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原因汇总分析

合集下载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

【摘要】文章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反应、内部控制监控为分析框架,通过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例的研究,探讨和分析了我国本土事务所在发展中遇到的内部控制难题和解决措施。

文章在介绍瑞华所的发展历史和内控系统基础上,从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制度监控等角度总结了本土事务所面临的典型的内外部内控挑战。

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构建起了现代化的组织结构但是没有良好的权责分工来保障其高效运行;在国际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后,本土事务所在人力资源上面临着先天的劣势,迫切需要结合中国管理经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所管理层需要提高风险管理、内控监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意识,积极面对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

【关键词】内部控制;事务所处罚;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233一、引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是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规划期间,中注协在2007年明确提出了“做大做强”战略。

这一期间,国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战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改革。

为此,在财政部、中注协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建立内部治理规范体系,帮助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

2007年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

2012年,中注协印发《关于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漏世达(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重点方向和具体的扶持措施。

2013年,中注协发布了与支持措施配套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十三五”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成为做大做强又一项重大措施。

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的联合作用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资源整合的时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新一次的合并浪潮。

事务所的合并既会带来资本市场反应、审计市场竞争格局变动等外部影响;也会带来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等内部影响。

注册会计师函证程序实施不当原因及建议

注册会计师函证程序实施不当原因及建议

一、函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2018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公告有43份,公告中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违反函证准则的有27份。

其中函证程序存在缺失或未有效执行的有12例,没有控制函证全过程的有16例,函证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替代测试的有15例。

另外存在注册会计师同时违反以上几种规定的情况。

(表1)(一)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

在27例行政处罚公告中,没有有效执行函证程序的有12例,占比为44.44%。

12例中有8例没有对全部银行存款、银行借款、保证金等进行函证,也没有发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函证。

有2例是没有对应收账款函证或者只是对部分进行函证。

有1例是没有对其他应收款函证或者对一些往来没有发函,有1例是没有对关联方进行函证。

例如:证监会发布的处罚文号为[2017]84号的公告中,中兴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珠海市博元投资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银行账户有重大异常,但中兴华所只取得了销户申请书,没有取得银行对账单,也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函证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许多函证该函证而未函证或是仅对部分函证,可以看出审计实务中最首要问题就是函证程序缺失或无效实施。

(二)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

在27例行政处罚公告中,没有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的有16例,占比为59.26%。

具体的违规行为包括:(1)没有对发函情况和回函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体现在工作底稿中;(2)没有记录取得被函证单位联系方式的方法与核对的过程;(3)函证工作交由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

例如:证监会发布的处罚文号为[2017]84号的公告中中兴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珠海市博元投资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时,中兴华所在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时,向天津同杰发放了函证,并取得回函,但在工作底稿中没有记录,也没有记录取得被函证单位联系方式的方法与核对的过程,回函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地址也不是天津同杰的办公地址。

关于审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审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产品远销国内外。

然而,在2010年,XX公司被爆出财务造假事件,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审计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审计法律问题包括:1. 审计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核心要求,包括组织独立性、职业独立性和经济独立性。

本案中,XX公司聘请的审计师事务所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2. 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

本案中,审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存在疏漏,未能发现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3.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结果。

本案中,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案例分析1. 审计独立性本案中,审计师事务所与XX公司存在以下利益关系:(1)审计师事务所曾为XX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双方存在业务往来。

(2)审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曾在XX公司担任过高管职务。

这些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师的事务所保持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审计程序审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存在以下疏漏:(1)未充分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不够深入,未能发现财务报表中的异常数据。

(3)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分析不足,未能发现公司存在大额现金流入和流出。

这些疏漏导致审计师未能发现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3.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虚假陈述。

审计报告声称XX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但实际上存在虚假陈述。

(2)误导性陈述。

审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美化,误导了投资者。

(3)隐瞒事实。

审计报告未能披露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的事实。

四、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XX公司因财务造假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2010-2018年行政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违法事项汇总

2010-2018年行政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违法事项汇总

福建连城兰花股份 有限公司 重组
虚增收入 福建金森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草案)》中记载: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 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 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调查查实,连城 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 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 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 分别为15.93%、14.76%、13.96%。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 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 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 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 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 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 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 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 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 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 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 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 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 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 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 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 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 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 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 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 慎。

