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合集下载

信用社(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金管理,保护本联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联社社员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联社社员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入股,成为本联社的社员。

第六条本联社社员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联社社员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联社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联社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

本联社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本联社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

资格权是取得本联社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社员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第十条本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社员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法人社员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超过资格股起点金额为投资股,投资金额由社员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本联社社员以所持股参与本联社的管理,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社员每增加20万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增加100万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二条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第十三条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股东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5%。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A、)元。

正确答案:(A、)A、10000B、1000C、100000D、500002、关于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D、)正确答案:(D、)A、只能在异地使用B、只能在同城使用D、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3、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A、)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正确答案:(A、)A、2B、1C、6D、34、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B、)应直接进行督导正确答案:(B、)A、财务总监B、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C、高级管理层D、审计项目负责人5、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于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

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A、)。

正确答案:(B、)A、投资股B、原始股6、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多少(B、)正确答案:(B、)A、20%B、10%C、50%D、30%7、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A、)。

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B、可以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C、对其后手可以进行追索;D、仅对其直接前手可以追索,对其间接前手不可以追索;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D、)。

正确答案:(D、)A、5日B、3日C、20日D、10日9、下列款项中,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是(D、)正确答案:(D、)A、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B、商品交易取得的款项D、因寄销商品而产生的款项10、我国的现行结算制度是以什么为主体的(B、)。

正确答案:(B、)A、汇票、支票B、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C、汇票、本票和支票D、支票和信用卡1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应报送(A、)。

正确答案:(B、)A、银监会;B、人民银行;C、以上均需报送;D、上级行办;1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B、)的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 ,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臵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1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 2 -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第三章股权设臵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臵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银监办发[2004]345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2004年12月16日)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试点地区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最近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盲目追求工作进度等急躁情绪,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或强制入股的现象,偏离了改革的根本目的,对此,有关方面、有关地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出发,提高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认识。

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是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金融市场主体的前提。

因此,增资扩股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的根本目的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简单地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二、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印发的有关规定和意见。

为了规范增资扩股工作,2003年以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人民银行也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3号)等文件中对增资扩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文件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1•【文号】银监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督管理原则和目标按照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持续监管与审慎监管、灵活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持续、动态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灵活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满足社员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安全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到自愿发起、自律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真正办成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社区农村金融组织。

二、监督管理方式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协调有关方面,建立以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律管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地方政府风险处置和社会监督服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现阶段在充分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自律管理作用的同时,要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外部监管和地方政府审计监督和风险处置职责。

随着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要逐步过渡到以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为主的非审慎性监管。

三、监督管理措施(一)科学规划和正确引导市场准入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金融服务状况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规划和年度组建计划,重点解决经济落后、金融网点覆盖率低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问题。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 186号)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本行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

户籍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企业法人。

企业工商注册在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其他经济组织。

经工商登记的村经济合作社;在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可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入股的证明。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

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两种股权。

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本行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第十条本行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股,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10000股。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银发[1994]186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人保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加强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理, 现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总行。

附件: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门坎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ⅩⅩ( 6 )年 3 号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ⅩⅩ] 10 号)、《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ⅩⅩ年修订。

(二)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分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 : (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 )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 10 亿元以上; (3 )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8%。

”(三)ⅩⅩ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 2004 ] 23 号),进一步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格股、法人股)等要求,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普通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普通不少于10000 股。

(五) 2004 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合[ 2004 ] 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4〕23号2004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八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以确保清理工作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一思想,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分局(含监管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银监会机关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进行,会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清理工作。对在清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措施不力,以至影响清理效果的单位及负责人,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如实申报本通知清理范围所列行为和存在清理范围所列行为而拒绝清理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再有本通知禁止事项发生的,要给予行为者纪律处分。
(五)各单位在2005 年11 月底前对清理工作做出总结,并于2005 年12 月10 日前将“三项清理”工作总结报银监会,抄送会纪委、监察局。银监会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三项清理”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和抽查。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法
(一)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银监会系统所有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个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指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除外,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
(二)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立即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或者辞去在银监会的工作职务。拒不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也不辞去在银监会工作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辞退。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文件目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8(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9(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1(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的难点及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的难点及建议
体 系。
关键 词 :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 ;股份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2 3 3 .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7 -49 20 )20 5 -2 6 250 ( 0 8 1. 4. - 0 0

