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1. 引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2. 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性药品价格管理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医药卫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公平合理,不能造成不正当的利润获取。
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考虑成本、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并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
3.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供消费者选择时能够了解价格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药品价格信息应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给消费者查询。
3.3 竞争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囤积居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4. 药品价格定价机制4.1 国家药品价格分类根据药品的类别、用途和价值等因素,将药品分为不同的价格分类,为药品价格的定价提供依据。
国家应对不同价格分类的药品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政策,保证低价药品的供应和保护高价药品的研发。
4.2 成本导向定价成本导向定价是一种基于药品生产成本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基于药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管理等成本进行合理定价,以维持生产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
4.3 综合评价定价综合评价定价是一种综合考虑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根据药品的疗效、质量认证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
5. 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5.1 价格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的定价、调整和监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费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公正和合理。
2. 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
3. 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性。
4. 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该透明可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鼓励创新原则:给予创新药品一定的价格优势,鼓励药品的研发与生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5.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专家和相关机构参与药品价格的讨论和决策。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系统,监测和统计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2. 制定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合理衔接。
4.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 鼓励药品价格的竞争,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化。
6.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和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2.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4. 开展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价格政策。
5. 定期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药品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政府机构制定的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规定。
该办法旨在解决药品市场存在的价格垄断、不合理涨价以及药品价格波动过大等问题。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1.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和实施。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是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成本等因素,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审批,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药品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于监督市场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药品价格信息,包括各类药品的价格标准、调整依据和合理价格范围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4. 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价格垄断行为和不合理涨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对于价格垄断的企业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惩罚;对于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三、实施效果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药品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将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涨幅,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其次,价格信息公开和透明将增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行为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保障群众用药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公开和透明价格信息以及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等措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亮度,爱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看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全部在本市从事药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含零售药房)和医疗机构。
第三条(管理形式和权限)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三种形式。
(一)政府定价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部门统一制定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内的处方药品(含全部剂型)、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支配生产供应的一类精神、麻醉、预防免疫、支配生育等药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指导价格。
除上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指导价格的药品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书目内的非处方药(含全部剂型)、本市调整后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的药品(含全部剂型),以及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和医院自制制剂等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即全市最高零售价格。
经营者可以在不高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让利销售。
(三)市场调整价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本市物价部门制定价特殊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整价,由企业自行定价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相关行业协会协调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定价原则)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定价原则:(一)弥补合理成本,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证市场正常供应。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激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体现质价相符,形成药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保持本市药品价格基本稳定。
(四)坚持依法行政和民主决策,规范价格决策程序,保证定价行为公允、公正、公开。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
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
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
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
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
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采购、销售效益,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价格的确定1. 政府指导价医院在政府公布的基础药物清单中的药品价格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
2. 市场价格医院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非基本药物的价格,以确保医院药房的规范运作和正常盈利。
3. 内部统一价格医院内部特殊类型药品的价格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并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确保价格一致性。
三、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 采购渠道的选择医院采购药品有多种渠道,包括直接从生产厂商采购、从药品批发商购买以及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药品渠道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采购价格的核实医院对每次药品采购应进行价格核实,确保采购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合。
3. 采购价格的比较医院在进行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规格、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对不同厂家的药品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药品销售价格管理1. 药品定价医院应根据药品的采购成本、库存管理成本、器材消毒成本、执业保险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销售价格。
若药品价格有调整,医院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于调整后的起效日起执行。
2. 内部价格一致性医院内部设置的不同药房、门诊、住院部等部门销售药品的价格应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或差异化定价。
3. 市场价格调整医院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并且及时公示。
五、药品价格监管1. 定期检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检查,确认价格是否合规,如有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公开透明医院应将药品价格公布在医院官方网站上,以确保患者能够正确了解药品价格,并及时反馈意见。
3. 投诉处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药品价格的投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擅自调整药品价格或哄抬价格的行为,医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内部药品价格管理,保障医院的经济效益和患者的利益,制定本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二、价格管理原则1.根据市场行情和政府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药品价格,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和患者的利益。
2.价格透明,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等不合理费用。
3.价格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三、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采购药品价格应通过公开竞争或询价等方式确定,确保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进行。
2.优惠药品的采购价格应统一制定,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个别谈判或私下议价。
四、医保药品价格管理1.医保药品价格应根据医保政策确定,不得高于限价标准。
2.医保药品价格调整应遵循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价格。
