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
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草案)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掌握和了解特困职工的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滨海公司工会采取积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家庭给予救助,并以此为契机,使救助工作逐步达到“援助项目、资金、制度、程序”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使困难职工得到有效、及时的救助。
(一)资金筹措标准1.资金保障。
公司拿出30万元,其中行政划拨X元,职工捐款X元,(在岗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不高于3元筹集),统一管理按时发放。
2.资金管理。
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由公司工会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3.资金安全。
帮扶专项资金接受公司审计部门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援助项目、对象、标准、方式和工作程序援助项目包括:生活、医疗、子女入学、困难劳模和特困救助五个项目。
1.生活救助⑴救助条件和对象:工会关系在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的职工(不含临时工),已享受或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遭受各类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⑵工作程序: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职工(不含临时工)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不是低保户的职工家庭须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及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残疾职工须提供《残疾证》。
受助人按要求填写生活救助申请表。
在摸底调查基础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求助者。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⑶救助标准为200-500元生活救助金或提供米、面、油等生活必须品。
2.医疗救助⑴救助条件和对象:工会关系在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的职工(不含临时工),首先是参加天津市社会医疗保险;其次是参加工会救助。
长期患慢性疾病且每季度门诊药品费用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40%以上(2011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即1160*40%=464元);发生工伤事故(在医疗期内)住院治疗;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等9种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的职工。
许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附件1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工会会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重病职工经济负担,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经研究决定,以许昌市为统筹单位,在全市开展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
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互助对象第一条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的在册工会会员(不含离退休保留会籍人员),凡本人自愿,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统一向上级工会组织申请参加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
第二条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
自愿参加互助活动的会员人数不低于本单位全体会员总数的60%。
单位未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特困职工,各县(市、区)、市直系统工会作为依托单位统一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三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能够反映本单位截止到每期医疗互助活动交费日前 1 个月的在册工会会员人数的有关报表及其复印件。
2、填写清晰完整的《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单位申请表》、《参加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人员名册》、《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参加单位汇总表》。
第二章互助期限第四条活动分期进行,起始时间由市总工会决定,一个活动周期为一年,中途不接受新的申请。
(县市区第一期活动申请时间为3月1日一4月30日)第五条凡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执行60天免责期,即首次参加活动的工会会员,在医疗互助活动期限起之日到60天内发生的补助责任范围内事件,本活动不负责给付补助金责任。
第六条当期互助活动期满后,接续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应自当期互助活动期满之日前10日内交纳互助金,并不再设免责期。
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确保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2017年起,建立并实施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协调和监管,搞好制度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避免职工家庭因病致贫。
二、基本政策(一)保障对象。
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保障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职工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2017年暂将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候选药品品种,与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明确供应价格、赠送药品、服务内容、配送办法等内容,与相关供应商签订协议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严格适应症和临床使用规范,并根据药品价格、用量和基金使用情况制定药品的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标准。
对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确定支付标准,对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大的药品,可以按照商品名分别制定支付标准。
上述药品不纳入对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
建立合规医疗费用动态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基本医保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负担情况等,逐步调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筹资渠道、标准和拨付。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大政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缓解我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困居民,是指享受本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济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初审和其他协调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因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四)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属于市内四区的,必须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属于县(市)和其他区的,必须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就医。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规定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
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
职⼯⼤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我们知道对于在现实⽣活中如果发⽣⼤病事故的话是会很棘⼿的,很多时候⼈们可以通过购买医疗保险给⾃⼰⼀个保障,那么这⼤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是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职⼯⼤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得了重⼤疾病,后续的治疗费⽤是⼀笔⾮常⼤的经济负担,国家为减轻居民的患病的经济负担将⼀些重⼤疾病纳⼊⼤病医保范畴之中,其中纳⼊⼤病医保的20种疾病:⼉童⽩⾎病、先⼼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友病、慢性粒细胞⽩⾎病、唇腭裂、肺癌、⾷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在报销⽐例上,⼤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负担的合理医疗费⽤,再给予报销50%以上。
⽽且,对医疗费⽤实⾏分段制定⽀付⽐例,原则上医疗费⽤越⾼⽀付⽐例也要越⾼。
以个⼈⾃负超过5000元部分为补偿基数。
报销⽐例分段递增。
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
城乡居民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例基础上分别提⾼5%和10%的⽐例进⾏补偿。
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按照“基本医保+⼤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式,不断提⾼城乡居民住院费⽤实际报销⽐例。