连 云港 市农 村合 作金融 机构股权 设置现 状
连云 港市农村合农 村 合 作 银 行 投 资 股 比例 则 分 别 达 到 9. l 、9.2 。新 增 的股金 除 了规 定 的最 低 限 62 % 73 % 额资格 股外 ,基 本 上均为投 资股 。 二 、农 村信用社 股权 结构调 整 的难点 问题
600 0 0 5 00 0 0 4 00 0 0
20 0 8年 第 1 2期
边疆 经济与 文化
r E BORDER ONOMY i m EC AND CU删 RE
N 1. 0 8 “ 2 20
( 总第 6 O期 )
G n r1 N . 0 e ea. o 6
【 财政金融 】
村 棒金融 腮
吴 从 容


3 00 0 0 200 0 0 100 0 0
O 03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04 05 06 07
I= 塑! 二 堡 =垒 = : 墼! 墼 望 墼! l 墼 ! 至 2 0 年末 ,连云港市 5家农村合作金融机 07 构 股金 总额 4 6 .3亿元 、股 东 ( 员 ) 总 数 2 8 社 379 个 ( 图) 如 。股权设 置 仍 然存 在 以下 特征 :一 是股 权仍然分散 ,但 已逐渐 呈现集 中态势。20 07年 , 全 市农 村合 作 金融 机 构 法 人股 0 8 元 、 占股金 .7亿 总 额 1.9 , 自然 人 股 37 87 % .6亿 元 、 占股 金 总额 8. l ; 自然 人 股东 仍 占绝 对 多数 。股东 户 均 持 12 % 股 19 .5万元 ,较 20 03年增 长 了 4 l ;其 中法 人 4% 股东户均持 股 2 .6万元、 自然人 股东户均持股 O8 16 .1万元 ,虽 然 户 均持 股绝 对 额 仍 然 较 小 ,但 与 前几 年 相 比呈 现 了逐 步集 中的趋 势 :20 03年一 20 0 7年 ,全 市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股 金 总 额 增 长 了 15 . 倍 ,股东数下降 了5 %,户均股金额增长 44倍。 3 . 二是部分机构投资股 比例仍然较低 , 但整体来讲投 资股 比例 逐 年增 加 。20 0 7年 ,辖 内仍 有 两家 农 村 信用 社投 资 股 比例 占股 金 总 额 的 5% 以下 。但 全 0 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格股 10 .3亿元、占股金总 额 2.9 ,投 资 股 36 亿 元 、 占 股 金 总 额 22 % . 7 . 1 ,较上年 度增 加 3个 百 分点 。2 0 77% 0 7年新 开

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

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

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股本金管理、不良贷款真实性现场检查方法股本金管理、不良贷款、抵债资产是此次央行票据兑付考核的基础,数据的真实、合规与否,直接关系到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不良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进而影响央行票据的兑付考核。

央行票据的兑付考核是检验改革成效、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和健全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效果”,必须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现场检查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要求,现场检查分以下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确定检查时间和重点内容;成立检查组,明确检查组长、主查人、成员的工作职责;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问卷;收集相关资料;拟订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纪律要求;检查培训。

(二)实施阶段。

1、实施步骤。

进点会谈,专人记录;实施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事实确认;评价定性;结束现场作业。

2、检查方法。

总体查阅;现场审查;调查取证。

3、质量控制。

控制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4、文本要求。

填写调阅清单;交叉复核、编制工作底稿、实事确认、取证材料。

(三)报告阶段主查人收集各小组成员的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与评价,整理归纳后拟写《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专人记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经被查单位签字后,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四)检查处理。

提出《现场检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发现的问题、评价和判断;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

(五)档案整理。

二、股本金管理方面的检查方法(一)检查依据。

股本金管理方面的文件依据是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号)、《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59号)、《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关于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81号)和云南银监局《关于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云银监复〔2005〕81号)等有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2010 9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2010 9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建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运作化。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建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一)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