注册制下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该怎么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追究制度探究

注册制下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该怎么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追究制度探究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19年第12期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创新进程中,需要充分发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信息“看门人”作用。

近些年来,证券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2017年1月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因执行部分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在两年内受到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被证监会和财政部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业内称此为“瑞华事件”。

由于当时瑞华是90家拟IPO在审企业、362家上市公司、936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审计机构,且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时正处于年报审计忙季,因此瑞华事件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起到了较强的震慑效果。

然而,部分市场观点认为,现行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与资本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也在2019年两会上提议,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能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应规范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制度。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情况、证监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和暂停证券业务资格的统计数据,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追究的标准、对象、环节和力度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责任追究概况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2018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截至2018年底,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40家,约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0.5%。

2018年度,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为458.8亿元,较上年度增长8.8%,约占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总收入的57.9%。

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共3,821人,平均每家为95人。

笔者对证监会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情况进行了梳理统计:截至2019年6月30日,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共处罚会计师事务所41家次,共处罚注册会计师90人次。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原因及案例剖析(审计.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原因及案例剖析(审计.

3 违约—案例某注册会计师200×年1月对一家彩电生产企业进行了年终审计,得知该企业年内亏损严重,如果短期内无法扭转亏损,可能马上就要宣布破产。

该注册会计师于同年2月又参与了对一家工商银行的年终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银行账上有对该彩电企业的长期贷款500 万元,坏账准备只按5‰计提,由此可知,该银行对彩电企业将要破产的信息一无所知。

而该注册会计师由此知道这笔款项完全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最多只能收回 20%。

3 违约—案例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情形轻重,注册会计师可能被判负警告、暂行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被判负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消等。

基于缺乏职业怀疑视角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基于缺乏职业怀疑视角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基于缺乏职业怀疑视角审计失败案例分析———以瑞华对华泽钴镍审计失败为例方明慧摘要:本文通过统计证监会2016-2018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公告中的审计失败原因,发现注册会计师职业怀疑水平不高与审计失败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

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 华泽审计失败为例具体阐述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最后提出结论,并为提高设计质量和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职业怀疑;审计失败;案例分析一、引言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关注。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收集到的证据保持警觉的态度。

我们通过分析证监会在2016-2018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公告,整理得到下表1。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发现注册会计师职业怀疑水平低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影响因子。

下面笔者以瑞华对华泽钴镍审计失败为例具体阐述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

表1证监会2016-2018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统计二、文献综述刘笑霞在2016年以证监会2001-2013年的行政处罚公告为研究对象,从四方面对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行业监管,健全事务所审计质量监控流程是减少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途径。

倪敏在2016年详细剖析了上市公司的虚构收入进行财务舞弊的手段,并提出在审计计划阶段和实质性审计阶段的策略。

李莫愁在2017年以证监会在2000-2014年的行政处罚公告为样本,基于审计准则视角研究与审计失败的关系。

孙达新在2018年以证监会2015-2017年行政处罚公告为研究对象,分析特点及原因,借此针对提高审计质量提出相关建议。

三、瑞华对华泽钴镍审计失败案情介绍1.案例背景介绍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2013年底成功“借壳”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络),成立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执业中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执业中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

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执业中存在的六大突出问题1事务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内部管理不完善一是部分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实际指导性,如《印章与证书管理制度》中部分规定未明确各自的适用情形及被授权人员。

二是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事项实际执行情况与制度规定不完全一致。

三是业务员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

四是分所管理不规范,任命分所负责人相关资料中缺少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聘任决议、对分所合伙人的管理情况不统一。

2.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项目审计计划未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复核记录。

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与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规定》明确审计计划由项目经理负责拟定,项目负责合伙人复核批准,其中A、B类项目需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

二是当得知审计报告用于发债目的时,未按照事务所的制度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未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3.独立性遵循不到位一是事务所实际每年仅公布一次禁投名单,与事务所《关于禁止员工投资行为的规定》要求不符,该文规定职业道德与风险管控委员会于每年的5月底和12月底定期公布禁投名单,期间如果禁投名单需要更新,职业道德与风险管控委员会应及时公布。

二是个别注册会计师为与个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名义上间接持有被审计单位股份,却为其出具2016年、2017年的审计报告,违反独立性要求。

