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煤矿复采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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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煤矿复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复采管理,保障矿井复采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结合宁阳煤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煤矿复采要积极提高采煤工作面机械化装备水平,提高复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3、本规定适用于宁阳县境内进行复采的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4、煤矿企业进行复采的,必须根据本矿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委托具有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并报请县、市煤炭局审批,报省煤炭局备案。
5、在复采设计中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考虑到复采的特殊性,突出抓好防止冒顶事故,防止煤自燃发火,防止瓦斯涌出,防止老空水突然涌出四个重点;二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回收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三是在保证生产系统完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利用原有可利用巷道,减少井巷工程量和工程投资 ;四是设计以安全规程为准绳,充分掌握和运用设计规范,确定的方案力求系
统简单,便于生产管理。
6、认真抓好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落实,做到内容全面且符合现场实际,在遇地质构造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加强复采区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严格复采区的机电、运输设备、电缆的选型、维护、使用和管理,确保机电运输设备、电缆、安全保护装置等保持完好状态。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顶板管理
9、复采工作面必须按照已批准的复采设计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装备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的顶板控制方法,特殊条件下的顶板控制措施,在作业规程中要作明确规定。
10、复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山压力的观测和预测预报工作。通过工作面矿压观测,研究工作面上方上覆岩层的活动和显现规律,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对工作面顶板控制方法及控制参数进行调整。加强对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预测预报工作,确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期间各项顶板管理措施能够按规定落实到位。
11、采用悬移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最低不小于12兆帕。
12、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的采煤工
作面,支柱初撑力不能达到12兆帕时,必须进行分析和论证,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论证报告,报告中应该明确工作面的顶板控制方法,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试采,试采三个月后,确认工作面现场使用的顶板控制方法能够满足该工作面的安全生产要求时,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局审批后正式应用。
13、复采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施工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严禁空顶作业。
14、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钻孔、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超高、处理悬顶等情况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5、复采工作面根据顶帮的具体情况,严格控制打眼的深度和装药量,严禁超宽开采。当工作面煤体破碎时,必须采取防止片帮、冒顶的特殊措施,发生片帮、冒顶时,片帮、冒顶附近必须停止与处理片帮、冒顶无关的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16、工作面必须保持“三直一净两畅通”(柱子直、溜子直、煤壁直、浮煤净、上、下出口畅通)。支架连接必须牢靠,并采取防倒防滑措施。不得在同一工作面内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架。当受现场条件限制,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架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
17、悬移支架放顶煤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当顶板破碎或压力增大时,应控制放煤量,必要时停止放顶煤作业。
18、支架必须与顶板接实,迎山有力,落煤、放煤前后必须对支架进行二次注液,顶、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带帽或穿鞋,确保支柱不钻顶、钻底。
第四章一通三防
19、矿井复采要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确保复采采区、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治有害气体、防治煤尘、防灭火等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复采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20、在启封复采采区时,必须制定专项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专业救护队员进行启封。
21、复采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系统或设立移动防灭火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采取预防性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22、沿煤层布置的主要巷道,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3、工作面回撤后,应于三日内进行密闭,采用注浆或注高分子材料进行充填密封,以防止漏风。
24、为防止自燃发火,凡能布置在岩巷的巷道,尽量不在煤层中布置;布置在煤层中,使用期超过煤层发火期的煤巷或围岩松动漏风的地段,必须对巷道进行喷浆(或黄土)
覆盖,对于冒顶区域或揭露老巷的地段,要进行注浆处理。
25、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26、复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和束管监测,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27、矿井进行复采时,要编制专项探放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对复采区域可能积存有害气体的种类、地点进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探放。
28、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29、矿井进行复采时,必须对复采区域进行注水或注防灭火材料,复采工作面要超前进行长壁注水。
第五章防治水
30、复采区域施工前要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31、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