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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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建设

工程合同制度

1、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合同,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

的成立,也能够称之为默示合同。

4、合同的内容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

5、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

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

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6、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建

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7、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

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8、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

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

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篇二】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招标人与中标人理应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2、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理应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6、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9、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0、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篇三】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总结: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理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有的相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6、债务人转让权利的,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

的除外。

7、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

受让人主张。

8、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

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能够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9、行使撤销权理应自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理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10、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

定的,最长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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