⼆、报销流程⼊院时将参保证明、⾝份证明、最低⽣活保障证、特困⼈员供养证、“⼀卡通”、银⾏账户等⼀并交医院,在⼀次或多次住院后⾃负费⽤若未达到5000元⼤病保险起付线时,按照“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站式服务”;单次住院合规的个⼈⾃负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补偿⼤病医疗保险费⽤;单次住院合规的⾃负费⽤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承保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次性补偿,按照“基本医保、⼤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站式服务”。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
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互助金的管理第九条成立公司员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总裁办、人事处、财务处和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工人阶级内部兄弟间的互助互济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全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和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自求平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第五条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管会)是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领导机构。
互管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大病医疗互助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互管会下设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
互助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互助金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互助中心下设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
代办处按照以上管理原则,负责代办本辖区范围内大病医疗互助的部分工作。
第九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工会。
设代办处和未设代办处的基层工会均应设立代办点。
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收缴和患大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等事宜。
第三章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第十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在册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杭总⼯办〔2017〕56号关于重新修订《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会,各产业⼯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全市⼯会会员,规范在职职⼯医疗互助参保和补助流程,实现互助⾦的良性运作,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原《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总⼯办〔2016〕41号)于2017年度第六期职⼯医疗互助期满后废⽌。
杭州市总⼯会办公室2017年10⽉19⽇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为进⼀步保障全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范围1、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均可在单位⼯会统⼀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申请参加,互助⾦由所在⼯会统⼀收交。
职⼯⼈数不⾜5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90%,50⼈⾄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80%,超过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70%。
⼆、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年,起⽌时间为当年1⽉1⽇零时起到12⽉31⽇24时⽌,每期交费⼀次。
三、互助项⽬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36元/年;重⼤疾病及住院⽣活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60元/年;⼥职⼯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20元/年。
2、三个互助项⽬可同时参加(男职⼯每⼈96元/年,⼥职⼯每⼈116元/年),也可选择其中⼀项或两项参加。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延政办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延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陕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2〕24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改善和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合理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市级统筹制度;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政策,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预决算及管理工作,强化基金支出和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jyzn/jyzn_0507_04.htm一、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概念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下简称重病补助金)是指单位或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带来的严重经济风险而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
它是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重病补助的意义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虽然不多,但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超"封顶"以上费用如无法解决,则他们的医疗保障就有缺陷,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会较大。
因此,《方案》借鉴了各试点城市的经验,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以化解超"封顶"以上费用给职工带来的经济风险,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帮助,切实解决了参保人的后顾之忧。
三、参保要求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单方或双方合理负担。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补助办法参保人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病补助金按90%支付至10万元,个人负担10%;超过重病补助金支付10万元对应的医疗费用,重病补助金按95%支付直至最高限额,个人负担5%。
重病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为使筹集的重病补助金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要求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强制参加,使其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必要的附加项目。
经测算,如按2000年度为例,只要每人每月缴费4.1元,覆盖率150万人时,一年可筹得补助金7380万元,可使超"封顶"病人获得补助金最高达15万元的给付,给付率占超封顶医疗费用的90%-95%。
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主要内容表保险内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比例分段给付,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缴费比例,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0.26%(即:4.1元/月)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以上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90%由大病补助金给付,至10万元;超过大病补助金10万元所对应的医疗费用,按95%给付。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孝感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5日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全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大病保险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三条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划拨、待遇支付、经办服务、风险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病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经济支持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风险,旨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的重大疾病保障。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的考虑。
这一制度为职工提供了一份安全感,当不幸患上重大疾病时,不需要担心高额的医疗费用会给家庭经济带来沉重压力,可以集中精力治疗和康复,避免因经济困难而延误治疗。
同时,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强社会稳定。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由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缴纳保费。
职工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一般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和高风险职业的职工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