三是存在审计人员及其亲属买卖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部分事务所甚至存在股东或管理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四是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2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1.风险评估程序底稿前后矛盾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记录被审计单位与并购子公司签有业绩承诺协议,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导致舞弊风险,属于报表层次风险,但在针对评估出的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及审计方案中,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无,两者矛盾。

2010-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原因汇总分析

2010-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原因汇总分析

2010-2018 年 8 月资本市场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原因汇总分析一、2010-2018 年 8 月,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2010-2018 年 8 月,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审计业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的情况,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计 23 例。

被处罚事务所除责令整改、 没收项目收费外,还被处以一定程度的罚款;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被处以警告、罚款及市场禁入措 施。

主要情况如下:序号 事务所名称单位名称1 立信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大华 3 信永中和 4 利安达 5 中兴华 6 立信 7 瑞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鞍重股份&九好集团)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步森股份&康华农业)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类型行业分类年报审计 制造业年报审计 制造业年报审计 制造业资产重组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年报审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资产重组 农、林、牧、渔业年报审计 制造业被处罚时间 2018-8-6备注2018-7-312017-12-62017-9-202017-8-16注12017-5-232017-3-148 瑞华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IPO 审计 制造业-农业相关2017-3-139 瑞华 10 利安达 11 北京兴华 12 立信 13 利安达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连城兰花)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 房地产业2017-1-6资产重组 农、林、牧、渔业2016-8-31年报审计 制造业2016-7-27注1年报审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2016-7-20年报审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16-2-5注214 利安达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审计 制造业2015-11-515 深圳鹏城 16 河北华安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 年报审计制造业 制造业2014-11-15 注 22014-7-1注2欢迎阅读序号 事务所名称单位名称17 亚太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类型行业分类年报审计 制造业被处罚时间 2014-5-21备注18 利安达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审计 制造业2014-2-1219 大华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 审计 制造业-农业相关2013-10-1520 大信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 中磊 22 深圳鹏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 中兴财光华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IPO 审计IPO 审计 IPO 审计 年报审计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制造业-农业相关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2013-9-252013-9-24注22013-4-27注22010-12-9注2注 1: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退市;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退市。

会计涉及法律风险的案例(3篇)

会计涉及法律风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该公司也面临着会计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经过1. 会计违规操作2018年,该公司会计小李(化名)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前,小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一笔100万元的款项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

这笔款项原本是该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工程款。

2. 发现问题2019年,公司新任会计小王(化名)在整理财务报表时,发现该笔款项并未按时支付给供应商。

经过调查,小王发现这笔款项已被小李转入私人账户。

小王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此事。

3. 法律风险(1)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小李将公司款项转入私人账户,涉嫌侵占公司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小李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由于小李的违规操作,公司可能面临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3篇)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所”)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国内较早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近年来,某所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成为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在2018年,某所却因涉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陷入了一场法律风波。

二、事件经过2017年,某所接受了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审计委托,对A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某所的审计团队发现A公司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然而,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某所却未能揭示这些问题,反而出具了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有关部门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

经查,A公司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涉及金额巨大。

这一发现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某所也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法律责任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某所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勤勉尽责:某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A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

2.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某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揭示A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真实、公正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3. 未履行披露义务:某所在发现A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某所作出了以下处罚:1. 吊销某所的执业许可证:鉴于某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决定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禁止其从事审计业务。

2. 对某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有关部门对某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3. 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将某所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所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道德缺失:某所未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未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导致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过度扩张带来的的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会计师事务所过度扩张带来的的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2018年第2期【摘要】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企业规模化发展,更好的满足市场需要,近年来开始大规模集中化发展,但在其过度扩张中所出现的质量把控问题也一一暴露。

本文将以近日受罚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针对其扩张过程,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继而提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过度扩张中所带来的控制缺陷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过度扩张一、引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进步,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总体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

然而,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过度扩张的发展过程中,其中的问题也一一显现出来。

仅2016年一年时间,瑞华就受到过三次处罚以及一次立案调查。

2017年3月,因瑞华在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提供的审计服务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出具的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对此广东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