五、自费药品价格管理1.自费药品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价。
2.自费药品价格定价应确保合理利润,同时也要保证患者的利益。
3.自费药品价格调整应经过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并及时向患者公布。
六、特殊药品价格管理1.稀缺药品、进口药品、高价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价格管理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确保患者获得合理价格。
2.特殊药品价格调整应遵循相关政府规定,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七、价格监管及违规处理1.医院应建立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种价格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
2.对于价格违规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取消合作等措施。
八、价格公示1.医院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自费药品价格、特殊药品价格等在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2.医院应定期更新价格公示,确保价格信息及时准确。
九、药品价格管理的监督1.医院应定期进行药品价格管理的自查,确保价格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相关部门、行政监管机构可对医院的药品价格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十、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修订1.随着市场环境和医疗政策的变化,医院应对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
2024年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024年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 药品采购:医院根据需要和药品质量要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
2. 药品定价:医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市场价格,结合药品质量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品定价。
定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价格公正公平。
3. 药品销售:医院根据相关规定,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不同方式销售药品。
对于处方药,医院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合理使用药品。
对于非处方药,医院可以建立药房等销售渠道,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
4. 药品价格监管:政府部门应对医院药品价格进行监管,确保医院定价符合规定,并进行价格监测和调控,遏制价格过高或不合理上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常见的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请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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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及我省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制定本机制与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成立药学部药品价格管理小组,组长为XXX,成员为XXX。
第二条,西药和中成药执行实际供货价为零售价,中药饮片价格按要求执行实际供货价顺加25%为零售价。
第三条,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办法,执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对于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中标药品,按照河南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对于挂网的无中标价格的药品,采购员应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做好药品价格调研工作。
在与货商协商价格时,应尽心尽责。
第四条,对调价药品,供应商需提供调价文件。
采购员应做好药品价格调研工作,填写调价药品信息表,提交药品价格管理小组,经过XXX主任和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采购员应在15日内对需要调整定价的品种给予供应单位回复。
第五条,库房管理员应做好调价时原有药品的处理调整工作。
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该品种新价格购入后从库房发出之日起执行;凡规定执行日期的,按规定日期执行。
凡降价品种应及时与供货公司协商办理冲、退货手续。
第六条,药品会计在审核入库手续无误的前提下,遵照程序规定对中药饮片的零售价负责,及时按照通知或批文调整零售价格。
第七条,为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门诊和住院部相应位置都应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
第八条,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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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药市场的扩大,药品价格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药品价格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出台,旨在规范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以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的定义和分类2.1 药品价格的定义药品价格是指药品在市场上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包括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批发价格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向零售药店、医院等销售药品的价格,零售价格是指零售药店、医院等向患者出售药品的价格。
2.2 药品价格的分类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用途,药品价格可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药品价格:指基本药物目录中收录的药品的价格,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 非基本药品价格:指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的价格。
3. 进口药品价格:指来自国外的药品,其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
三、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3.1 药品价格的制定药品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 透明公开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明示药品的价格,并提供详细的价格清单。
- 成本合理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应当根据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关系进行合理确定。
3.2 药品价格的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如下:- 监测和评估: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上的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不合理上涨情况。
- 合理调整:当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不合理上涨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 公示和听证:药品价格的调整应当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听证应当公开、公正,并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主要由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1. 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5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在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四川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为了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门诊和住院部相应位置都应对药品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八、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九、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十一、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二)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医院药学科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以____《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西药管理(一)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____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____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权益,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药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 药品价格的基本原则:1.1 充分市场竞争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
1.2 合理利润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合理反映企业合理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1.3 可负担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公众的负担能力。
2. 药品价格的确定:2.1 市场调查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定药品价格。
2.2 成本控制原则:合理确定药品生产成本和流通环节费用,以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3. 药品价格的调整:3.1 市场供求原则: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供应能力的调整,适时进行药品价格调整。
3.2 监管控制原则:对于特定药品,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
第三章药品价格监管1. 药品价格监测:1.1 药品价格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市场上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和分析。
1.2 药品价格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供公众和药品经营者参考和使用。
2. 违法处理:2.1 对于不按规定报告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药品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 对于不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2.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不合理价格伤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
附件:1. 药品价格监测报告样本2. 药品价格调整申请表格3. 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1. 目的和原则
为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药店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店。
3. 管理规定
3.1 药品价格制定
药品价格应遵循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2 药品价格公示
药店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确保消费者在购
买药品前能够清晰了解药品价格。
3.3 药品价格变动
药品价格调整应合理、合规,如有价格变动,药店应及时更新
公示信息。
3.4 价格垄断和欺诈
药店不得采用价格垄断、欺诈等手段操纵药品价格,损害消费
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5 价格优惠政策
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为特殊人群提供优惠价格。
4. 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药店,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5.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解释。
{content}。
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他从事药品销售、使用的单位。
第三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药品价格构成第五条医院药品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药品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药品销售费用:包括药品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药品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
