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号目
号
值
1 总汞
0.01 26 甲基对硫磷
1.0
不得检
2 烷基汞
出
27 五氯酚
5.0
3 总镉
0.05 28 三氯甲烷
0.3
4 总铬
1.5
29 四氯化碳
0.03
5 六价铬
0.5
30 三氯乙烯
0.3
6 总砷
0.5
31 四氯乙稀
0.1
7 总铅
0.5
32 苯
0.1
8 总镍
0.5
33 甲苯
0.1
9 总铍
0.001 34 邻-二甲苯
4.1.2.2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级处 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应进行二级强化和除磷处 理,执行二级标准。
4.1.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入稀释能力小于 2 倍的河道或季节性河流,并作为 河道景观补充水时,宜进行深度处理,执行一级标准。
序号 1 2 3 4
控制项目 含水率(%) 有机质(%) 蠕虫卵死亡率(%) 粪大肠菌值
标准值 25~65 >10 >95 10-1~10-2
4.3.3 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业时,应达到表 6 的要求
表 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序 控制项目
号
1 总镉 2 总汞 3 总铅 4 总铬 5 总砷 6硼 7 矿物油 8 苯并(a)芘 9 总铜 10 总锌 11 总镍
100
位/kg 干污泥
13 AOX
500
500
14 PCB
0.2
0.2
4.4 取样与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也日益迫在眉睫。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维护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的重要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点。
一、背景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将人类生活中产生的污水经过一系列处理工艺达到排放标准的设施。
污水处理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过程,以去除其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
然而,处理过程中仍然会产生一些余泥、废气等污染物,为了有效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需要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原水中可能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细菌等。
如果这些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将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生物链的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同时,这些有害物质也会对人民的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排放标准应有效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确保排放达到环保要求,不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2.科学可行性。
排放标准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确保可以实施和监测。
3.经济可行性。
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兼顾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成本和效益,保持合理的经济负担。
四、常见污染物排放标准1.悬浮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悬浮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升水体中的悬浮物质量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
2.有机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有机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3.氮磷: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总氮和总磷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总氮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总磷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1.3.1 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5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3.2 技术内容1.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水水质
生活污水水质按相应设计规范预测;工业废水水质按园区照规划与环评要求预测:
(1)、各企业排放废水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其行业标准;
(2)、氯化物执行《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表1三级1类排放限值;
(3)、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根据以上预测,污水处理厂综合污水水质推算为:
COD≤800mg/l; BOD≤400mg/l; SS≤500mg/l;
TN≤50mg/l; NH3-N≤35 mg/l; TP≤3.0mg/l CL-≤400mg/l; PH 6~9
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主要污染物指标须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并同时满足相应回用水要求,即满足《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中再生水作为循环冷却补充水水质标准及城市绿化、道路浇洒等用水标准。
重点水质指标如下:
COD≤50mg/L
BOD5≤100mg/L
SS≤10mg/L
总氮(以N计)≤15mg/L
氨氮(以N计)≤5(8)mg/L
总磷(以P计)≤0.5mg/L
PH 6-9
CL-≤250mg/L。
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各类污染物的合格标准。
凡
排放至河流、湖泊或地表水的污水均应符合城镇污水排放标准要求。
一般而言,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水质指标:主要涉及水中的水基性离子、有机物、氨氮、总磷、总氮等含量的限值。
以及水的透明度、PH值、痕量重金属等指标的标准。
2、含淤度指标:要求排放水的沉淀物总含量、悬浮物总磷、悬浮物总氮等指标的标准。
3、气态污染物指标:水处理后,排放废气中苯、甲苯等总领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机污
染物的相关指标标准。
上述指标控制标准一般由国家机构规定,多以日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标准两种形
式出现,每种污染物的浓度和污染物的含量有不同的标准值。
单位时间内出水污染物的含
量应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值,以确保水污染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
另外,排放标准还包括一些可能会污染水环境的特殊污染物或水体生态物种,如染料、荧光剂、阻燃剂等污染物也应参与控制。
同时,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还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如混凝土池、过滤池、调
节池、活性炭吸附池等,这些工艺设备需严格检测,保证其功能良好,从而确保排放水达标。
总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由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科学经济和公众利益综合
考虑形成的。
只有注重政策实施、思索市场机制、重视社会公信力增强多元行业协调发展,才能形成公信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从而保护水资源和环境,规范排放水的行为
行为,实现绿色发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它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为了控制和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以中国为例:
一、悬浮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悬浮物的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45毫克。
二、生化需氧量(BOD):
BOD是用来衡量有机物对水体的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中国的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BOD排放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25毫克。
三、化学需氧量(COD):
COD主要表示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量,是测量水体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污染程度的指标。
中国的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COD不得超过60毫克每升。
四、氨氮:
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的重要指标,它是评价污水处理工艺效果和水质的主要参数之一。
我国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升不得超过5毫克。
五、总磷:
总磷是指测量水体中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量,它是衡量水体富
营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总磷应该控制在每升不超过1毫克。
以上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要介绍。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上述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参数和指标需满足,如pH值、重金属等,以确保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一、前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我们致力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1. 废水排放标准(1)悬浮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3)生化需氧量(B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4)氨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5)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6)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7)重金属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
2. 污泥处理标准(1)污泥沉淀干化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不超过X毫克/千克;(2)污泥废弃物应符合X标准,严禁随意倾倒。
三、排放标准的合规性控制1. 监测与记录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标准的合规性。
2. 污染物去除工艺控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采用高效的去除工艺,如曝气、沉淀、过滤等,以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去除,达到排放标准。
3. 建立应急预案我们将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承诺1. 员工责任所有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做好相关记录和监测,确保排放合规。
2. 环境保护承诺我们承诺将通过持续改进设备和工艺,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确保排放标准的达标。
五、结论以上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我们将以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pollutants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095GB4284GB8978GB12348GB1629733.13.23.34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控制项目及分类4.1.2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34.1.44.24.2.1三级。
应大于4.2.2标准值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
4.2.3取样与监测4.3污泥控制标准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污水排放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一、水动力损失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动力损失(ΔH)的标准值一般为
0.5m/s~1.0m/s,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1.5m/s~3.0m/s。
2.最低限值:污水出水水动力损失(ΔH)最低限值为0.2m/s~
0.5m/s。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标准值一般
为50mg/l~15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最低限值
为30mg/l~50mg/l。
三、总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氮的标准值一般为10mg/l~3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4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出水中总氮的最低限值为5mg/l~
15mg/l。
