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证件
2011-5-10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皮套、服饰标准印刷

2011-5-10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皮套、服饰标准印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一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标识,加强执法风纪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润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目录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帽徽……………………………………………………………………1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肩徽、肩杠……………………………………………………………12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花……………………………………………………………………23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纽扣、帽钉……………………………………………………………33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带夹…………………………………………………………………44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金属胸章、金属号牌…………………………………………………53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腰带……………………………………………………………………64 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武装带…………………………………………………………………73 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臂章……………………………………………………………………88 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软肩章…………………………………………………………………103 十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硬肩章.....................................................................120 十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软胸章.....................................................................138 十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软号牌.....................................................................149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反光背心..................................................................159 十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167 十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皮套 (175)1交通运输执法徽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执法帽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交通执法证管理制度

交通执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通执法证管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切实履行交通执法职责,本制度制定。
二、交通执法证的颁发1. 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3) 体格健康,符合职业要求;(4) 持有相关法律职位证明,并在交通执法部门经过专业培训。
2. 申请程序:(1)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交通执法证申请;(2)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3) 经过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3. 颁发条件:(1)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2) 通过交通执法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 颁发形式:(1) 颁发统一格式的交通执法证书;(2) 在证书上注明姓名、单位、有效期等信息。
三、交通执法证的管理1. 有效期:(1) 交通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2) 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并重新颁发。
2. 证件使用:(1) 交通执法证仅限本单位人员使用,不得擅自交换、出借等;(2) 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绝不滥用职权。
3. 证件保管:(1) 交通执法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2) 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向单位报备,并重新办理。
四、交通执法证的使用1. 执法标识:(1) 使用交通执法证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和执法标识;(2) 执法标识应当在执法行为中能够清晰显示。
2. 执法方式:(1) 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2) 对交通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交通秩序。
3. 执法程序:(1)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文明礼貌,尊重被执法对象的权利;(2) 若有冲突发生,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解决。
五、交通执法证的监督1. 部门监督:(1) 单位应当对交通执法证人员执行执法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2. 社会监督:(1) 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2) 设立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意见。
交通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路政证件管理制度

路政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各类路政证件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路政工作效率,制定路政证件管理制度。
二、证件种类(一)驾驶证:核发给符合法定驾驶资格的公民,证明其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证件。
(二)行驶证:机动车辆的合法凭证,证明该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三)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准许其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四)交通违法处理决定书:对违反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作出处理的决定。
三、证件的颁发(一)驾驶证的颁发1. 符合法定驾驶资格的公民,经过考试和审验合格后,由路政部门颁发驾驶证。
2. 驾驶证的颁发程序应当合乎法律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身份,保障颁发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行驶证的颁发1. 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应当在车辆合法注册后由路政部门颁发。
2. 行驶证的颁发应当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颁发1. 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在道路运输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后由路政部门颁发。
2. 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颁发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交通违法处理决定书的颁发1. 交通违法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发出。
2. 交通违法处理决定书的颁发应当及时、准确,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证件的使用(一)驾驶证的使用1. 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在驾驶相关车辆时携带和使用其驾驶证,确保其合法驾驶。
2. 驾驶证持有人不得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别人的驾驶证驾驶车辆。
(二)行驶证的使用1. 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应当随车携带并按规定使用。
2. 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在变更车辆所有权、使用性质、车身颜色等信息时应及时更新。
(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使用1. 道路运输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合法的路线、运输量、运输方式等条件下使用许可证。
2. 道路运输许可证持有人不得私自改变许可条件,不得进行超范围、超载等违法活动。
交通执法需要什么证件