职工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险金支付通常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需要确诊为特定的重大疾病,需要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等。
此外,保险金支付也会有一定的限额和比例,既考虑到职工的实际需求,又兼顾到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提升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减轻了职工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也提高了职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同时,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对企事业单位起到了积极的激励作用,鼓励他们为职工安全和健康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然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保险金支付标准和限额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其次,如何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避免滥用医疗资源和虚假报销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最后,如何落实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职工利益被侵害,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
综上所述,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提升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
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
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互助金的管理第九条成立公司员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总裁办、人事处、财务处和职工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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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增加职工的健康福利保障,拓宽扶贫帮困渠道,为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互助友爱精神,公司决定设立“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为确保该项救助基金切实惠益职工,减轻公司身患重大疾病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减少职工因病致贫现象,构建和谐新局面,特制订本方案。
一、公司机构设置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工作机构设置:成立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张海卫
办公室成员:行政部、财务部
办公室成员作为经办机构,负责日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是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定的补充措施,其目的旨在给予因患重大疾病而陷入困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一定的帮助。
2、救助资金实行“职工个人缴纳、直系亲属缴纳、公司行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备注说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妻子/丈夫、子女。
职工个人指:在公司满两年工龄(含两年)在职职工。
三、救助资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每人每月自愿缴纳30元。
直系亲属每人每年自愿缴纳100元,家庭成员缴纳需全部缴纳。
不能缴纳一人或选择性缴纳。
(每年的元月份自愿缴纳)。
2、公司设立“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公司补贴十万元、咸阳阳光尚苑补贴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救助资金管理工作。
4、救助资金按照“扶危济困、定额启动、适当救助”的原则办理。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
备注说明:
1.因离职或辞退;未享受“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予以退还本金。
2. 因离职或辞退;已享受“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以退还本金。
四、救助对象
1、公司在职员工。
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在参保的定点医院,其医疗费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补助之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适当医疗救助。
2、未缴纳救助资金的,不享受适当医疗救助。
五、救助范围
1、恶性肿瘤;
2、严重心脏疾病实施支架治疗或搭桥手术;
3、急性心脑血管病伴重度昏迷或遗留两肢体以上,肌力二级以下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危重病人抢救(不含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抢救)。
10、恶性肿瘤;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中风后遗症;1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14、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7、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8、深度昏迷;19、双耳失聪;20、双目失明;21、瘫痪;22、心脏瓣膜手术;2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24、严重脑损伤;25、严重帕金森病;26、严重Ⅲ度烧伤;2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9、语言能力丧失;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主动脉手术;32、严重的多发性硬化;33、严重的1 型糖尿病;34、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女性】;3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女性】;3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37、骨髓灰质炎。
六、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的职工及家属;
2、职工及家属不能提供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有效票据或有效原始证照的。
3、隔年度发生累积的医疗费用。
4、工伤、医疗事故的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自杀、自残、违法违纪引发的致伤、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救助标准
1、职工及家属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2)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范围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2、个人负担部分包括:(1)个人自费部分;(2)起付金;(3)、部分自费项目(乙类药品、乙类检查项目);(4)、个人负担比例(在职15%)。
3、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全部由个人负担,救助款实行分段按比例的方法计算。
救助部分为部分自费项目,个人负担比例之和;个人负担在:
1—2万元以内(含2万元)救助上限50%;
2—4万元以内的(含4万元),救助上限60%;
4—6万元以内的(含6万元),救助上限70%。
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遇特殊情况请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限额。
4、救助资金的支出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对不足部分,按同比例降低救助标准,不准将救助事项转下年度。
5、救助金的结算金实行动态管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点的可以随时申报,随时救助。
6、凡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的职工及家属(享受救助标准的50%),每年年底结算本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并申请领取。
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标准职工。
八、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资金使用条件者,由本人写出申请,持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报销计算表”、“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及出院证等资料,向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申请救助。
2、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救助管理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1)对申请人的救助资格、条件、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核;(2)、对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3)张榜公示,经监督无疑问后,召开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救助事宜。
3、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每年都要向职工公布救助职工名单、救助金额、救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让每个缴纳救助资金的职工了解救助使用情况,确保救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到位。
九、救助基金说明
1.享受救助的职工、直系亲属每年救助上限为救助基金总额的80%。
2.每年在年底按所需救助人数和其所需救助金额进行分摊,需救助的金额大于当年救助金额80%时,按80%进行分摊。
小于80%时,按实际所需金额进行分摊。
3.每年剩余救助基金流动进入下年度救助基金。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