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一、引言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治理体制为中心得农村信用社改革,在通过了8个省市1年得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已于2004年8月1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意见》(国发[2004]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得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在这场改革中,明晰产权得差不多做点有二:(1)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依照不同地区情况,能够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能够接着完善合作制.(2)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存和包袱.在此基础上,区不各类情况,确定不同得产权形式和构建新得产权关系, 完善法人治理.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得地区得农村信用社能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能够接着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得体制.由此,能够预见,在农村信用社领域得本轮改革完成以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责任不落实,等等咨询题将得以较大程度得改变,将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治理、出了咨询题谁负责,得局面.然而,这场改革所设计得农村信用社进展模式得推行,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得实现?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得合理推进?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如何建立完善得法人治理机制,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如何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有效地加强信贷风险治理等等,不能不值得探讨.wM二、现有制度安排下得股权设置及其局限性1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两个重要文件一一(国发[2003]15号)文件和(国发[2004]66 号)文件,从我国经济进展得客观现实动身,在考虑农村经济进展得区域性特征得基础上,设计出了不同得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产权组织形式安排,习惯了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经济进展区域差异状况和他们得监管意识和能力状况(图1).2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得股权设置得局限性.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明晰产权为动身点,以增资扩股为改革得第一步.在改革先行得8 个省市,增资扩股方面得总体进展比较顺利.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股东来源得广泛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等,均有入股.二是实现了股权得相对集中性;改变了过去股权过于分散得局面,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得格局,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得部分股东入股份额相对还较高.如江苏丹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明晰产权时,首先对2000年末6890万元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处理.本着自愿得原则,首先对往常得小额个人和企业法人股金进行了清退[1] 原有股东110504户,户均股金尽117元.丹阳联社在对原有产权进行重新清理得基础上,进行了增资扩股.新增扩股金1785户,一共4209万元,其中法人股55户,其他基本上自然人.新增扩股金户户均股金236万元.从现有得制度安排和差不多实现增资扩股得地区得操作而言,现有股权设置得制度安排是排斥小股东得.依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得若干意见》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安排,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得股权结构设置安排得起点相对较高,显然不利于中等收入及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入股得(表1).注: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得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商业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治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这是一个受到非议得股权集中过程.那个过程,与国有银行和国有工商企业明晰产权改革所要解决得股权集中咨询题刚好相反.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得改革过程,现实地变成了一个清理和排挤农户小股东、拉拢工商企业股东和城镇居民股东得过程,农户在那个过程中被进一步边缘化,大量得小额农户股东被非农户股东排挤出局,农村信用社股东非农化趋势异常突出.三、联社操纵与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得矛盾与冲突事实上,早在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全国各地(除西藏外)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得决定》要求,就进行了以建立“三会〃制度、形成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主任)三者之间责权分明、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为要紧内容得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从农村信用社组织构架得角度看,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关于农村信用社股东、由股东托付得理事机构和由理事机构所聘任得经营治理者之间,对不同层次得权力与功能得配置方式.这种配置方式能够称为“农村信用社三权分立〃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能够非常好地解决政府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一一所有权和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得矛盾.然而,与往常得历次改革不同,本轮改革还在明晰产权得同时,中央政府把对农村信用社得治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先行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8个省市,均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得体制,中央政府于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意见》(国发[2004]66号)颁布后,农村信用社领域类似得改革将在除西藏和海南外得其余21 个省市全面推开.建立省级联社,大概已成为各省市得集体行动.由此,能够预见,我国农村信用社行业在本轮改革完成以后,最终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由各省(市)联社操纵得格局.