交通执法需要什么证件
在节假⽇⾼峰期间的时候,都可以看到很多的交警进⾏执法,因为在⾼峰期将有很多⼈都会违规,那么关于交通执法的时候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执法需要什么证件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作: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为;
(⼆)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员;
(三)进⾏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为,不得对违法⾏为⼈作出⾏政处罚或者⾏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民警察标志。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发光指挥棒、警⽤⽂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警棍、⼿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交警察进⾏执法的过程中的话,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包括了⾃⼰的⼈民警察证件,还有⾃⼰的⼀些执勤装备,如果需要扣留他⼈车辆,查处违法⾏为,那么只要给出⼈民警察证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内蒙古交通执法证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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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管理规范

山东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管理规范(试行)鲁交体法〔2009〕14号(2009年5月11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管理,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执法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证件与服装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服装管理制度;(二)统一交通行政执法着装标志式样、颜色标准;(三)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审验和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和服装的管理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人员证件和服装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仪容风纪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大专);(二)为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在岗人员;(三)直接从事一线执法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参加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五)无违法违纪行为;(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申领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法证件。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审验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工作考核、执法岗位培训和奖励、处分,有无执法违纪或者重大执法过失等情况。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审验。
第八条审验合格的,加盖审验标记,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没有参加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执法证件自行失效,发放单位予以收回,缴省交通主管部门注销。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交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通执法证件管理,提高交通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执法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等。
三、交通执法证件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执法对象和执法内容,交通执法证件可分为以下几类:1、交通警察证:适用于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用于执法交通管理,包括交通指挥、交通巡逻等。
2、交通巡逻证:适用于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用于执法交通巡逻、交通事故处理等。
3、交通违法处理证:适用于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人员,包括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
四、交通执法证件的管理1、领取程序交通执法证件的领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交通执法证件的申请。
(2)审核:单位领导应当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领取交通执法证件的条件。
(3)发放:经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可领取交通执法证件,并签字确认。
2、使用规定交通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交通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出示给当事人或相关部门。
(2)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交通执法证件,不得私自转借或乱丢。
(3)交通执法证件应当定期进行查验和更新,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交通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备案登记:单位领导应当将领取交通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证件编号等。
(2)定期审核:单位领导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的证件进行审核,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对交通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执法:依照法律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理。
(2)保护自身安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3)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其他执法部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解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关于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各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属单位和部内单位意见的情况下,起草制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在第11此部务会议上讨论通过,2011年1月4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凭证,也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为了规范证件的使用,部曾在1997年颁布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
该规定颁布以来,在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促进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执法队伍素质不够高、人员数量膨胀、结构不尽合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风纪不够严明,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趋利执法的情况在某些地区还比较严重。
为适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能力。
执法证件是管理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原有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度,对证件申领、发放、年审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等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制定《规定》有何重要意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交通部门的整体形象,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监督。
安徽交通新版执法证编号组成