四、氨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标准值一般为3mg/l~
15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最低限值为1mg/l~5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前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变得至关重要。
然而,若不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加以规范和控制,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则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1. 悬浮物排放标准悬浮物是城镇污水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其浓度直接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效果。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悬浮物排放标准如下:a. 悬浮物总量应小于XX mg/L;b. 悬浮物粒径应小于XX μm。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其高浓度排放将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控制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如下:a. COD(化学需氧量)应小于XX mg/L;b. BOD(生化需氧量)应小于XX mg/L;c. TOC(总有机碳)应小于XX mg/L。
3. 氮和磷排放标准氮和磷是污水处理厂排放中的重要指标,高浓度的氮和磷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排放标准:a. 氨氮应小于XX mg/L;b. 总氮应小于XX mg/L;c. 总磷应小于XX mg/L。
4.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城镇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其超标排放将严重危害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以下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对重金属排放的标准要求:a. 铅(Pb)应小于XX mg/L;b. 镉(Cd)应小于XX mg/L;c. 汞(Hg)应小于XX mg/L;d. 其他重金属(如铬、铜、锌等)应小于各自的相应标准。
四、排放监测和处罚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监测数据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引言城镇污水处理厂是为了保护水环境、确保人类健康而建立的基础设施。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
涉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三、术语和定义1.水污染物: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含有各种有害物质的废水,如悬浮物、有机物、氨氮、总磷等。
2.排放限值: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或质量。
3.排放监测:对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测试,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四、排放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排放途径和排放类型的不同,制定以下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水中悬浮物排放限值:- 总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L;- 细颗粒物(粒径小于20μm)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L;2.有机物排放限值:- 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L;- BOD(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 TOC(总有机碳)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mg/L;3.氨氮排放限值:- 氨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4.总磷排放限值:- 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mg/L;5.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排放监测1.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并定期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测试。
2.监测数据应保存至少5年,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3.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排放水污染物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排放监测报告、污水处理设备说明书、监测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污水:指城市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活、工业、农业等活动产生的废水。
2.英文缩写及全称:- COD: Chemical Oxygen Demand,化学需氧量- BOD: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生化需氧量- TOC: Total Organic Carbon,总有机碳八、全文结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中主要的污染物包括有机物、氮、磷等物质。
有机物主要来自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中包括可溶性有机物和悬浮物。
氮主要来自尿素、尿酸、蛋白质等有机物的分解产物。
磷主要来自洗涤剂、农药等化学物质的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一般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制定。
首先,对于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一般要求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后的污水中可溶性有机物(COD)的浓度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悬浮物(SS)的浓度也有相应的标准。
这是因为有机物会消耗水中的氧气,对水生生物造成窒息,并且可溶性有机物还与氮和磷的去除存在竞争关系,影响氮磷去除的效果。
其次,对于氮的排放标准,由于氮在水体中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华等问题,因此污水处理厂对氮的去除也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中氨氮(NH3-N)的浓度、总氮(TN)的浓度都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
氮的去除一般采用硝化-反硝化法和氨氧化法等。
此外,磷也是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污水处理厂对磷的去除也要求一定的标准。
一般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中总磷(TP)的浓度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
磷的去除可通过化学沉淀、生物吸附等方法实现。
除了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外,污水中还可能含有重金属、有机卤化物等有害物质。
对于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通常也有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进行限制。
例如,对于重金属的排放,一般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中重金属的浓度不能超过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一些地区对一些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更为严格,在水体环境更为敏感的地区,可能要求污水处理厂更高的去除效果。
总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通过控制和监测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可以保护水体环境,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重要设施,其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
为了保障水质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污染物时,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都有详细的要求,要求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需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障水体的水质安全。
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日常运行中,需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需要从源头控制,加强污水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也至关重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发生泄漏和排放超标情况。
另外,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和检查,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于排放超标的处理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污染物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最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和提高。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
综上所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障水质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监测和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其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周边环境
的水质和空气质量。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针对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标准,我国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比如,对于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都有相应的
限值要求。
这些限值的制定是基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旨在减少污水处理厂对周边水体的污染程度。
其次,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气体排放标准,我国也做出了严格规定。
主要是针对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和有害气体进行控制。
这些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改善周边空气质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此外,我国还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为了防止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我国对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污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
最后,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包括对污
水处理工艺的选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运行参数的监测和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综上所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
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排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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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发布2003—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
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4.2.1.2 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5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8的要求。
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
表5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单位:mg/m3
表6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表7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表8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4.3.5 取样与监测
4.3.
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
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表9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 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