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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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综述

谢嘉元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04)

摘要:通过比较系统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产生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一种制度分析“典范”,在美国政治学界中占主导地位,但在我国政治学界的研究和运用才刚刚起步背景及特征、国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主要观点、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学者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理论的发展现状,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特点;主要观点

自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于1984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新制度主义”一词在政治科学中的出现频率便越来越高。按照被接受最广的霍尔和泰勒的观点,新制度主义可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流派: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所有这三种流派都是针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而发展起来的,并试图重新阐释制度在决定社会和政治产出中所发挥的作用。尽管这三种流派出现的时间起点相近,并且都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且彼此的发展也呈现了相对的独立性。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的背景

理性选择从方法论层面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追溯到霍布斯

和休谟。但是,作为现代理性选择理论则产生于 20世纪50年代。理性选择理论诞生之初,仅是政治科学学科中的一个很小的分支,没有受到太大的关注。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发展,现在的理性选择理论较之过去更加成熟。当理性选择理论运用严格的预设假定前提来研究美国国会的投票行为时,发现一个重大的矛盾,即如果传统理性选择的模型正确的话,美国国会的立法就很难保持稳定的多数。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顺序和问题本身的多维特征都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即新的多数往往会倾向于推翻任何已经通过的议案,从而使得从一个议案到另一个议案都会出现阿罗循环的现象。然而事实表明,美国国会投票结果保持了相当大的稳定性。正是在解答这一令传统理性选择理论者感到迷惑的问题的过程中,理性选择开始对制度进行研究。国会的制度降低了事务处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议员之间能够达成交易,从而使得法案的稳定通过成为可能。此时,理性选择理论也被称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理性选择范式目前在美国政治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现代政治学家们一般都把“理性选择理论”视为公共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博弈论、理性行动模式、实证政治经济学等的同义词。按照盖伊·彼得斯的分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又可以分为若干分支。第一个分支是印地安那学派,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主要关注如何用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的治理问题,即如何克服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不一致问题。第二个分支是公共选择学派,即把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用于研究政治学的问题,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

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公共选择“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就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即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官僚政治等”。主要以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威廉·H·里克尔、安东尼·唐斯和尼斯坎南为代表。第三个分支是博弈论,认为制度是博弈的规则,把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博弈关系。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的特征

历尽了几年的发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其他几种制度主义一样,尽管一直存在着内部的争论,但作为一种流派我们大致还是可以将其特征归结为下面几点: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采纳了一系列行为主义的假设,他们认为相关行为人有着固定的偏好,行为者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工具性的,他们能对实现各种偏好的行为方式进行优次的排列,并选择最优的策略实现自己目标效用的最大化。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政治看作是一系列集体行为的困境,永远面临着行为者个体理性最大化却导致集体产出次优的悖论,而制度正是为解决这种种悖论并满足个体利益而创设出来的工具。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制度仅仅理解为行为者博弈的规则,认为制度对相关行为人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制度通过对行为者提供特定的激励和约束,限制行为者可选择策略的范围;通过提供给行为者彼此互动的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强制,从而影响行为者对他人行为的预期,进而来引导行为者做出特定的行为。

第四,在解释制度的形成因素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

度的产生是基于相关行为者的自愿共识,制度为行为者带来了合作的好处,一个制度越能有效地解决集体行为的困境就越有可能被持久地遵循下来。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主要观点

(一)国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主要观点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是通过研究文献来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的问题作较细致的分析。奈特认为,理性选择理论“极大地提升了我们对社会生活中制度作用的理解”。门罗把理性选择描述为“政治和社会科学中主导范式之一,提供了具有洞察力的、严谨的和非常节省的解释”。作为政治学的研究方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用较为系统的演绎得出有关政治行为的微观解释,例如,关于投票、选举、委员会,以及战争等的博弈模式。作为政治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理性选择关注什么是制度,关注制度与政治行为的关系问题,关注民主制度的动力问题(多数统治与民主、民主程序与制度改革等)。

1.理性选择理论者理解的制度。

理性选择理论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规则,同时也把某种关系建构看作是制度,如委托——代理结构、博弈结构等。这些结构也能约束个体的行为选择。理性选择由于强调结构对行为或政策的影响,认为制度对于某种模型分析来说是一种外在因素,当模型出现问题,不能解释公共政策的结果时,制度的出现才是重要的。所以制度的变迁往往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失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受规则、合约等影响的,同时如果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决策者,个人也会影响制度。理性选择分析中个人与制度的关系是,人们设计和创造制度的同时又受到制度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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