依照《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治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治理,要紧履行行业自律治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得地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得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然而,在我国现有治理体制下,所有省级以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论自愿与否,实际上均是在一种无形得政治压力面前而强制性地入股省级联社了.由此在我国形成了一种新型得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框架(图2).农村信用社改革得过程,应以市场为要紧进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进展市场力量、减少打算操纵和政府干预得过程.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得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得要紧任务是要培育和进展与市场有关得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舞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确实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得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得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得产权制度.与我国工商体制改革得路径相同,我国金融企业得改革历程,也是沿着企业治理机制变革这一主线推进得,在经历了下放决策权、转化经营机制之后,目前已进入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得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时期.尽管大大滞后于我国工商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但怎么说是差不多开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解决治理体制咨询题,我国国有银行差不多早已完成治理体制得构造,进入了完善产权制度得时期,而农村信用社得改革目前还在体制构造与试错时期,好在政府把体制改革与产权改革同步推进,能够大大缩短国有银行改革得差距,然而农村信用社治理权下放到省政府,却与市场化得方向不符,为地点政府操纵农村信用社、操纵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设计者得本意不在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干预然而现有改革方案执行得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操纵得必定,在中央政府决定农村信用社治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得决定做出后,一些省市成立金融治理办公室专司关于农村金融得治理、并在成立省级联社过程中向省联社派遣理事长确实是最好得证明.不仅如此,在那个过程中,省市政府还通过向省联社派遣行政官员就任理事长得方式,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得地点性金融机构一一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给予了行政级不,给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打上行政化得烙印.在农村信用社领域,至下而上得入股以形成一定得联合体,是绝对必要得,德国合作金融部门得联合与合作为此树立了成功得典范(何广文,2001).在德国合作金融领域,各级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运作,自担风险,上级信用合作组织是服务于基层信用合作组织得,可不能形成对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得操纵和干预,上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共享业务上得收益.而在我国建立得乡镇农村信用社玲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玲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框架(图2)下,从下向上得操纵变成上对下得操纵,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却有着较多得行政操纵,县级联社不但失去应该有得对省级联社机构得操纵权,而且还要以收入得05%交纳治理费[2],增加了运营成本.在这种模式下,省级联社对县联社得操纵,实际上沿袭得是原有县联社对乡镇信用社得操纵模式,县联社得权力有限(见表2).不但可能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得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产生了省政府对经营失败后拯救得预期,进而增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得治理机制作用得发挥.农村信用社得股份所有权结构得调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计意义上得稳定状态,具有了青木昌彦、钞票颖一(1995)所认为得实现制度转型得条件之一,但农村信用社得治理层得选择不是通过一个由公司法规定得过程来进行得,人们不可能期望有一种可操作得机制来更换表现不佳得治理层.其全然缘故在于农村信用联社得治理层得选择受制于政府.这时,县联社得经理人员对信用社得操纵权得取得,并不取决于理事会和股东,也不取决职工,而是取决于他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省联社一对一谈判之后取得得授权.这种状况持续得结果是能够预料得:(1)在县联社与省联社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操纵与摆脱操纵得博弈关系县联社总是在为拓展其自身福利而获得更大得自主权而抗争,由于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存在信息得不对称,省联社在担心失去对县联社得操纵得意识支配下,而日益强化对县联社得操纵.由于省联社与政府间天然得亲情关系得存在,省联社成为这场博弈得天然得胜出者,对县联社操纵得进一步强化也将是必定得结果.(2)县联社范围内得“内部人操纵〃不可幸免.尽管县联社及其范围内得职工均是农村信用社得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得实事是存在得,同时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占理事会成员总数得比例一般均占多数,也确实是讲内部人处于绝对操纵得地位,现实地掌握着资产得运用.“内部人操纵〃得要紧表现:一是经理人员过分得在职消费,包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等;二是关系人贷款;三是短期行为不考虑或是较少考虑农村信用社得长远利益, 仅考虑近期绩效、地位和集团利益;四是全然没有信息披露制度或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不及时和不真实;五是工资、奖金和集体福利等收入得增长过快,侵占利润;六是损害小股东得利益,不分红或是少分红;等等.公司治理包括市场操纵和组织操纵两种途径,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得关键在于组织资源或市场资源得良好发育.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不规范,但比较而言,组织资源依然相对更为丰富,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对通过内部机制进行治理和市场治理机制外在化得制度环境得要求更为迫切.按照公司治理得机制,股东会、理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三权制衡得格局,经理层决策应当受到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得监督和约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得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所形成得治理结构,与规范化得公司治理机制相差太远.股东会得咨询题要紧表现在:(1)尽管在明晰产权得旗帜下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清退后增资扩股得方法,实现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构成上得较大程度得集中,完全改变了20世纪五十年代“一户一股〃得产权分散状况,然而仍然较为分散.