据统计,2007年-2014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事务所多达25家,其中被处罚2次以上的事务所有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综上,会计师事务所受罚并非个例,审计意见不恰当、审计报告不够严谨、业务质量控制不过关等问题,甚至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普遍问题,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和重视。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过度扩张的影响(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过程自20世纪末,企业规模化发展越发迅速,规模集中化程度也随之增高,为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会计师事务所也随即通过不断兼并、联合开始规模化发展。

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我们现在所熟知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并且,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均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组成。

审计过程中函证程序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审计过程中函证程序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审计过程中函证程序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虞旭迪函证是审计实务中一项重要的取证方法,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函证获取来自外部第三方的可靠审计证据。

但是函证程序实施不当将会影响审计效率和效果,增加审计风险。

本文对近八年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函证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审计实务中用的最多的是对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余额的函证。

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通常情况下,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因此,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在审计实务中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函证过程中执行不当或未严格执行函证程序,不仅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影响审计结论,甚至可能会最终导致审计失败。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2010年--2018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共有22例,其中有近16例处罚原因集中在函证程序实施不当甚至未对重要账户余额或交易实施函证。

1 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函证程序主要涉及函证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询证函的设计、函证的实施和评价。

函证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及询证函的设计是函证的事前工作,一般银行存款、借款、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应收账款及其他往来款项,只要存在知情的第三方,都可以视具体情况采用函证审计程序。

在询证函的设计上可以采用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两种方式。

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就无法证明所函证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会计事务所法律诉讼案例(3篇)

会计事务所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主要从事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事务所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客户群体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2018年,事务所因一宗法律诉讼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被监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公司存在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等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聘请的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因此,监管部门对事务所提出了行政处罚,并要求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过程1. 行政处罚阶段在行政处罚阶段,事务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事务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能发现公司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等问题;(2)未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充分审核,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失实;(3)未能履行审计人员的职责,未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监管部门对事务所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事务所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xx万元。

2. 诉讼阶段在行政处罚下达后,事务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事务所是否尽到了审计人员的职责;(2)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事务所辩称:(1)事务所已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充分审核;(2)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难以发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则认为:(1)事务所未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存在重大过失;(2)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1)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充分审核;(2)事务所未能发现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又有事务所因为执业质量不过关受罚!

又有事务所因为执业质量不过关受罚!

⼜有事务所因为执业质量不过关受罚!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秦晋⾂、刘多采取出具警⽰函措施的决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秦晋⾂、刘多: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你们执业的⾚峰吉隆黄⾦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3年收购的辽宁五龙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于列⼊长期待摊费⽤核算并将采矿权和探矿权作为整体资产组判断减值的会计处理错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此探矿权作为⽆形资产予以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探矿权单独进⾏减值测试。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5年-2016年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准确性。

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作时,未认识到该项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重⼤错报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标和审计⼯作的基本要求》第⼆⼗⼋条要求。

上述⾏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五⼗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公司2015、2016年年报签字会计师秦晋⾂、刘多采取出具警⽰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现提醒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相关注册会计师须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审计⼯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6个⽉内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执⾏。

内蒙古证监局2018年1⽉30⽇⼭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东⾦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2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政处罚的通报各会计师事务所:近⽇,协会收到⽂件通报,⼭东省财政厅在对⼭东⾦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安中正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2家事务所报告底稿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分别给与⾏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受罚原因统计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受罚原因统计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受罚原因统计分析作者:戴夏莲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1期【摘要】以2008-2018年间我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公告为样本,统计了审计失败的案例。

并对涉事事务所受罚的原因、客户公司做假手段及证监会处罚做了分析。

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受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审计程序不恰当”和“未勤勉尽责”这两项。

客户公司造假则主要集中在虚构收入、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等。

随时现代社会人们交易逻辑和方式的改变会带来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是对审计师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文献综述吴勋、王彦(2017)研究了2001-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认为:审计客户财务舞弊行为严重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突出是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项目执业、独立性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

宋玮(2014)将审计失败的原因从审计结果角度可归为审计程序不恰当、审计证据与工作底稿不恰当、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缺乏应有关注;从审计过程角度可归为:注意到违规未说明且未采取行动、明确指出未勤勉尽责。

陆菁琦、程姣姣(2016)通过对科龙电器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将审计失败的原因归类为:审计程序的不恰当性和审计执行环境的缺陷性。