安徽交通新版执法证编号1. 介绍安徽交通新版执法证编号是指安徽省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交通执法工作的人员颁发的一种证件。
这个证件的编号是唯一的,用于标识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交通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工作。
执法人员需要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证编号的引入,旨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2. 编号组成安徽交通新版执法证编号由一系列数字和字母组成,具体组成如下:•省份代码:证件编号的第一位是安徽省的省份代码,用于表示该证件是由安徽省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
安徽省的省份代码为”34”。
•执法机关代码:证件编号的第二位到第四位是执法机关的代码,用于表示该证件所属的具体执法机关。
每个执法机关都有一个唯一的代码。
•年份代码:证件编号的第五位和第六位是年份代码,用于表示该证件的发证年份。
例如,“21”表示2021年。
•流水号:证件编号的第七位到第十位是流水号,用于表示同一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内颁发的证件数量。
每个证件的流水号都是唯一的。
总的来说,安徽交通新版执法证编号的组成形式为:“34-XXX-YY-NNNN”,其中”XXX”是执法机关代码,“YY”是年份代码,“NNNN”是流水号。
3. 作用与意义安徽交通新版执法证编号具有以下作用与意义:3.1 标识身份和职责执法证编号可以唯一标识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每个执法证编号都是独一无二的,通过这个编号可以追溯到具体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
这对于确保执法人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非常重要,也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2 加强管理和监督通过执法证编号,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和监督。
可以通过编号了解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
这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
3.3 提高公众信任执法证编号的引入,可以增加公众对交通执法的信任。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xx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xx]第1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标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安康;(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查询篇一: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规定,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一(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将执法证件编码方式规定如下:一、编码原则1、执法证件编号采取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类编码的原则;2、执法证件号码采用全国统一规范、省厅统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二、编码方式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法证号编码用8位0-9位的数字表示,执法胸号为执法证后六位数字,具体编码方式如下:(一)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即湖北-42。
2、证件号码第3-4位为所属市级行政区划编号(个别编号与全国行政区划编号有区别):武汉市-01黄石市-02十堰市-03襄阳市-04宜昌市-05荆州市-06荆门市-07鄂州市-08孝感市-09黄冈市-10咸宁市-11随州市-12恩施州-13仙桃市-14天门市-15潜江市-16神农架林区-173、证件号码第5位为执法类别。
建议编号为:1,代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2,代表公路路政执法;3,代表道路运政;4,代表水路交通执法(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行政);5,代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4、证件号码第6-8位为顺序流水号。
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证编号。
5、编制具体样式如图所示:(二)省厅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编码方式1、证件号码第1-2位为所属省级行政区划编号前2位,即湖北-42。
2、省厅直属单位可以避开行政区号,建议证件号码第3位编号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0、省公路局-3,省运管局-4、省港航海事局-5、省高管局-6、省质监局-73、第5-8位由省厅及厅直各业务局自行编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豫交文〔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4〕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执法证件拍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法证件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凭证,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执法证件拍照成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执法证件拍照行为,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执法证件拍照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执法证件拍照的法律依据、拍照内容、拍照要求、拍照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法证件拍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制作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拍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制作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拍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拍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执法证件拍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执法证件拍照的内容、要求、程序等。
三、执法证件拍照的内容1.执法证件的照片执法证件照片应当清晰、完整地反映执法证件的外观特征,包括证件名称、编号、有效期、持证人照片等信息。
2.执法人员的照片执法人员的照片应当清晰、完整地反映执法人员的面部特征,以便于识别。
3.执法现场的照片执法现场的照片应当反映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执法对象的违法事实等情况。
四、执法证件拍照的要求1.照片清晰度执法证件照片、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现场照片均需保证清晰度,不得模糊不清。
2.照片角度执法证件照片、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现场照片应从正面拍摄,避免拍摄角度造成误识。
3.照片数量执法证件照片、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现场照片的数量应满足执法需要,不得过多或过少。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6•【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6号)《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7年11月26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行工作;(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县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沙洋县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本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务时,应当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式的,省交通厅核发的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在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中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换领、补领第五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在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且在编在岗(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五)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资质条件第六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学历证明;(三)岗位证明;(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五)《交通行政执法证申(换、补)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执法证:(一)在同一行政区域交通部门内部调动,因执法类别等变化,需要换领的;(二)在上下级交通部门调动变化,需要换领的;(三)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需要换领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的。
第八条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领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调动证明;(二)原执法证件;(三)《审批表》。
第九条执法人员因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换领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法证件(二)《审批表》第十条执法人员执法证灭失的,应当补领执法证。
执法人员发现执法证灭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现灭失后十五日内在原执法证确定的执法区域的地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执法证不予补发。
路政上路执法 他得拥有哪些证件 运管能上路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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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能上路执法吗
1、如果是查超载超限,执法人员必须出示交通部或当地省级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执法类别应是路政管理或路政超限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2、路政、运管都有上路执法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的规定。
路政、运管上路执法的时间地点(路段),需报经县级以上法制办(局)批准。
否则属违法上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运管所是交通局下设的执法机构,主要是查(营运证,非法营运证。
从业资格证等,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违法现象,及非法营运黑车的查处)扩展资料:
路政职责
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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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第三章证件发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二)持证人退休的;(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三)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同时废止。