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在组建过程中,原信用社对20多万户股东得1329万元得原股金进行了清退,对1436户自然人股东实行了增资扩股,股本达80181万元,最大股东220万元.其中职工股2446万元,社会自然人股55721万元.还汲取了法人股7家,总股本2000万元,最大一家500万元.但最大得股东只持股5%,较多小股东不关怀监管咨询题厂搭便车〃现象不可幸免.在股权极其分散得情况下,经理层也最容易掌握对企业得操纵权.(2)较多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召开得频率较低或是全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3)较多股东不熟悉股东得权利和义务;(4)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有得全然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咨询题严峻无法实现对农村信用社治理得参与;(5)作为股东得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尽管拥有比外部股东更多得信息,但他们或者是表现出理性无知,“搭便车〃,或者是碍于人情和面子而自愿放弃权力.(6)是否分红和分红得多少,也是妨碍股东参与治理积极性得重要因素.因为只有当监督者能够获得剩余索取权作为监督得酬劳,并被授予支付其他成员酬劳得权利时,他才有了参与治理得动力.我国较多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多年以来一直亏损,全然没有分过红,农村信用社股东多年积存起来得这方面得现实经验,削弱了其参与治理得积极性.因为参与监管是有成本得, 承受这种成本还不能得到报偿.理事会和监事会存在得咨询题:(1)有些农村信用社理事人数为偶数规模不当,不便于投票决策,妨碍决策效率;(2)股东构成不合理;一是在那些经济进展较好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中职工及其关系人占多数,外部人偏少;二是理事和监事素养参差不齐,很多理事和监事不明白如何去行使职责;(3)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得理事会和监事会要紧成员得任命受制于政府在“三会〃矛盾突出时,党委会决定一切.现行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治理机构存在得目得不在于满足治理得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治理规定》得要求, 无法形成有效得公司治理机制.同时,有一个许多人均不情愿承认但却普遍存在得事实: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安排中权力安排和职能分配上得冲突制度、机制和文化得变迁总是缓慢得,具有滞后性,农村信用社改制而不转制,机制落后于产权构造、组织安排.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有效得内部治理与约束机制1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依照公司治理理论,农村信用社得治理模式,实际上有两种:一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二是以农村信用社股东为中心得治理模式(图3).就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治理机制得贡献而言,这场改革得过程是在着力构建一种基于新古典企业理论得股东中心治理模式.该模式隐含得假定是股东利益得至高无上.从现代企业制度演进得历史逻辑角度考察,利益相关者模式早已对股东治理中心模式进行了修正,因为企业得行为后果滋生非常多相关社会咨询题企业理应负起解决相关社会咨询题得义务,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华锦阳,2003).作为正在向现代金融企业逼近得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了向股东负责以外,还应该向农村信用社得所有职员、存款人、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以外得其他金融服务得需求者、社区居民、政府等农村信用社得利益相关者负责[3]因此,我国政府在农村信用社得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极力树立其利益相关者得地位,并给予农村信用社多元化得目标.我国政府得这些行为,从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理论动身是能够得到解释.为此:(1)要逐步树立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概念;如此农村信用社得目标不仅仅是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得利益.往常之因此出现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农化和农村资金外流确实是农村信用社片面追求经济绩效得负外部性[4],在追求经济绩效、关注股东利益得同时,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得利益[5],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农村区域进展利益.(2)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结构要受到历史文化、法律规章、产业规则等制度环境因素得妨碍,这些因素对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得作用具有重要妨碍.(3)要充分界定政府在农村信用社进展中得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得过程,应以市场为要紧进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进展市场力量、减少打算操纵和政府干预得过程. 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得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得要紧任务是要培育和进展和市场有关得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舞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确实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得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得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得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得行为必须受到政府得监管和法规得约束然而政府必须认识到,农村信用社内部得行为不是政府干预得行为.也确实是讲,政府要发挥主导得作用,但并不是决定农村信用社要进入哪个市场,给谁贷款,开展什么业务,支持那些项目,政府得宏观调控是要调控宏观, 最大得妨碍力是它所设计得体制框架和环境而不是介入竞争得过程操纵.(4)在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结构中,所以也没有必要和也不可能考虑所有相关者参与如要考虑众多得存款者和贷款者得现实参与,在操作上是有难度得.一是组织工作上得难度;二是难以幸免众多小额存款者和贷款者得“搭便车〃行为;三是选谁做代表上存在难度(什么标准?).因此,这些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得维护,最有效得、成本更低得方法,确实是通过一种制度性得合约或市场性合约来维护.政府出面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一个框架建立某种市场秩序, 并通过市场自发得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及其经营者发挥外部治理得作用.农村信用社治理机制改革与完善与法制得完善同时开展.2农户和农村企业股东参与意识得普遍得提高,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治理状况改善得要紧因素,因此要构建一个有行权能力⑹得股东大会,要通过培训使有操纵权得股东具有专业水准得行权能力,只有如此其行权才有理性.理性或专家性应是农村信用社构建有行权能力得股东大会得差不多目标.3培育有理性得操纵权代表一一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得代理者一一机构投资者.从全然上讲,“华尔街法则〃,即用足投票得法则,是所有者或股东之间得游戏,股东并未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它尽管可能会使股票得市场价格下落,但不能将经营者驱逐出局,是一种低效率得制约方式.