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技术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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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的通知
字体:[ 大中小] 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127 来源:矿山处
湖安监矿〔2013〕3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我局制订了《湖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湖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令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就非煤矿山(以下简称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技术人员的配备
1、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矿井建设、矿井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2、矿山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矿山企业聘请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工程技术职务,有明确的技术岗位工作职责,在矿山承担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矿山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指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从事固定的矿山技术工作;矿山企业外聘的技术人员是指矿山企业聘请的兼任本矿工程技术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
3、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矿山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矿山工程类专业主要是指采矿、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爆破、矿井建设、矿井通风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没有专业或是其它专业的在岗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全日制学校矿山工程类专业中专以上毕业,或具有采矿专业大专结业证书并从事矿山技术工作满二年。矿山企业应聘请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同类型矿山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适应矿山技术工作需
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担任矿山工程技术人员。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的技术职务应与其工作经历、技术职称、学历相适应。
4、大型地下矿山要设立技术工作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及通风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6名以上,其中至少具有3名以上在岗在职人员。同时,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中型地下矿山要配备4名以上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2人必须是在岗在职人员。小型地下矿山要配备2名以上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1人必须是在岗在职人员。
5、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要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爆破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4名,并且至少2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到300万吨(含100万吨,不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3名,并且至少1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的露天矿山(不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2名;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1名。
6、矿山企业自身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相关技术工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也可以聘请企业外部人员兼职。相关技术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等相关要求;中介机构可服务的矿山数量,根据本机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和矿山需要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量确定,但每月在矿山现场服务时间合计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矿山企业聘请外部人员兼任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应与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及质量等要求;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兼职的,必须得到所在单位同意,为每家矿山提供的矿山现场技术服务时间每月合计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编制
(一)采掘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1、地下矿山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应编制采掘作业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采矿作业面或掘进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2)作业面主要生产系统和巷道布置(包括巷道尺寸);
(3)施工或回采工艺与方法;
(4)顶板管理方法(包括支护要求);
(5)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工作面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顶板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爆破安全管理、设备管理、防尘等安全生产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片帮冒顶、防中毒窒息、防尘、防机械伤害、防水、防火等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9)现场应急要求(包括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及应急措施、应急装备、避灾路线等);
(10)工程施工图及主要生产系统图。
2、露天矿山应在每个单项工程(包括开拓、采矿、剥离以及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其它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露天矿山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的依据与原则、工程概况、地质情况、施工或采矿工艺与方法(包括施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制度、施工计划、现场应急、文明生产、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3.矿山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主要工程及安全设施符合已批准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如发现《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或与实际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采掘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矿山技术部门负责人(或生产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的采矿技术人员审核,经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报矿山技术负责人(没有技术负责人的报分管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开工前,由技术人员向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进行交底。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采掘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并作补充交底。
(二)操作规程编制
1、矿山采场内外所在用机电设备、特殊工种作业(机电设备司机除外)、关键岗位操作等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2、设备操作规程编制应根据《安全规程》、设备技术性能说明书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进行编制。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应根据现场作业工种的技术要求高低、操作难易程度、工序复杂与否、职工整体素质和操作熟练程度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4、操作规程编制由技术部门(或技术员人员)负责编制初稿,经分管负责人初审签字,由总工或技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