对企业舞弊处罚力度不足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罗勇,2017)在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更多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李明辉、曲晓辉(2005)认为某些信息使用者群体,例如如投资者和法律界,还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排在董事和经理之前。

二、数据来源及统计我国证监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一共出现过三次高潮,第一次出现在1998年-2001年间,主要是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1999年起进行脱勾制改革。

在这一关键的转型期,监管部门为了提高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执业质量,从而加大了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姜文华(济南大学商学院,济南250002)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不仅会造成事务所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事务所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引发投资者对该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怀疑。

因此,对违规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有助于其审计报告质量的提升、能够纠正注册会计师的不良行为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

因而强化监管体系、正确执行审计程序和优化质量控制体系是提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0)03-0065-03收稿日期:2019-11-05作者简介:姜文华(1972-),女,山东莱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然而两权分离带来的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也成为了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是审计业务的主体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立场为企业的经营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市场有效运行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质量,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判断,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非常必要。

一、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现状及原因(一)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现状中国证监会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机构之一,有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收入、罚款、警告、暂停执业和停止执业。

本文收集了中国证监会2014-2018年披露的20起非重复审计失败案例,总结了近五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现状,具体见表1。

表1行政处罚相关公告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通过表1发现,2014-2018年共有17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的数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及没收收入、罚款合计数来看,这四个指标都呈现了上升趋势,说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数量增加、不法收入增加,换言之,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执业程度提升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2018年8月资本市场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原因汇总分析
一、2010-2018年8月,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2010-2018年8月,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审计业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计23例。

被处罚事务所除责令整改、没收项目收费外,还被处以一定程度的罚款;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被处以警告、罚款及市场禁入措施。

主要情况如下:
注1: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退市;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退市。

注2:标示的6家单位已被借壳/重组。

二、被处罚案例分布情况分析
(一)行业分布分析
从业务分布来看,若按照行业大类划分,制造业占比最高,为11家;农业相关其次,为6家;因制造业涉及类别较为分散,若按照行业细分,农业相关企业在被处罚案例中占比最高。

(二)审计类型分析
被处罚的23例案例中,涉及年报审计14例,IPO审计6例,资产重组3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IPO审计历来为监管核查的重点;此外近年来并购重组活动频繁,2016及2017年涉及3例资产重组处罚事件。

(三)事务所分布情况分析
2016年3月、2017年2月、2017年6月,利安达、瑞华及立信因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均曾被财政部及证监会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

2010年以来,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及案件数量情况如下:
(四)处罚时间分析
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来看,2017年为监管大年,行政处罚案例多达7例。

23例行政处罚案件时间分布情况如下:
三、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一)行政处罚主要原因汇总分析
从处罚案例来看,涉案单位大多存在大额虚增收入、成本,虚列资产、负债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以及违规披露的情况。

因会计师未能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处罚。

注1:部分涉案单位涉及多项原因,以上汇总表仅统计单家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根据涉及金额及性质划分。

注2:其他系华夏建通审计底稿缺失遭受处罚。

涉案单位中,14家涉及收入问题,其中7家单位(九好集团、康华农业、万福生科、绿大地、连城兰花、宝硕股份、莲花味精)通过虚列银行存款的方式虚增收入;2家单位(金亚科技、博元投资)通过虚列预付款方式虚增收入;2家单位(华锐风电、天能科技)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1家单位通过虚构客户(天丰节能)的方式虚增收入;1家单位通过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振隆股份)的方式虚增收入。

(二)事务所违法事项具体分析
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除以上所述主要原因外,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涉案事务所存在的具体违法事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核查程序不当,往来款及银行存款函证控制程序不当,资产盘点程序未有效实施,风险评估流于形式,期后事项未保持足够关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
易未能有效识别等。

主要违法事项涉及单位数量及具体情况如下:注:涉案单位违法事项有多个,故上表合计数超过行政处罚家数。

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核查程序存在问题(17家)
注1:审计准则 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
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

注2:审计准则 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

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注3:审计准则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4:审计准则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注5:审计准则 1313 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注6:审计准则 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识别出的所有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并评价其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2、往来函证程序存在问题(13家)
3、银行函证程序存在问题(11家)
4、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程序存在问题(6家)
5、其他
附件年行政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违法事项汇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