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得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得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得咨询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得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得条件.因此,能够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得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得历史性转折.4资深执行理事、理事长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主任(银行行长)酬劳随农村信用社绩效得增加而增长.要让经营者得收入与所有者得收入挂钩,即与税后利润挂钩,这是经理为股东效力得有力证明.这一点,还被认为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英美等国公司治理受到日益关注和重视得一个重要缘故(alien sykes ,1994).5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农村信用社得资本结构会妨碍经营者得工作努力程度,与农村信用社本轮改革前相比,以实现改革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结构上有较大得变化那确实是经营者所持有份额大大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得激励,使经营者得收入与资本利得挂钩,使对经营者得激励与对股东(或对农村信用社)得激励更趋近于相容.但这也可能导致了经营者对企业得操纵,并规定着农村信用社收入流得分配.6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得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得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得直截了当利益相关者. 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得立场参与理事会得决策,一是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得科学有效;二是能够有效地制衡经理型理事或执行理事得决策立场;三是能够保证决策得专家性7建立和完善专家委员会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在理事会下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要紧包括:审贷委员会、投资和战略委员会、人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家委员会是决策咨询机构,一是为理事会得决策提供咨询,二是对理事会得决策形成专家制约.要紧参考文献:。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

银行信贷知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商业银行的(A、)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正确答案:(A、)A、监事会;B、董事会;C、股东代表大会D、董事长;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B、)。

正确答案:(B、)A、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B、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3、借新还旧贷款,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至少归为关注类;仅基于清收利息、减息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的,至少归为(A、)类。

正确答案:(A、)A、次级B、关注C、损失D、可疑4、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几年后可以退股。

(A、)正确答案:(A、)A、3年;B、2年;C、5年;D、4年;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__A___的规定。

正确答案:(D、)A、30%B、20%C、50%D、40%6、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于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县联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B、)股。

正确答案:(C、)A、100000B、10000C、1000D、50007、单位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是(D、)万元。

正确答案:(A、)A、10B、1C、100D、508、对收入和费用的审计较多地运用到的方法是(D、)。

正确答案:(D、)A、详细审计B、函证C、观察D、分析性复核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是在(D、)作出的,并将于(D、)开始施行。

银监发(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

银监发(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

银监发(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建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运作化。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建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

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监发〔2004〕23 号
2004 年4 月2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八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

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

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

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 1 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 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 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 股。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
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
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
先告知理(董)事会。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
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

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的;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的;
(二)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的;
(四)经理(XX)事会同意的。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
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xx 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八条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
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 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

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