(四)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
第三章药品价格定价方法第六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政府定价: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指导价:对非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市场调节价:对非政府定价、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定价办法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院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药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第九条医院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的质量、疗效、安全性。
(二)同类药品的价格水平。
(三)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医院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药品价格公示第十条医院应当将药品价格在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价格、生产厂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更新药品价格信息,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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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均指药品的代表品价格。
药品差比价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分为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两种形式。
统一定价是针对不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的价格。
单独定价是针对特定企业生产的满足特定条件药品制定和调整的价格、单独定价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应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第十一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是指生产企业(进口经销企业)销售给流通企业货零售单位的价格。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含进口分包装)药品,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境外进口的药品,口岸价格由到岸价格、口岸底费用和税金构成,药品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药品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第十二条药品出厂环节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应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实行分类控制。
药品出厂环节的期间费用据实核算,费用率一般不超过35%,销售利润率一般不超过10%,对创新药品,可适当提高费用率和利润率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表中所称“有效成分创新”,是指全新化合物或有效成分的全新组合(不包括配比变化等组合方式的改变)制备的药品,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监测期不低于4年。
表中所称“制剂创新”,是指一种全新的剂型或同种药品中采用全新方式或给药途径的剂型。
制剂创新应对提高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顺应性等有显著意义,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监测期不低于3年。
表中所称“生产工艺创新”,是指采用的生产工艺对提高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和可控性,以及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且药品原料来源、质量标准发生明显变化的。
存在多种创新的,按创新程度最高的标准计算销售费用率和期间费用率。
有效成分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按上述标准执行时间分别为15年、8年和5年。
超过规定时间的即按照普通药品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等变化情况可对上述分类和控制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实行流通环节差价(率)控制。
流通环节差率(价)是指从出厂(口岸)环节到消费环节的差率(价),包含政策允许的医疗机构加价率。
药品从出厂(口岸)到零售给消费者,流通环节差价率依据出厂(口岸)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差率(额)控制(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除外)。
控制标准如下: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出厂到销售给医疗机构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35%,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的加价率不超过1.5%。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可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价格,是指药品经营者将药品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
零售价格=药品含税出厂(口岸价格)×(1+流通环节差价率)。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统一价格时所依据的成本,应以该品种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平均成本为基础。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件,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测算平均成本:(一)对占该品种市场份额较大的生产企业进行成本调查,并被调查企业成本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平均成本的依据。
权重按被调查企业的当期生产(进口)数量计算。
生产企业数量少于3家的,应以各企业成本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选择此方法时,可要求在本辖区销售的外地生产企业报送成本资料,或请产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二)以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考虑对应环节合理流通费用及相关地区市场份额等因素测算加权平均的经营成本。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选择此方法时,应以全国二分之一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交易价格和份额为测算基础。
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此方法时,应以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市县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和份额为测算基础,并适当参考相邻地区市场情况。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价格,实行省际间价格协调制度。
省际间药品价格协调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同类药品价格时,应适当考虑替代药品之间的治疗费用的合理性。
完全可替代品种中之间治疗费用比价关系明显不合理的,费用高的相关生产企业应提交其品种药物经济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药品,可实行单独定价:(一)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与知识产权、质量标准、技术创新及与保密等相关资质的药品。
具体包括:1.中国专利药品、处于中国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之前获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国外专利但未获得中国专利保护的药品、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间在国内研发上市与本款所称专利药品创新程度相同的药品;2.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3.获得国家奖项的品种(仅限于申请单独定价前5年内获得奖项);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且认定企业执行的单独质量标准高于且有效期不短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5、国内生产且出口到欧盟、美国或日本市场的品种。
(二)专利药品保护期结束国内第一至第三个仿制上市的药品(仅限于本办法执行后第1~3个仿制药品)及已过专利保护期且没有仿制药上市的产品。
(三)经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在保证产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方面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同种品种的。
第二十一条按第二十条(三)申请单独定价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正常生产和供应三年以上;(二)连续三年未因该药品质量及未因该企业经营问题被省或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处;(三)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有效期内各批次药品复检后有关指标与企业提出的内控标准相符;(四)中成药生产企业能提供近三年原药材产地、等级、数量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按照第二十条(三)规定申请单独定价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具体指标评价体系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符合第二十条(一)第1、2种情形的药品,其价格以企业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制定。
其中:进口产品不应高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
国际市场平均价格测算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要求企业提交药物经济性评价报告。
能够提供药物经济性评价报告的,其价格可参考评价结果制定。
药物经济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要求企业提交药物经济性报告。
能够提供药物经济性评价报告的,其价格可参考评价结果制定。
药物经济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执行后新批准上市的,可由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作价原则在上市三年内制定试销价格,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或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除符合第二十条(一)第1、2种情形和第二十条(二)的药品,其他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均在同品种统一定价基础上上浮30%制定价格。
企业确实无法按统一价上浮30%价格执行的,可在价格公布执行后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及专项成本调查后重新制定价格。
重新制定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条(一)第4种情形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在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后应自动执行统一定价。
符合第二十条(三)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单独定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符合第二十条(一)第1、2种情形的药品,其药品单独定价资格按照行政保护期计算。
其他单独定价药品作价资格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年按规定重新提出单独定价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或申请未通过的,到期后按统一定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在公布价格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独定价。
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价格。
本办法执行前企业执行价格与统一定价的价差过大的,可分布调整。
未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按统一价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第二十条(二)的首仿药品价格,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
被仿制药品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可以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
首仿药品,按给药途径分为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呼吸道给药剂型和其他剂型五类,每类中可确定一个首仿药品。
第二十九条符合第二十条(二)的第2~3个仿制品上市时,其价格按照前一个仿制药品价格90%制定。
第三十条同种药品有4家以上(含4家)企业仿制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统一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价格前应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符合申请单独定价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单独定价申请。
第三十一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第二十条(三)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论证,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