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业人员;(二)因意外事件致使生活来源断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人员;(四)特困儿童、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五)其他符合国家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按照居住地户籍为主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定期复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资格。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真实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的原则,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信息不属实,否则不得轻易取消其社会救助资格。

第十条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申请社会救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社会救助项目与待遇标准第十一条社会救助项目包括社会救助金、救助物资、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资助,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救助物资是为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物资。

第十四条就业培训是帮助困难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资金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医疗救助,缓解病患家庭的经济压力。

因此,对于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它涉及到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直接关系到救助资金的效能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救助的效果。

一、资金来源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

政府应当充分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救助资金的稳定来源。

此外,社会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医疗救助的事业中,通过捐款等方式为救助资金提供支持。

二、资金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首先,应当建立统一的救助标准,确保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够获得救助。

其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所有使用救助资金的过程应当依法进行,任何违规操作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资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的核心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资金追溯医疗救助资金的追溯是指对使用救助资金的过程进行清查和监督。

追溯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救助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追溯工作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工作程序应当透明、公正、有效,对于追溯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资金评估医疗救助资金的评估是对救助资金使用效果的检查和评价。

评估工作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和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的依据,促进医疗救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总结起来,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通过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公正透明的资金使用、有效的资金管理和追溯机制、及时的评估和监督等措施,可以提高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系的发展,医疗救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医疗费用高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依旧存在,许多家庭因突发疾病而陷入困境。

针对这些问题,宁波市出台了医疗救助办法,为市民提供更多的社会帮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 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和特困人员。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

3. 患有罕见病、恶性肿瘤等疾病的困难患者。

4. 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突发重病或急性感染性疾病的困难人员。

5. 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义务兵及其他特殊人群。

二、医疗救助范围和方式1. 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医疗费用。

2. 医疗救助方式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的高低,医疗救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一次性救助对于急性病、重病和患有突发性感染性疾病的困难人员,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

(2)分期救助对于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患者,分期支付医疗费用。

(3)住院看护对于居家无法自理的患者,提供医疗看护服务,帮助患者进行日常护理。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1. 申请材料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包括:(1)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2)发生医疗费用的医院诊断证明。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说明材料。

2. 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由当地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交由相关医疗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将费用报销给申请人。

四、优化医疗救助服务为了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宁波市还开展了以下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益慈善事业的推广和发展,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

2. 发挥慈善专项基金的作用,将社会力量引导到医疗救助领域,发挥资源优势。

3. 完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是为了保障全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社会公平和福利的共享,减轻困难家庭因医疗费用而面临的经济压力,促进全市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一、救助对象范围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适用于市内具备居住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包括贫困户、低保户、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孤儿、重特大疾病患者等,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

二、救助标准和范围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和范围。

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和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于社会。

救助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救助服务。

三、救助审批和申请流程救助对象需先到所在区县的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医疗救助。

在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贫困户证明等。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救助中心对其进行资格审批,并核定救助金额。

四、救助资金来源和使用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和区县财政预算。

用于救助的资金将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从相关财政账户划拨。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并通过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救助或先垫付后结算等方式进行。

五、救助结果监督和评估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后,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确保救助对象合法享受救助,避免滥用救助资金。

同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提高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救助环境。

六、宣传和服务保障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广泛宣传和服务保障。

相关部门将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救助政策和程序,便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救助。

淮北市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淮北市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淮北市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市居民重大疾病医疗困难,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人员);(二)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第三条城市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应坚持科学管理,适时调整,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及时、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协调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负责大病医疗救助任务。

具体为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民政、卫生部门确定并公布。

最新滨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最新滨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最新滨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我市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农村低保对象;(四)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救助办法与标准第四条资助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出资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众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医疗机构优惠。

(一)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院就医。

定点医院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患者如需转院治疗或直接到外地医院住院,经县(区)民政局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的,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三)城乡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1.免收挂号费;2.就医结束,享有减免10%医药费及30%其他就医费用的优惠;3.普通住院床位费优惠50%。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住院,给予医疗救助:(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贫血;(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四)重型脑心血管疾病;(五)突发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性伤病;(六)经县(区)人民政府规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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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二)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70%≤1.5万元(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即:低收入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1.2万元(4)特定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1.2万元2.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70%≤3万(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2万元。

即:低收入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50%≤2万元(3)特定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2万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50%≤2万元救助对象享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后,再次就医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年度救助封顶线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来计算,但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对年度多次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对象,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

大病保险报销基数核算方式: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上的费用结算报销基数,不得扣减相关部门已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核算方式: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为救助基数对照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3.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是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X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总费用-合疗(X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费用)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

(二)门诊医疗救助:分为患慢性病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1.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二类病种对象(新农合或城镇居民慢性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二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1000元(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2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二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20%≤300元(4)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享受门诊救助。

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对象,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一类病种对象(新农合或城镇居民慢性病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一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5000元(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2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一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20%≤1000元(4)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1.特困人员自愿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元定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中的A、B、C三类每人每年分别给予50、40、30元定额资助。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一)“一站式”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患病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供养证(优抚证)、合疗本(医保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及当年缴费票据,并填写《X县“一站式”医疗救助备案表》,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进行申请,通过救助系统网络平台实行“一站式”救助,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进行定期结算,县财政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在定点医院未申请“一站式”救助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转外就医的,需另行填写《X县特困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参照医后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二)医后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住院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住院诊断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病历首页、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合疗(医保)报销凭证、大病保险报销清单、“一折通”账号等相关资料,填写《X县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并通过救助系统网络平台予以救助。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审批结果应通过镇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所在镇办政府。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第六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资助参合(参保)申请、审批程序:资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集中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资金直接拨入合疗或医保基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办政府。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资金筹集:(一)上级补助资金;(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四)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九条资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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